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男子透支信用卡,银行让前妻一同偿还,法院这么判!

莆田一男子透支信用卡后逾期不还,发卡银行起诉至法院,后以该男子透支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要求其前妻共同承担债务。近日,荔城法院对这起信用卡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

初次开卡 诚信守法

莆田一男子透支信用卡,银行让前妻一同偿还,法院这么判!

被告肖某系莆田市北高镇人,与前妻陈某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两个孩子。2012年12月,肖某向中国某银行申请信用卡。

双方签订合约:持卡人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自交易入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入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了按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后改为违约金);以及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等内容。

肖某确认后,该银行向其发放额度为30000元的信用卡一张。肖某拿到信用卡后即激活并使用该卡进行消费,自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肖某在使用该卡消费后都能够按时还款。

婚姻破裂 欠款不还

莆田一男子透支信用卡,银行让前妻一同偿还,法院这么判!

2015年12月17日,肖某与其妻子陈某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5年12月21日起,肖某所持信用卡也开始逾期还款。

该银行多次致电致信肖某催其尽快还款,但肖某无视银行提醒,始终不予还款。截至2017年9月14日,肖某共拖欠透支本金34337.38元,利息、复利3848.19元,滞纳金(违约金)5247.52元。

银行向陈某催还款项无果,向荔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与其前妻陈某共同偿还拖欠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款24227.38元及截至2017年9月14日的利息、复利3848.19元、滞纳金5247.52元、并支付2017年9月1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约定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以及银行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和本案其他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 前妻无责

2018年3月23日,荔城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中肖某与银行签订的合约均是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肖某使用该卡消费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还付本息等违约责任。银行因催收账款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属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肖某承担。

对于银行诉求肖某前妻陈某共同偿还上述债务的问题,荔城法院经调查后发现,肖某使用信用卡交易的主要消费内容为“建材批发”、“其他商品批发”,无法证实肖某刷卡消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对于银行要求陈某共同偿还欠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判决:肖某归还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227.38元、利息、复利3848.19元、滞纳金(违约金)5247.52元及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还清尚欠本金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和银行律师费2000元。同时,驳回银行对于陈某的诉讼请求。

陡生变故 银行上诉

莆田一男子透支信用卡,银行让前妻一同偿还,法院这么判!

该案一审审理完毕后,该银行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将陈某独自承担债务改判为陈某与肖某共同承担债务,并向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份由陈某签字的《中国某银行信用卡欠款还款计划书》。

原来,在荔城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当日,陈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却到邮政储蓄银行协商还款事宜,并出具《中国某银行信用卡欠款还款计划书》。

二审法院经审理了解,肖某办理信用卡时陈某并不知情,且肖某并没有将该卡用于家庭日常消费,现其与肖某已离婚,自己独自养育两个孩子,经济也很困难,肖某在外欠了1000多万元的债务,陈某与银行方协商,若银行愿意放弃利息及滞纳金,陈某表示可以每月代肖某还一至二千元。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否为该案件的共同债务人,应从债务性质和举证责任两方面进行考察。

从债务性质上看,此案中,肖某的信用卡交易记录显示,其消费的主要内容为“建材批发”、“其他批发商”,且金额为30000元左右,该按债务不宜认定为家庭生活开支。且该债务虽发生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但银行方未能证明此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从举证责任方面看,银行虽然提供了《还款计划书》等证据,但陈某只在“代偿人”一栏签字,“代偿人”区别于“共同债务人”,银行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陈某承认债务为其与肖某的共同债务。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签字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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