爲什麼以前的一些銀行理財都會有保本收益,而現在要打破剛性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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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的保本理財將永遠不會再出現於我們身邊了。

想當年,各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都打著保本的名義在銷售。而具體的投資方向卻不甚明確。但每期的發行依然在繼續,而到期的產品也都穩定的兌付著。似乎投什麼並不重要,誰發的產品才重要。投資不看投向看品牌,看實力,有資產能兌付就能買。但大家就忽略了一個問題。就是投資投的是資產,這個資產能不能取得這個收益,能不能創造這麼多價值,才是投資最需要考慮的問題。

曾經的保本。更多的是無論投什麼,錢是“銀行”兌付,最後到期找銀行,就相當於把資產運作的風險轉化到了銀行自身的資產承擔的兌付的風險。這對於認真的發展投資管理能力是非常不利的,忽略的產品本身的風險,將所有風險都壓在了品牌上,名義上是對客戶負責,但實際上是對整個市場的不負責,容易引發“資金池”產品,不管理,不作為機構的情況。這樣一旦出現基本面的變化,資金流的變化就會導致全盤崩塌。

所以,去剛兌是讓機構認識自己真實的管理能力,也是讓客戶真正認識產品本身,認識風險,這才是理財行業發展的方向。


張小帥說理財


2018年5月,國家正式發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文件中要求:“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 當然國家給了一個約兩年半的過渡期,時間截止到2020年。所有目前市面上仍發售了不少保本型理財產品。

很多人有疑惑,咱們老百姓好不容易有個穩定的理財渠道,為何國家要打破這個剛兌兌付呢?這不是堵了老百姓的賺錢的通道嗎?其實打破剛性兌付是市場化進程必須走的一步,無論是從法還是從理來說,剛性兌付都必須打破。

從“法”的角度說

資產管理業務(銀行理財、信託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其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合同雙方是委託與被委託的法律關係,這就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如果金融機構(例如銀行)對資產管理業務作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諾,那麼,這筆業務的性質以及合同雙方的關係就發生了改變,從理財變成了存款。以理財之名,行存款之實,是一種典型的監管套利,就不能再按照表外理財業務來認定,而應遵循存款業務的規則,包括繳納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基金等。 

從“理”的角度說

打破剛性兌付的原因在於它會擾亂市場紀律,加劇道德風險,抬高無風險利率。資產管理業務處於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之外,無需繳納存款準備金,常常脫離監管視線,而剛性兌付卻使金融機構揹負了償付義務,從而為系統性風險埋下隱患。

此外,金融業的基本原則是風險與收益成正比,但在剛性兌付條件下,那些高收益的產品由於保本承諾,同樣達到低風險,這就使收益與風險出現背離,抬高無風險收益率,增加了整個社會的資金成本,減少了實業發展的資金可獲得性。 

總結

打破剛性兌付是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肯定會採取的措施,因為它阻擾了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其實打沒打破剛性兌付,對於我們廣大的投資者來說,影響並不大,保本理財也只是一個稱呼而已,我國一直以來商業銀行發行的主力均非保本理財,但是大家聽說過的虧損案例又有幾個?(飛單及虛假理財不算)。


鯉行者


老鬼想說:“有需求就會有市場!剛性兌付已經不適應這個快速而且膨脹的社會了!”

2015年以前,物價沒有這麼高,那時候一張100的人民幣還可以買很多東西,1萬塊錢放在銀行等到年底,本金和利息拿出來還可以買到比年初1萬塊錢好的東西;2015年以後,物價飛速上漲,100塊錢養活一個老人頭已經憋紅了臉;1萬塊錢放在銀行等到年底,加上利息也買不到年初1萬塊錢能夠買到的東西了。

這是關鍵原因,銀行3-4%的年利率無法再吸引人們存款了,只能想其他的辦法。

於是,辦法來了,除了保障型的理財產品,銀行又推出了穩健型和高回報型的理財產品,藉此來吸引人們繼續把錢交給銀行打理,不同的是:如果你想要獲得高回報,那麼你就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物價飛漲,銀行利息不夠高,人們的錢又找不到合適的投資方向,於是P2P平臺開始活躍起來,在2006年興起的P2P平臺一直不慍不火的緩慢增長著,從2015年開始進入井噴期,各種8-15%的高回報率吸引著人們不斷的把資金投入到平臺裡,甚至有相當一部分人借錢去投資平臺上高回報的借款標的。

當人們只看見高回報的時候,就已經徹底忘記了高回報背後的高風險有多麼的恐怖。

我是老鬼,社會熱點達人,我們的觀點決定我們的生活!


老鬼雜談


打破剛性兌付是此次資管新規的一項重要內容。剛性兌付弱化了市場紀律,導致一些投資者有投機心理,而銀行也抱有僥倖心理。

其實在這之前,銀行不能如約兌付所出售的理財產品的收益早有耳聞。例如有的顧客存上10萬,利息為+5%,但到期後,利息成了-1%,不但沒賺,反而賠了。一般在這種產品的契約中,有細小字註明,在某些情況下,理財品的出售方是可以免除責任的。而銷售理財品的人在推銷的時候,是不會提醒你這些風險的。打官司也費力,很多人只要本金能保住,也懶得再計較。

經濟下行,銀根緊縮,類似政策會越來越多吧。

告訴你理財品不會有保本收益,就是讓你轉向國債或是把錢存起來。


其可非


銀行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如果金融市場相對穩定的條件下,對自營的理財產品自然也是信心滿滿,做出保本付息甚至付高息的承諾自然也合情合理。

不過“承諾”和“條例”在著名律師眼裡大都不過是廢紙一張,“承諾”和“條例”之所有不叫“法律”“法規”就在於其中部分條款的不“穩定”性和可“修改”性,還有可以商榷的“餘地”。而且這些“承諾”“條例”的制定者首先保護的當然是銀行,廣大投資者自然是弱勢群體,雖然有投資者保護條例不過又有幾個投資者在投資理財產品前仔細研究過這些條例,況且投資者潛意識裡有一種對國有企業的信任籤投資理財合同時自然會毫不猶豫了。不過,如果投資環境發生了變化,許多銀行的合同中已然沒有了兜底保護條款,銀行的理財產品不再保底也就可以理解了。


zuokanyuqi


至少現在還有保本保證收益和保本浮動收益的,以後會慢慢讓保本收益退出,完全市場行為,打破“剛性兌付”,按國際慣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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