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報案例——盜刷銀行卡銀行責任的認定

最高院公報案例——盜刷銀行卡銀行責任的認定

案例:宋鵬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門口支行借記卡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15年8月5日凌晨,原告宋鵬工行卡內資金在河南駐馬店一農村信用社自動取款機上被取款六次,合計14094元(含手續費94元),宋鵬均收到了取款短信通知。2015年8月5日9時54分宋鵬因銀行卡被吞沒在工商銀行辦理了吞沒卡領取手續,當日9時57分宋鵬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中央門派出所報案,該所當日作出立案決定。

宋鵬主張:

銀行對卡內資金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銀行卡從未離身,一直在正常使用,案涉交易非本人所為,屬銀行卡盜刷,故銀行構成違約責任,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銀行答辯思路:

1、此為銀行與客戶約定的免除銀行責任事由。

根據宋鵬開戶時簽署認可的《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章程》第七條規定:“申請借記卡必須設定密碼。持卡人使用借記卡辦理消費結算、取款、轉賬匯款等業務須憑密碼進行(芯片卡電子現金除外)。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髮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等項交易的有效憑據。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借記卡和密碼。因持卡人保管不當而造成的損失,髮卡銀行不承擔責任。……”;

2、本案非銀行卡盜刷。

案涉交易發生期間,宋鵬有充足時間往返於南京和駐馬店,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銀行卡系被盜刷;

3、法院不應受理宋鵬起訴。

公安機關已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應駁回宋鵬的起訴,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依法中止審理;

4、宋鵬未盡謹慎保管義務,存在過錯。

本案如系盜刷,顯然系宋鵬洩露了密碼信息,其應對未能妥善保管密碼承擔責任;

5、業務直接受理銀行未盡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受理銀行卡交易的是農村信用社,在盜刷的情況下未能識別偽卡義務的主體也是信用社,工行對系統外的機構及設備沒有管理職責和義務,不存在過錯。

二審焦點及法院意見:

1、訴爭交易是否屬於偽卡交易。

根據法院查明事實,且銀行認為對認定偽卡交易的標準應當採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並無法律依據,因此本案為偽卡交易。

2、本案是否應當裁定駁回或中止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應當繼續審理本案。

3、關於宋鵬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商業銀行對儲戶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案涉偽卡交易能夠進行說明銀行存在技術缺陷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義務;銀行主張宋鵬洩露交易密碼存在過錯但未能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章程》第七條適用的前提是持真實的借記卡進行交易。故銀行應當對宋鵬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啟示:

1、銀行應當加強對排除己方義務、加重對方責任的合同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避免被認定為未經提示的無效格式條款。本案中《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章程》第七條因為未採取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字體、格式而被認為是無效格式條款不予適用。

2、偽卡交易的認定不應當採取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標準,而應採取民事證明的高度蓋然性標準。對此,銀行由於掌握著直接、主要交易數據而被要求承擔主要證明責任。對於被盜刷者的過錯也應當由銀行舉證證明。

3、不是牽涉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都要中止審理或移送公安局,中止審理或移送的前提是經濟犯罪與本案系屬同一法律關係。故在處理類似糾紛時,銀行不應寄希望於利用經偵作為緩兵之計,而是要積極蒐集證據打贏民事訴訟。

4、對盜刷的事實認定是關鍵,只有在確認案涉事實屬於盜刷時才可以討論過錯責任的分配。在認定該類事實時,需要綜合考慮交易發生時持卡人持卡狀態、地理位置、交易異常表現,異地交易的考慮往返異地的可能性等,銀行對盜刷存疑的應當舉證證明盜刷不存在或非常可能不存在。

受經濟下行影響,經濟類犯罪近年來呈上升趨勢,盜刷信用卡案件頻發,犯罪分子手段先進、資金分散迅速,一旦發生除了對客戶造成經濟損失,銀行的商譽也會面臨重大損失。在銀行與客戶的糾紛中,銀行往往被認定為強勢方,故在訴訟中處於先天劣勢方。因此,對盜刷信用卡類案件應以防範為主,一旦發生,銀行需要對案件保持關注、及時配合,保存並提供一切可以證明己方已盡力履行服務義務的證據。筆者在檢索相關案例後作出如下總結:

盜刷信用卡常見四種案件類型:

偽基站推送“官方短信”; 木馬軟件複製手機信息;消費時卡片信息被“克隆”; 洩露CVV2碼導致被盜刷。

對法院裁判的總體分析:

最高院公報案例——盜刷銀行卡銀行責任的認定

追究銀行過錯的因素:

1.直接造成客戶損失——銀行承擔責任的前提;

2.銀行未盡到謹慎、提醒義務——表現為:偽基站短信騙取驗證碼、客戶未收到交易提示信息、銀行安全宣傳不到位——根據銀行的具體過錯程度,一般承擔40%-80%責任;

3.銀行操作錯誤、系統故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表現為:ATM機上覆制卡、工作人員洩露客戶信息——銀行100%責任;

4.銀行未盡到身份核查職責——表現為:偽冒開戶——銀行過錯。

追究客戶過錯的因素:

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點擊偽基站、洩露驗證碼等——客戶承擔責任前提。

防範建議:

1. 加強櫃檯攔截偽冒開戶。因為一旦被認定為由偽冒開戶引發的客戶財產損失,銀行過錯責任無法逃脫,對銀行商譽也會造成一定損害。

2.提高工作人員尤其是一線櫃員、客戶經理的風險意識。發現卡片流水異常、疑似信息洩露等情況應及時提示,盡到謹慎、提醒義務;客戶電話諮詢或在營業場所向工作人員反應有資金異常情況,應積極響應,合規、高效地提供必要幫助,如報警、提供交易流水、調取監控錄像等。

3. 注意證據固定和客戶溝通。如偽基站發送給客戶的短信,警示客戶不得刪除,由工作人員錄像或拍攝。與前來查賬的客戶溝通時應在雙錄的環境下並保證至少兩名員工(其中一名主管)在場。

4. 加強信用卡使用安全知識宣傳。製作摺頁、易拉寶、櫃檯貼紙、客戶電子屏宣傳片等,完善風險提示短信內容和提示方法,確保客戶交易發送提示短信。

5. 加強對ATM機環境維護。在很多複製卡盜刷的案例中,犯罪分子往往通過在ATM機安裝攝像頭、假鍵盤、讀卡器等設備複製客戶卡片盜取客戶信息。

最高院公報案例——盜刷銀行卡銀行責任的認定

專業:金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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