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山:一司機無證駕駛致人身亡被判刑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8月3日訊(通訊員 雷丹 謝裕江)近日,藍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造成被害人鄭某死亡,且負該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4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藍山縣藍大線由南向北行駛,其途經藍山縣藍大線鴻運石材廠門前路段時將正在過馬路的被害人鄭某撞倒,造成被害人鄭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藍山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鄭某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並賠償16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被告人李某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當庭表示認罪,且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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