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藍色空間號2018


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律師如果要會見當事人,需要提交相關的手續包括:律師的執業證(原件和複印件)、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律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刑事辯護委託書(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委託人(一般是當事人家屬)身份證件和親屬關係證明。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具備這些手續文件,律師就隨時可以會見當事人,不受會見時間及次數的限制。(最好先預約)

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持有前述的證件,看守所就應該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注意,此處規定的是在48小時內律師就可以見到當事人,並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或部門的許可。除非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如果在偵查期間律師申請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就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此類經許可才能會見的案件中,律師提出會見申請的,辦案部門應當3日內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並通知辯護律師。

審查起訴階段會見:是否需要提交《起訴意見書》

在2012年修正版《刑事訴訟法》頒佈之前,很多地方的看守所或公安部門都會規定,如果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申請(檢察院)會見,律師還需要向看守所提供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如果是在審判階段(法院階段),還需要提交《起訴書》提交給看守所。

比如在2008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中就有規定,在審判階段,律師如果要在看守所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應向看守部門出示檢察機關移送的《起訴書》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這種規定,與2012年修正版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精神相違背,等於是人為設置了會見障礙,在此種規定下,如果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接受委託,其帶齊律師證、介紹信和委託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就可以會見當事人,但是如果需要拿到《起訴書》或者《起訴意見書》,律師還需要向檢察院或法院申請閱卷之後才能拿到該類文書的副本,無形中增加了會見的困難,因此,該類規定在2012年修正版的刑訴法之後,在實務中已經不再適用,辯護律師只需要嚴格根據2012年修正版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就可以會見當事人。

所函的用處

《所函》是指是律師事務所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門出具的、證明律師代理人或辯護人真實身份情況的書面函件,起到告知相關辦案機關辯護律師身份和委託事實的作用。

比如根據《廣州市偵查階段律師行使辯護權的規定》穗公〔2012〕233號,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委託後,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3日內將有關委託手續告知辦案部門。這種備案就屬於此種告知的程序。此種函件不需要向看守所提供,而是需要向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向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與相關委託材料等一起分別提交。但是在辦案實務中,某些地方的看守所內還會專門設置一個辦案機關(公安局)的備案辦公室,可以接受律師備案,此時律師可以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委託書和律師證複印件、委託人身份和關係文件給公安機關備案。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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