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股份凍結未及時披露 實控人萬連步吃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5日訊 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近日公佈的“關於對臨沂金正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和萬連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2019年11月25日,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正大”,002470.SZ)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份被凍結的公告》顯示:臨沂金正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沂金正大”)所持金正大87530萬股於2019年8月20日被司法凍結,佔金正大總股本的26.64%;萬連步所持金正大59274.39萬股於2019年7月24日被司法凍結,佔金正大總股本的18.04%。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規定,上述信息屬於應當披露的重大事件。臨沂金正大作為金正大控股股東,萬連步作為金正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於2019年11月22日才將相關信息告知金正大,導致上述信息未被及時披露。

臨沂金正大與萬連步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現決定對臨沂金正大與萬連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截至三季度末,臨沂金正大持有金正大11.89億股,持股比例為36.2%;萬連步持有金正大5.93億股,持股比例為18.0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關於對臨沂金正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和萬連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70號

臨沂金正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萬連步:

2019年11月25日,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正大或公司)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份被凍結的公告》顯示:臨沂金正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所持金正大87,530萬股於2019年8月20日被司法凍結,佔公司總股本的26.64%;萬連步所持金正大59,274.39萬股於2019年7月24日被司法凍結,佔公司總股本的18.04%。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規定,上述信息屬於應當披露的重大事件。臨沂金正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作為金正大控股股東,萬連步作為金正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於2019年11月22日才將相關信息告知公司,導致上述信息未被及時披露。

你們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現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引以為戒,提高誠信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認真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再次發生類似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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