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院 檢察院 公安辦理刑事案件實行非羈押訴訟問題的規定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關於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實行非羈押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河南省法院 檢察院 公安辦理刑事案件實行非羈押訴訟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化解社會矛盾,切實保障人權,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規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非羈押訴訟案件的適用程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非羈押訴訟,是指我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依照法律規定和個案具體情況,對罪行較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採取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進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審理裁判的訴訟方式。

河南省法院 檢察院 公安辦理刑事案件實行非羈押訴訟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適用非羈押訴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積極適用與嚴格慎重相結合;

(二)保證訴訟與保障人權相結合;

(三)懲罰犯罪與化解矛盾相結合;

(四)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結合。

第四條 適用非羈押訴訟的對象應當是罪行較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均含緩刑)、管制、單處附加刑或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證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應當適用非羈押訴訟: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體

1、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或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聾啞人或身體不適合羈押的殘疾人;

4、嚴重疾病患者;

5、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1、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過當的;

2、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脅從犯;

4、犯罪後自首或立功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觀惡性較小、積極退贓、有效控制損失或積極賠償損失的;

2、涉嫌過失犯罪,有效控制損失、防止危害結果繼續擴大的;

3、涉嫌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等案件,犯罪後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並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

河南省法院 檢察院 公安辦理刑事案件實行非羈押訴訟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適用非羈押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所犯罪行經查證屬實;

(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

(四)其親友、所在學校、社區、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或組織具有監管、幫教條件;

(五)沒有毀滅、偽造、轉移、隱匿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或實施打擊報復等行為;

(六)不予羈押不致引發其他社會危險。

第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非羈押訴訟:

(一)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

(二)涉嫌恐怖活動犯罪的;

(三)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

(四)涉嫌嚴重暴力犯罪的;

(五)繫累犯的;

(六)主觀惡性大,無悔罪表現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非羈押訴訟的。

第八條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發現案件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情形,應當在不予羈押的情況下進行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發現犯罪嫌疑人雖然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但仍認為有逮捕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但應當提供有逮捕必要的相關證據。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後,經審查認為無逮捕必要的,應當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的同時,向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理由。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認為無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不予羈押的情況下繼續偵查。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適用非羈押訴訟偵查終結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先移送卷宗。人民檢察院不得以犯罪嫌疑人未羈押為由不予受理。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後七日內提出是否同意適用非羈押訴訟的審查意見。同意適用的,通知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傳喚至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認為確有逮捕必要的,由人民檢察院依照審查逮捕程序作出逮捕決定。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適用非羈押訴訟審查終結的被告人,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應當先移送卷宗。人民法院不得以被告人未羈押為由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七日內提出是否同意適用非羈押訴訟的審查意見。同意適用的,通知人民檢察院將被告人傳喚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不同意適用的,由人民檢察院將被告人傳喚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已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情形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關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影響案件正常訴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按法定程序予以刑事拘留、逮捕。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非羈押訴訟案件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對不應當適用非羈押訴訟,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違法適用非羈押訴訟,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對因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正常訴訟,承辦人無過錯的,不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和人民法院審理的自訴案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非羈押訴訟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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