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疫苗的責任人是否有可能被槍斃?爲什麼?

思念81410


長生假疫苗案在沸沸揚揚的議論中已經漸漸冷淡下來。

自7月15日以來,網友們對高俊芳一案的質疑聲不斷,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警方並沒有公佈更多的相關諮訊,同時,人們對假疫苗一案也漸漸失去了關注。



那麼,這次事件中的相關人員到底會有什麼樣的判決呢?

事態的發展已經在公眾的議論聲中漸漸冷淡下來啦!儘管大家怎麼口誅筆伐,但最終真正的判決只有法律來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2018年7月29日,吉林長春警方宣佈,長春長生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請批捕。

高俊芳等人已被批捕,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判決。那麼?法律又能給他們一種什麼樣的判決呢?能判處死刑麼?

我國《刑法》第142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本罪中的生產和銷售行為是選擇性關係,行為人實施其中一個行為即構成犯罪。本罪為結果犯罪,即無後果不構成犯罪。




這是我國刑法對生產劣藥罪的法律法規。綜上所訴,再生產劣藥這一塊根本就沒有死刑這條罪。

由此看來!無論公眾怎麼憤怒!呼聲多麼高昂!在“法律”來說,都不會有死刑可言!

在詩詞中尋覓內心的情懷,在文章中抒發心中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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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一笑醉江湖


對造假劣疫苗責任人的問題,在於這個情況,也就是造假的惡劣手段直接害人大猖狂了。國家正在追查到底,嚴查劣質藥物,對於高俊芳所犯的嚴重罪行。也只能看政府按法律法規如何定罪處置。

長春長生生物公司董事長高俊芳,以她掌控的公司製造大量假劣質疫苗。銷售到各地區,使多少孩童受到假疲苗的殘害,對其所有孩子的家屬是一個多大打擊和創傷。現在廣大的民眾都對高俊芳的所作所為恨之入骨,盼政府以嚴重法規處置。使大家知道製假劣質疫苗的犯罪份子的下場。

在於高俊芳所犯下的惡果連她身邊的基層骨幹人員,也是同流合汙,用心盡力,為她製假劣質疫苗賺取爆利效力。這些人也同樣繩之以法,他們的後果也是法律審判。


秋天241982544


槍斃只是執行死刑的一種方式,這個問題說到底還是在探討高俊芳等人能否被判死刑。

自從7月15日長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被曝光以來,公眾對於該事件的關注度已經有所下降。一方面是因為涉及本案的話題已經重複討論多次,疲勞感凸顯;另一方面該案在7月29日警方對外公佈向檢察機關提捕涉案人員後暫時沒有新的動靜。

警方在公佈案件進入提捕程序的同時還正式對外公開了高俊芳等人所涉嫌的罪名,即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劣藥罪在《刑法》中被歸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範疇,按照《刑法》規定該罪將面臨的最高刑罰也僅僅是無期徒刑。因此,想要判處高俊芳死刑事實上已經沒有可能了。

我在之前寫過多篇關於對此案案情分析的問答,有答友曾經專門私信我問為何警方會以劣藥定性而非假藥?如果定性為假藥,按照法律規定最高將可以判處死刑。

對於這種疑問,我想有必要解釋一下。所謂的藥物定性不是有警方來決定的,有權定性的部門是藥品監督部門,而其在具體進行定性的時候還是依照《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作為一起備受矚目且影響重大的案件,我相信吉林藥監部門在對問題疫苗的定性上應當是依法進行的,不存在降格定性的可能。

其實就目前來看,我認為探討高俊芳能否獲得死刑意義並不大。如今的她將受到懲罰是必然的,而網上的輿論並不能決定最終的結果。她的下場還是要由法律來決定!



通城丹妹


前幾天,長春警方已經逮捕了包括高俊芳在內的18名涉案人員,而罪名並非生產銷售“假疫苗”,而是生產銷售“劣”藥,雖然是一字之差,但在後期的法院判決當中卻是差之千里,區別巨大。

根據法律規定,生產假藥的最高判罰尺度最大上限可以是死刑,所得財產要全部沒收。但生產銷售劣藥的最高處罰上限則是無期徒刑,只沒收非法所的財產不超過兩倍,也就是說,如果長生公司賣了500萬的所謂劣藥,那麼最高的經濟懲罰不過才1000萬以下,她其它的財產不會受任何影響。

所以說,治罪肯定是要治罪,但治多大的罪,怕是難遂我們的願望。對於已經定性的長生公司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雖然我們都希望能夠給予它們極刑,讓它們付出最慘重的代價,但恐怕事與願違。因為一劣一假之差,就讓它們的判決結果會發生天壤之別。

當然,此事現在正在徹查當中,希望藉助此事,對長生的一切生產情況進行嚴查,最好將這種無良企業打入萬劫不復的深淵,讓當事人受到極刑。


元芳有看法


造假疫苗的這些人為了利益不惜犧牲全國人民的健康,已經犯了眾怒。絕大多數人主張判他們死刑。

按現在披露的犯罪事實,暫時可以將其定性為生產銷售劣藥罪,其最高量刑是無期徒刑,一般是不會判死刑的。

因為目前警方給這幫人定的是生產銷售劣藥罪,這個罪名最高量刑是無期徒刑。

後邊隨著工作的開展,估計他們很可能會增加一些罪名,例如行賄罪,徇私舞弊罪,侵佔罪,等,但這些罪名多數也沒有死刑。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構成以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生產銷售假藥罪,則最高量刑可以是死刑。

這幫人雖然臨時判不了死刑,但是以目前的形勢,他們的所作所為已經激起民憤,今後他們即便是不判死刑,也註定會在監獄中度過餘生,生不如死。

希望他們的下場,能給那些吃裡扒外黑坑民害民的黑心藥商以驚醒,趕緊停止製造銷售假藥劣藥的罪惡行徑。

個人認為,疫苗有問題和感冒藥有問題有本質的區別。感冒藥有問題,最多是浪費幾元錢,難受幾天,不會有很嚴重的後果,但是疫苗有問題,後果不堪設想。甚至群死群傷也是有可能的。所以,多數人希望判這幫黑心藥商死刑完全合理。希望在不遠的將來,法律法規更完善一些,叫他們嚐嚐死刑的滋味,好殺一殺這種不講質量無視他人生命健康的惡行。

附錄: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141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刑法》第142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淮北日月升


完全有判處死刑這種可能,這要看治理的信心和決心!

多年前在我們本地有這樣一個案子,在一輛公共汽車上,獨自出差的小王坐在後面,他注意到後座兩人神色異常,嘀嘀咕咕。接著他感覺到自己屁股刺疼了一下。他有一種不詳的預感,於是拿著自己的包,往前面走去,坐在了司機的旁邊,不一會兒他的頭開始疼痛,意識逐漸模糊,昏昏然暈了過去。那幾個人看此情境,走上前去拿他的包,司機進行了制止。這四個人強行下車,司機報警,警方很快抓住了他們,原來是一夥給別人注射麻醉藥,然後進行搶劫的搶劫犯,不長時間,四人都被判處死刑。

曾經有一段時間,給別人使用藥物,然後搶劫強姦犯罪大行其道,層出不窮。人們聞之色變,因為不知道什麼時候,可能就在你毫無知覺的情況,你已經喪失了任何反抗的能力。任人宰割!

但自從這個案子判決以後,利用藥物犯罪便銷聲匿跡了!

這個真實的案子告訴我們凡是利用藥物進行犯罪,對於人們的危害巨大,它使人們喪失意識,輕而易舉就能得逞,犯罪成本低,但罪行特重,量刑也很重!

它還警示我們要想遏制犯罪,最有用的方法就是零容忍,一碰就死的執法力度!

疫苗案可以參考!它較之上面案子有過之而無不及。它是將假的疫苗直接注射到體內,而且它總是披著合法的外衣,欺騙人們。有時候孩子受到損害尚不清楚原因,在合法外衣下的犯罪尤其讓人後怕和痛恨!

所以我認為判處死死刑的可能性很大!

一己之見


寐語小築


根據現在的情況,如果不出意外的話,應該是沒有這種可能性的。

其實我也不太明白,為什麼我們的法律法規,對這些明明對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的人,總是那麼的寬容呢?之前的三鹿董事長如此,現在的長生生物的高俊芳也差不多如此。

而相對應的,很多普通人的犯罪,攔路搶劫啊,防衛過當過失殺人啊之類的,卻很乾脆的進行刑事處罰,而且,很多時候,這些處罰遠遠的高於他們所犯的罪行。

這真的沒有問題嗎?

謝謝








燕子吃小魚


做為一名檯球事業的從業者,認為:全部槍斃,敢拿老百姓做小白鼠,只要關乎民生的事情,無小事,殺無赦。











甘肅蘭州星牌神逸檯球


雖說沒有人立刻死亡,但其造成的傷害,人數之多、恐慌之大、信任危機之害,比死人更重百倍千倍!全世界都對中國造假另眼相看,對疫苗接種持懷疑態度,很多己經轉向進口接種。就是絞刑,也不過份,難洩百姓心頭之恨!


馬到成功001A


會,因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長春長生"疫苗事件"人神共憤,如果高俊芳還是關幾年就放人了事,那麼類似"疫苗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還會頻繁出現。不殺不能立威。所以高俊芳只能以死謝天下,還注射過期疫苗和假疫苗兒童一個公道。

造假氾濫就會危害社會,就會造成群眾不安,並搞到人心惶惶,所以我們處理"疫苗事件",就是要乾脆利落,儘快消除不安影響。還人民群眾一個"平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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