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喝酒之後騎電動車算不算酒駕,請看這個案例

2010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醉酒駕駛或被判刑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將醉酒駕車這種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於5月1日正式實施。 具體規定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這也意味著,今後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旦被查獲,將面臨著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其性質也由過去的行政違法行為衍變為刑事犯罪行為。

隨著相關方面的普法,我們都已經意識到酒駕的危害。但是,對於喝酒之後騎電動車到底算不算酒駕呢?我們來看下面的判例!

典型案例:喝酒之後騎電動車算不算酒駕,請看這個案例

某日晚9點,小張騎著一輛電動四輪車在縣城南環一路口由東往西行駛時,不幸撞車了,好在雙方都沒啥事兒。

事故發生後,轎車司機小辛主動拿出200元,提出“私了”,但小張嫌棄對方賠償得太少,便主動打電話報警。然而讓小張沒有料想到的是,趕過來的交警在瞭解情況時,發現他渾身酒氣,便對其進行了酒精檢測。檢測結果證實小張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了194.1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隨即,警方對小張依法刑事拘留。

典型案例:喝酒之後騎電動車算不算酒駕,請看這個案例

後來交管部門對小張的電動四輪車進行了鑑定,認為符合機動車特徵(電動車超40千克時速20公里算機動車),應屬機動車。

經檢察院公訴,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張駕駛的電動四輪車符合機動車特徵,故認定為機動車。小張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鑑於他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於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小張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典型案例:喝酒之後騎電動車算不算酒駕,請看這個案例

律所提醒:在駕駛各類電動車輛上路時,一定要注意不要飲酒,更不能醉酒駕駛,否則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情節嚴重的,還可能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修正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5)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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