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金正大拖欠經銷商貨款被訴 三起案例均被法院判令支付

魯網菏澤8月9日訊(魯網記者)生產廠家和經銷商本是一個共同發展、緊密合作的利益共同體,但在菏澤金正大生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菏澤金正大)近期則不斷出現與經銷商之間未能調和的法律糾紛。在日前判決的三起訴訟中,菏澤金正大均被法院判定履行支付義務。

山東省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魯1791民初683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菏澤開發區劉軍農資經銷部與被告菏澤金正大合同糾紛一案,法院於2018年4月2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8年4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並於5月4日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劉軍農資經銷部訴稱,自2014年起,原告作為被告在定陶區域內的化肥合作經銷商從事化肥經銷活動,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經確認,被告欠原告貨款及其他應付款項共計248503.49元,該款中的222217.49元經法院判決並由被告履行完畢,餘款26286元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菏澤金正大辯稱,原被告之間的糾紛已經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17)魯1791民初2630號民事判決處理完畢,且被告已全部履行,不存在仍欠其貨款的事實,根據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應駁回原告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軍農資經銷部與被告金正大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係。雙方解除合同關係後,金正大公司尚欠劉軍經銷部預收款等26286元,有當事人陳述及詢證函在卷為憑,事實清楚,被告金正大公司應予支付。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被告菏澤金正大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菏澤開發區劉軍農資經銷部欠款26286元及利息。

正如劉軍農資經銷部及菏澤金正大所說,在此案之前,菏澤金正大就因拖欠該經銷部貨款被起訴過。上述劉軍經銷部所述的222217.49萬元欠款,已經由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17)魯1791民初2630號民事判決確認並履行完畢,同樣是判決菏澤金正大履行支付義務。

同一個經銷商,菏澤金正大因拖欠貨款被先後起訴了兩次,均被判履行支付義務,如此廠商關係讓人疑惑不解。

記者查詢發現,與經銷商的貨款糾紛中,劉軍經銷部並非個例。金鄉縣金秋農資有限公司(下稱金秋公司)與菏澤金正大的合同糾紛便與前述案例如出一轍。

相關判決文書顯示,金秋公司為菏澤金正大在金鄉區域獨家代理商。2017年12月27日,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金秋公司自同年10月25日起解除與菏澤金正大的代理合同,雙方合作終止。

根據2018年2月1日菏澤金正大向原告發出《詢證函》載明:截止2017年12月31日,菏澤金正大欠金秋公司預收款項167159.08元、其他應付款(押金、訂金等)263408.00元,合計欠款430567.08元。經金秋公司催要,菏澤金正大支付211771.08元,尚欠218796元。無奈之下,金秋公司將菏澤金正大訴訟至法庭。

案件審理中,菏澤金正大以公司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所發出的詢證函數據錯誤為由進行申辯,法院不予支持,並最終判定,菏澤金正大支付金秋公司欠款218796元。

資料顯示,菏澤金正大成立於2007年5月,由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主要從事復混肥、複合肥、緩控釋肥的生產銷售,是金正大集團異地擴張的第一個生產基地。去年10月,菏澤金正大宣稱其年產值突破50億元大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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