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歲老人打70多歲殘疾老人,用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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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有點意思,司法實踐中不多見,但既然是打了人,肯定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首先,這個80歲老人有點“惡劣”。

不管出於什麼原因,畢竟對方是殘疾人,是相對更弱勢的群體,不管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毆打殘疾人都是屬於“情節惡劣”的,都要從重處罰。


但是,話又說回來,“80歲”,確實有點老了。
法律上,對於這麼大歲數的人還是“照顧”的,如果屬於治安案件,打了人,應該是拘留加罰款,但《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70歲以上就不再執行行政拘留了;如果屬於刑事案件,把對方毆打至輕傷,是要判刑的,但《刑法》規定,滿75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說,賠了錢,對打人者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不賠錢,坐牢的可能性也有,但這麼大歲數,怎麼也能“弄出”個病來,即使判刑也只能暫予監外執行了。

因此說,這樣的案子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和解”。

加起來150歲的兩個“老頑童”打架,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賠償和解,因為,案件無論怎麼處理,民事責任是必須要承擔的。如果兩個老人都倔,由子孫出面,打人的,不要吝嗇,該賠多少是多少,畢竟是你打了人;被打的,也不要計較了,看在對方已經是“身埋黃土”的人了,該諒解就諒解吧,只有這樣,才會人與人之間和諧、才會社會和諧。但是,如果達不成上述的效果,怎麼辦?那也只能是對簿公堂了,雙方“身心疲憊”、“耗時耗力”的打官司吧,但願走不到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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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人能在法律面前享有豁免權,但是針對特殊的弱勢群體,我國的法律實踐上確實有特殊的規定

毆打他人是屬於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的的違法行為(當然前提是沒有達成輕傷害以上的傷害程度否則屬於《刑法》處理範疇)

如果由於民間糾紛或者瑣事引起的故意毆打行為,我國的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以適用於調解,但是前提是當事人雙方的自願。但是調解不是必然程序,也就是說可以選擇調解,也可以直接處罰。而當事雙方提出和解請求時,公安機關可以給予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或者雙方不願意(由一方不願意調解就可以),就進入處罰程序。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四十三條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但是根據案件辦理中的實際情況,我國又對具體的違法行為的特殊情況進行了特殊規定。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

這樣也就回到題主所提問的問題,一旦80多歲的人給70多歲的殘疾人打了的話,如果調解不成,進行處罰程序,也只能是處以拘留到不能執行的情況。

而且在公安機關在具體的治安管理辦案中,除非雙方達成和解,否則公安機關並不是對案件中涉及的民事部分,比如毆打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賠償金等內容進行處理,需要相關當事人自行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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