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表格告訴你,違法建築應當由誰來拆除

一張表格告訴你,違法建築應當由誰來拆除

近年來,建築物的違法搭建、加蓋甚至違法強拆亂象叢生,相對人因為強拆事件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訴,行政機關更是因為違法建築拆除困難,焦頭爛額。那麼,違法建築,究竟誰有權拆除?

所謂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主要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及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搭建、構建的建築物及構築物。

違法建築的拆除主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張表格告訴你,違法建築應當由誰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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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表格可知,因強制拆除涉及國計民生,對於違法建築,法律、法規並未授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等進行強制拆除的權利。對於違反鄉村建設規劃進行建設的,毫無疑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進行強制拆除;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法律僅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有A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但對於如何“責令”強制拆除,“責令”誰來拆除,卻並無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答記者問,該負責人對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強制拆除”做如下回答:“此處的‘有關部門’實踐中有各種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綜合執法局、城建部門所屬執法大隊乃至少數地方公安部門參與共同組織實施;此處的‘責成’程序實踐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規範性文件加以明確,有的就個案作出責成決定,有的表現為內部行政程序,有的同時產生外化效果,有的直接以政府名義催告當事人或者作出帶有責成內容的強制執行決定,等等。”由此可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責成政府部門具體執行,法律後果由政府承擔;也可以內部責成政府部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法律後果由該政府部門承擔。

因此,作為相對人,遇到強拆事件時,首先要問清楚執行主體,看其是否具有強制拆除的權利;而作為行政機關,若法律沒有賦予強制執行權,則應當由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避免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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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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