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在高速公路行駛,突然有行人橫穿馬路,造成車毀並且駕駛人死亡,法律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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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正常行車避讓行人導致發生事故死亡,情況有兩種可能:1、行人沒有受傷而逃逸所有責任由該段高速管理部門或承包商承擔賠償責任;2、行人沒有逃逸兩方共同承擔、並且起訴該行人負其該負的法律責任。

高速公路不允許行人和非機動車上路是有明文規定的,所以因出現行人導致事故發生行人全責是毋庸置疑的;而高速公路是收費經營所以相關管理單位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兩方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一方是違法一方是瀆職。

高速公路開車難免會遇到這種情況,作為駕駛員如果想要採取比讓措施一定是以保證自己的安全為前提,高速行駛的車輛如果方向偏移過大車輛非常容易失控後果是不堪承受的。所以出於人道主義能避讓儘量避讓,不能避讓儘量減速直接碰撞。人要為自己愚蠢的行為付出代價,這個代價不應該由他人去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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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由引起的險情的行人和高速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根據刑法的緊急避險規定,機動車為了避讓行人引起的損失由引起險情的賠償;其次高速公司作為高速公路的經營者、管理者,在收取過路車輛的費用的同時,應當盡到自己恪盡職守,監管道路的義務。過往車輛支付過路費,高速公司就有確保道路通暢,清除道路障礙物的義務。雙方之間可以視為一個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務合同關係。由於高速公司未盡到自己的監管義務,未履行保障道路通暢的義務,致使險情的發生,引發了交通事故,構成違約,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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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必須有義務和責任成立一個保險基金會,來保障司機的權利!

2.橫穿高速公路必須入刑,名知不可為而為之,主觀是故意的,害人害己!就是故意殺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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