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無證售房,法院判合同無效,你怎麼看,購房業主如何才能挽回損失?

蝸牛弟兄


這個問題有點兒專業了,一般開發商都聘請的有法律顧問,他之所以敢這麼有恃無恐地承認無證售房,那肯定是心裡有底的,否則開發商不會自掘墳墓。這個事兒,還是要找專業的法律界人士去解決,因為這裡面的規則,你是搞不懂的。從我們的角度來講,這件事肯定是憤憤不平,我們覺得應該是開發商敗訴,但事實恰恰相反。人家開發商講的是合法,我們講的是合理,明顯地就是開發商見利忘義,但是這個“義”字被開發商給利用了。開發商把人當猴耍了兩年,當初就是挖了個陷阱,難怪房地產業發展勢頭這麼好,關鍵是開發商太聰明瞭,你說人家不掙錢誰掙錢啊?大不了你背後罵他兩句,人家又不痛不癢,我們這些普通人除了忍氣吞聲,還真拿這種人沒辦法。


崔大乘


法院判決自然有法律依據,但是如果判決只是依據條文宣判,追求形式主義,難免會有所不妥,起不到“懲惡揚善”的效果。

1、無良開發商的算盤。

無良開發商的做法其實就是典型的借雞下蛋,只不過是借別人家的雞下自己家的蛋,在房價低迷的時候,靠著這些業主的資金把房子蓋起來了,現在看著房價漲到了25000元,直接翻了2倍半,開發商就開始想著法的毀約,臉都不要了。這就是赤裸裸的毀約。

法院宣判是依據法律條文辦事,但問題的關鍵是,這樣宣判根本起不到“懲惡揚善”的效果,反而讓更多開發商意識到原來可以借用這個法律漏洞,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再看開發商,從2016年房價7000元/平米時就沒有取得預售證,到2018年漲到了25000元/平米依然沒有取得預售證,這就不得不讓人懷疑,是不是開發商從一開始就策劃了一場關於

借雞下蛋、生蛋殺雞的“陰謀”。如果真是這樣,簡直不敢想象人性的信用何在。

2、購房者的損失。

但是這裡存在一個利益損失的問題,比如當年購買他們房子的某女士,一次性付款一百多萬,開發商也肯定承諾了什麼,要不然誰會傻到拿出百萬去投進去。

而現在判決下來就意味著某女士只能得到當年的100多萬元購房本金,而開發商在當年沒有資金蓋不起房子的情況下,是有損失的,現在房子蓋起來了並且房價漲上去了,把某女士本金退還,再把某女士退回的房子轉手賣掉,幾乎是穩賺不賠的買賣。

而某女士經過2年的折騰,一個是貨幣貶值的因素,一個是現在的100多萬現在在西安已經買不到同類型的房子了,這樣對於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3、一定要盡最大努力挽回損失。

法律是保護弱勢群體的,不應該成為無良開發商的“幫兇”。好在如果按照法律,開發商起訴前依然未取得預售證,那麼這之前的購房合同無效,但若起訴前已取得預售證,那麼合同就是有效的。

而案件中的開發商在2018年6月已經取得房屋預售證,而現在法院才一審判決,事情還沒有到最絕望的時候。我們要抓住一切可利用的證據挽回損失。

另一方面,法院判決開發商合同無效,那麼是不是可以認定開發商在未取得預售證之前,收取了那麼多的現金這種行為,屬於非法集資呢。

從這兩個方面入手,積極上訴,我想購房者應該會得到一定的損失挽回。不能讓老百姓白白吃虧,也不能讓無良開發商逍遙自在。


李阿冰


事件經過

西安的一位王女士稱,兩年前,她通過朋友介紹,與當地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內部認購合同。合同的內容是王女士支付140多萬元的全款,購買了開發商的一套房屋。

當時房子還沒有蓋好,開發商缺錢需要現金流轉,所以通過這種方式全額付款提前簽署合同。

然而,兩年過去了,房價水漲船高。開發商突然以當時該項目沒有預售許可證為由,將12名消費者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內部認購合同無效。

對於當初籤合同的購房者來說,無疑是晴天霹靂。以如今房屋漲價,如果合同被判無效,無疑是加重了自己的經濟負擔。

然而,該開發商在早前的幾個起訴中,相關法院已經審理並宣判,認定合同無效。

那麼對於開發商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怎麼看呢?

法律分析

開發商的作為,合法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也就是說,開發商完全是掌握了該法律規則。不過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對於這麼明確的法律解釋,恐怕那些之前買房簽署合同的購房者,要敗訴了。

不過,對於開發商這樣的行為,是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

法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由於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該購房合同的無效的過錯責任在於開發商。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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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法律是強硬的但是有人情味的。從法律角度講判決合同無效是無可非議的,但從事件過程看其交易是合情合理的,符合契約精神,只因無良開發商見利忘義,違法在先,法律決不可支持這種流氓行為。

首先,開發商違法在先,在證件不全情況下構成了欺詐銷售,屬於詐騙行為,應接受審判並沒收違法所得。

其次,購房者屢行了購房合同,根據誠信契約精神,不能讓誠信一方造成損失,否則與法律、道德相悖。雖然現為無效合同,但已成事實,無過錯方無罪。

三、如果房價是下跌了,購房者是否可以起訴開發商退房?各種商品買賣後漲了商家收回、跌了買主退回是否可行?顯然這會造成社會混亂。

四、假設開發商當初不是違法銷售,購房者自會購買合法房產,也一樣升值到現在價格水平。若判定開發商收回房產,那必須判定開發商賠償購房者精神損失費,佔用資金利息,當初至現今的房產增值價錢,裝修費等。

高房價已改變了人們的道德水準,降房價勢在必行,相信正義一定會戰勝邪惡!


遠山217


拿到法院判決買房合同谷無效的第一刻,我相信所有的買房者的心就像掉入了深淵,拔涼拔涼的。

要買一套住房,不是輕而易舉的事,人這一生可能要傾盡所有才能辦得到。所以買房前對房子坐落的地段,質量,以及發展前景一定要做個正確的選擇,在選擇的同時,一定要謹慎簽署買賣房屋合同,最好讓一個懂法的人陪著自己,逐條看清合同書的內容,加以分析,千萬不能馬虎大意,方能簽字。這才能堵住和防止不良開發商打法律的擦邊球,搞小動作,使自己蒙受經濟上的損失。

既然已經造成了這樣的局面,受害的購房者就應該團結起來,共同請一個律師,集體將開發商以詐騙罪告上法院,耐心的等待法院最後判決的結果。

對這些泯滅良心,掉進錢裡面的不良開發商,只要存在擾亂市場經濟的奸商行為,政府部門有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給不良的開發奸商套上一個緊箍咒,讓其涉嫌違法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門處理。

造成被害方經濟損失較大的,必須責令他們賠償並重罰,最高罰到他傾家蕩產為止。對更為嚴重坑害消費者行為的,造成不可挽回損失的,就應該徹底關停他們的企業,交由司法部門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老蔣閒言


這個新聞這幾天看了很多,最終的結果是,長安區法院一審判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紫杉莊園內部認購合同》無效。

如果根據法規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由於開發商售房時確實未取得預售證,根據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證時,與購房者簽訂的預售合同條例,應當認定無效,案情並不複雜,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從法律角度看,判決沒有大的問題。


眾所周知,上面的兩款條例出臺的初衷是為了保護購房者利益,保護購房者因為開發商長期拿不到預售證,辦不了房產證,購房者起訴開發商,然後基於這個法規,開發商予以退款。但是由於近兩年房價水漲船高,開發商通過舉報自己廢止此前合同,從而達到重新銷售獲取更多的利潤。


這份判決沒有問題,只是違背了保護購房人利益的立法本意,讓購房人承擔了開發商的商業風險。購房者守約官司輸了,開發商違約官司贏了!


在我看來,勝之不武。


強叔說房


問題很簡單但比較難辦,關鍵點不在案例本身。如果買房時開發商已告知買房者實情,原合同雖有睱疵但雙方均屬善意,可認為是真實意願的表達,法院可判決開發商在補齊手續後繼續履行合同,行政主管部門可對開發商違規銷售房屋行為進行處罰;如果當初開發商以無說有,或者以假充真,法院可判原合同無效,但同時可以欺詐罪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一倍罰款,賠償原購房者損失(房屋差價)。法理清楚判決有據,之所以沒這麼判是因為開發商與購房者相比一般都比較有能量,在起訴自己之前早已勾兌好法院,穩操勝券,也就是一兩套房的事成本很低,否則開發商在不確定輸贏的前提下誰敢去法院自爆違規,即使開發商這麼傻法院也不敢明目張膽這麼判,一句話法院已成利益一方這才是癥結所在,不信大家拭目以待


rada2


這個事件開始發生時,都有錯,購房者明知道五證不全還購買?開發商當時是怎麼承諾的大家都不知道。就現在判決沒問題,不要拿道德綁架。國家三聲五令五證不全,不允許買賣,開發商出賣,受到處罰,只不過違法成本太低,這是中國現狀,違法成本就是太低。購房者明知道五證不全,還購買,~~~~~~~

換方式,判合同成立,明顯違背司法解釋。判合同不成立,雙倍,三倍,十倍處罰開發商,法律依據?不能說為了維護誠信就判重罪,沒有法律依據,就說判開發商補償購房者的損失,是不是變相再說以後大家可以購買五證不全的房子,法律保護購房者的利益!!

一審判決沒問題,法律的嚴肅性必須維持,不能用道德綁架法律。購房者應該汲取教訓,五證不全的房子不能買,否則法律只能幫你要回成本。再說誠信,利益面前不要談誠信,現在多少父子兄弟因為利益對簿公堂?誠信需要高素質。


蕭歌瑟瑟


這個情況有點類似人們購置“回遷房”的情形。在你沒拿到房產證的時候,房子並不完全屬於你。這也就是為什麼人們在買房的時候,都要確定手續要齊全。

前幾年,房地產市場雖然說也是在發展,但是調控政策並不多,後來發現房子價格已經高出人均生活水平了,開始調控。但是越調越漲,每次調控,房價都會出現一輪上漲。原因還是剛需人群隊伍依然很龐大,調控政策沒有一個長效的機制來制約,管理,簡單來說,就是房地產市場混亂。

房子價格一直都是漲多跌少,人們怕越漲越買不起。我國購房人群從來都是買漲不買跌的,漲價的話可以保值,還有增值空間。如果下跌,會越來越不值錢,人們還會繼續觀望,讓其跌破“白菜價”,其實這種情況是不會發生的,我有一篇回答裡曾提到這塊,再次就不多做贅述了。

在我們沒拿到房產證之前,一切皆有可能。在房子漲價後,和開發商擬定的合同中提到過違約金,如果這個違約金和漲價帶來的利益差的很多,比如“九牛一毛”,開發商會單方面撕毀合約的,只需要承擔違約金和訴訟費而已。這個帳大家都會算的。主要還是合同的條款上可能存在漏洞,讓他們鑽了空子。法律就是這樣,認事不認人!


葉子說球


法律條文清楚,法官自由裁量空間並不大,在我看來,輿論的指責,不僅對當事法院不公平,而且會對依法治國帶來很大的傷害。

一、《最高法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的,可以認定有效”。長安區法院依法判案,按律當此,何錯之有?我們有多少判決正是因為考慮了所謂的社會後果或者形勢需要,而置法律於尷尬之境,導致冤假錯案,這樣的教訓需要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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