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三鹿前董事長從無期現在減刑至16年怎麼看?

我們都只是凡人


對於田文華從無期徒刑減刑至16年這件事,我認為雖然難以接受,但是符合規定,據此對於食藥領域是否應該設置限制減刑的規定,也就值得深思了。

先看看三次減刑的經過:

2011年從無期改判十九年,減刑理由:

執行機關提出,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生產勞動。獲得獎勵: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有悔改表現。

2014年獲減刑一年九個月,減刑理由:

減刑後,田文華因改造表現較好,陸續獲得多次記功等獎勵,且無違規違紀行為,2014年5月,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年9個月。

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減刑理由:

罪犯田文華自服刑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較好地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從上面的三次減刑經過來看,確實每次減刑都法律依據充分,事實依據充分,但是對於其改造過程中的評獎標準,以及悔改的事實,民眾均不知情,是否應當考慮對其減刑過程中當中的細節予以披露?至少向當年三鹿奶粉事件當中的受害者予以披露。

其次對於食藥領域是否應當設置限制減刑的規定,目前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減刑的罪名僅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但是對於食藥領域未作規定。

最後減刑已成定局,就不多說什麼了。但是根據規定,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所以即使三鹿前董事長不論經過多少次減刑,其最終要服刑13年以上。

後言:無論是任何人觸犯刑法,必然需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對於田文華的減刑雖然已成定局,但是我想即使其刑滿釋放之後,對於其而言依然失去了社會生存能力,與外界脫軌多年的情況下,相信其晚年必然也不會好過,這大概也算是咎由自取了吧!



麋鹿說法


這邊假疫苗案正沸反盈天,輿論沸騰,那邊,曾經的“三鹿奶粉”事件的主犯,三鹿公司前董事長從無期徒刑減刑至16年,再一次引爆輿論場。

大家應該不會忘記10年前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吧,就是喝了三鹿集團生產的嬰幼兒“問題奶粉”,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購過程中為達標而添加三聚氰胺生產的毒奶粉。原衛生部的數據顯示,全國共有29.6萬嬰兒被查出患有腎結石,11名死亡的嬰兒中不排除有6名與食用問題奶粉有關。

2009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三鹿原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之後,田文華經過三次減刑,一直減到了現在的16年。

減刑的理由嘛,無非就是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等等等等。

我國刑法裡當然有對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等行為,可以減刑的相關法律規定。至於三鹿董事長的減刑是否合乎法律程序,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但作為吃瓜群眾還是要問一句,為什麼?她在服刑期間有過什麼重大立功表現嗎?接受改造就能從無期到有期嗎?

曾經毒奶粉的主犯都可以從無期到有期,於是,有人說,“真是天大的事都不是事啊”。

假疫苗的長春長生公司25萬支假疫苗原來只罰款了334萬(相當於罰酒三杯),毒奶粉的主犯雖然判了無期,但人家又變成了有期。

我們的監管部門,我們的執法者對這些犯罪分子是否仁慈了點?!

其實,不僅僅是這一兩家。

2009年,國家食藥監局發現,江蘇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福爾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產人用狂犬病疫苗效價低於國家標準,於是,罰款,坐牢,收回公司狂犬疫苗藥品GMP證書,2名責任人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相關行業,等等處罰相繼出臺,後來,延申生物更名為另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延申公司裡面,別人被判了刑,董事長卻依然“自由”,並改頭換面成為新的生物科技公司的董事之一。

不管是假疫苗,還是毒奶粉,都是關乎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教育、醫療、法律是社會最後的底線,有人要踐踏這一人類社會的底線,就必須讓他付出慘痛的代價。我一直堅持以下觀點:要建立起“一次違法終身禁入”機制,對於這些踐踏法律、踐踏人類良知、踐踏人類社會最後道德底線的行為和個人,所有相關人員,罰款要罰到傾家蕩產,坐牢要坐到牢底坐穿,直至殺頭。

對這樣的犯罪分子,絕對不能心慈手軟!

最後,我還想問一句,曾經喝過三鹿毒奶粉的孩子,你們現在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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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超人鋼鐵俠


三鹿董事長這個減刑是正常的,合法的,沒有問題的。

現在我們的減刑政策已經被妖魔化,網民充滿著不信任,其實減刑一點都不復雜,減刑不分是是誰,哪怕是百姓,只要認真改造,痛改前非,都會獲得減刑機會的,跟權力無關,跟金錢無關,只跟是否認罪悔罪認真改造有關。

所以,三鹿的董事長減刑也是正常的,這裡面並沒有什麼貓膩,不客氣的說,包括你我在內,每個普通人入監,只要認真改造,好好表現,也都會減刑的,這不是個別人的專利,而是為了讓這些服刑的罪犯好好改造。

三鹿董事長獲得了三次減刑: 2011年11月4日,從無期徒刑減為19年,剝奪政治權利由終身變為6年; 2014年5月23日,減刑1年9個月; 2016年7月18日,減刑1年半。 在三次減刑之後,她的刑期15年3個月。

她的這些減刑也都是合法合規的,其實減刑也不是很隨意的,也有很嚴格的法律程序,跟法院審判也是差不多的,不是說剪就剪,誰敢枉法呀。減刑是需要法院來裁判的,也是有法律文書的,網上一般都是可以查到的。

按照董事長現在的刑期,她還可能有一次到兩次的減刑機會,總的服刑不少於13年就可以,這些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如果網民監督,懂得法律的,如果發現她的服刑少於13年,那麼舉報,肯定成。


韓東言


整整十年前的事情了,當年三聚氰胺事件幾乎波及大部分奶企,但是三鹿的田董事長是唯一一個被判刑的奶企的老闆。冤嗎?一點不冤,但是有的人逃脫了。

聽聞有的地方為了不讓兩家大型奶企倒掉,小範圍提出了一個名為“保衛二奶”的要求。後來,這兩家奶企果然沒事,並且繼續做大做強。

回到三鹿田文華,我看過央視播放的當天一審法庭判決視頻。記得田文華表示,我犯了這麼大的罪,法律怎麼懲處都是應該的。當時我想,她確有懺悔之意了。可是緊接著我又看到媒體報道,田文華很快上訴了。

罪刑法定,這是法律原則,田文華該判多少年,刑法專家有過討論。給兒童造成這麼大面積的傷害,判處無期徒刑不為過。但是現實中無期變有期似乎太過容易,終身監禁已經變為有期徒刑不足16年,這對此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能起到什麼樣的震懾作用?實在令人深思。


展江


看到這個消息,有一種莫名其妙的感覺吧!這是多大一個諷刺,如果沒有假疫苗事件,估計這種減刑,不會被大家關注!也不會引起這麼大反響吧!給廣大老百姓一種感覺,感覺假疫苗事件,以後也會逐漸向著毒奶粉事件一樣啊!隨著時間發展,人們關注度下降,假疫苗事件走向讓當前人們很難相信!也給一些從事違法犯罪人一種“鼓勵”吧!也是一次次製假售劣的根源!

回想十年前發生事件,是很多家長噩夢吧!我有一個農村侄兒,也就是由於喝“毒奶粉”,引起腎積水,當時由於發現早,治療及時,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讓我們想起,現在都心有餘悸啊!這是當年喝了三鹿集團生產的嬰幼兒“毒奶粉”,原衛生部的數據顯示,全國共有29.6萬嬰兒被查出患有腎結石,11名死亡的嬰兒中不排除有6名與食用問題奶粉有關。這兩個事情傷害的對象一致,案犯的背景相似,傷害後果“毒奶粉”更厲害吧!

減刑這是法律問題,具體怎麼操作,我們不是從業者,很難知道!也沒辦法評判!每個人都有減刑權利,這是無可厚非,但作為老百姓,這是不是太傷害“感情”!這種減刑符合規定嗎?裡面有沒有其他人為干擾?對一些影響大,危害大犯罪分子為什麼給減刑機會?希望思考一下吧!



耳鼻喉科高醫生


這次的問題疫苗事件,讓人不禁想起了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10年食品和藥品安全雖然一直再提高,但是個別的食品和藥品安全依然無法保證,令人震驚,對於安全的監督在哪裡?

有些犯罪是不能被原諒的!

回顧一下觸目驚心的三鹿奶粉事件:

【三聚氰胺】是一種合成產物,可聯合甲醛用於合成樹脂,在使用了基於樹脂的塗料的多種產品中可見。它不能供人或動物食用。在實驗動物模型中,長期三聚氰胺暴露會導致腎和膀胱結石形成,並且可能導致移行細胞癌!


2008年中國三聚氰胺汙染嬰幼兒奶粉事件凸顯了此風險,該事件導致50,000多名嬰兒受累,其中13,000例嬰兒住院治療,6例死亡。中國衛生部報道了104例兒童因尿路梗阻導致急性腎衰竭;然而,來自各省的報道表明急性腎衰竭病例數接近10,000例。


這樣的結果竟然沒有判死刑,真的難以置信!

有些犯罪是不能被原諒的!即使後悔,勞改之後表現好,也不能被原諒!

參考文獻:1.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Melamine and cyanuric acid: Toxicity, preliminary risk assessment and guidance on levels in food. September 25, 2008. Available at: www.who.int/foodsafety/fs_management/Melamine.pdf (Accessed on January 27, 2009).2.Parry J. China's tainted milk scandal spreads around world. BMJ 2008; 337:a1890.

陳舟醫生


三鹿奶粉相信大家都知道,甚至有不少受害者還喝過。其影響結果是巨大的。

最終根據衛生部相關數據顯示,其直接造成了全國一共有29.6萬嬰兒不幸查出腎結石,並且在11名死亡的嬰兒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問題奶粉有關。

事發後,三鹿奶粉的前董事長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判為無期徒刑。

如今距離其事發的2008年,恰好十年左右時間,通過查閱資料,可發現,其前董事長田文華經過了三次減刑,如今已經不足16年刑期。


第一次:2011年從無期改判十九年

根據(2011)冀刑執字第1379號裁定書顯示,罪犯田文華,現在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 包含了因記功三次。2010年度被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第二次:2014年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又是因陸續獲得多次記功等獎勵。

第三次: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因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

另外每一次,記功無一列外都包含了,其認罪悔罪,認真遵守了法律法規以及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在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中,較好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

程序上的確完全沒有問題,而且都踩的很準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文華2009年終審判決,恰好兩年後2011年就立刻減刑到了19年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減刑在一年以上的,那麼第二次減刑就應該與上一次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上次所減刑期。

我們注意下,其第二次減刑和第三次減刑間隔時間,2014年的五月,到2016年的年底,大概時間為接近兩年,恰好其減刑為一年半。

不少人會疑惑,為什麼這種人都可以減刑? 在我國的確有些情況是採取的限制減刑的,但是針對的是判處死刑緩期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這種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緩期,客觀來說,的確其不在這個範圍內。


目前沒有具體資料,看不到具體材料,當前沒有辦法知曉,是因為具體做了什麼如何達到記功這麼多次的表現,而且每次一到減刑時間點她最終都成功減刑,建議此人的影響力,為了避免過多聯想,能不能公開具體資料?


廖彩琳律師


可以說,這是意料之中的事。

首先,減刑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執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一種措施。既然法律這麼規定了,那麼對於任何罪犯都是適用的。三鹿前董事長原被判處無期徒刑,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其也有資格要求減刑。只要達到減刑的條件,對其也應當減刑。

不能因為其以前是平頭百姓,或者是高官巨賈而不同對待,這與他們在判刑之前的身份是沒有任何聯繫的。

根據規定,只要犯人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對其都可以適當減刑。三鹿前董事長以前身居高位,但是被判刑後,她就是一個普通的服刑人員,該服刑就應當服刑,但是該減刑也應當減刑。並不存在什麼特別之處。



其次,無期徒刑減為16年有期徒刑,這也是一種法律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15年以上22年以下不等。

並且法律還規定,對於服刑人員,經過一定的間隔期後可以多次減刑。

因此對於三鹿前董事長第一次減刑為19年有期徒刑,這次又減為16年有期徒刑。這都是按法律程序進行的,並無不當。

但是又根據法律的規定: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這也就是說,三鹿前董事長不論經過多少次減刑,其最終要服刑13年以上。

最後,法律是懲罰罪犯的,也是改造罪犯的。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任何人觸犯法律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符合條件都應當受到法律平等的對待。這一點不以人們的意志和感情為轉移的,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理解。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無私的。


法重情深


說真的,看完報道以後,我很震驚,也很無語!

田文華,原三鹿集團董事長,一個臭名昭著的女人,2009年因三鹿產品三聚氰胺事件被判處無期徒刑。不到十年時間,竟然三次減刑,由無期而變為16年!這戲法變得,讓人目瞪口呆!

對這戲劇性的變化,大多數人表示難以理解。可是有人出來說這很正常:符合減刑條件都應當受到法律平等對待,這一點不以人們的意志和感情為轉移,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理解。意思就是說,田文華減刑理由是充分的,手續是合法的,我們老百姓不要無理取鬧。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田文華三次減刑,執行的都是頂格減刑。根據《規定》要求,都必須符合“具備重大立功表現”的條件。《規定》也對“重大立功表現”進行了具體闡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搜一搜看一看)。

那好,我這就有三個疑問,希望有人予以解答。

第一,田文華每次減刑的重大立功表現是什麼?能不能亮出來讓大家看一看。

第二,田文華三次減刑都應該符合重大立功表現的條件,哪有那麼多的重大立功?

第三,田文華服刑監獄每年有幾個重大立功?是不是每個犯人都有這樣“重大立功”的機會?

不是我們老百姓不相信田文華認真改造,我們只是不相信她神奇般的幸運概率。重大立功好比是彩票大獎,她田文華運氣再好,也不能期期中五百萬吧?

在此,我們強烈呼籲:

一,對田文華的減刑進行核查,到底符合不符合減刑的條件。

二,對犯人減刑進行公示,提交群眾監督,以維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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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那點事


當年三鹿奶粉事件可謂是震驚了全國,就如今日之假疫苗事件一般,讓多少家庭一時恐慌,三鹿奶粉原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因為她改造積極被兩次減刑,到如今的有期徒刑16年,或許大家特別不能理解,為什麼當年罪惡滔天之人能被減刑?其實不難理解,因為刑法是讓惡人改過自新的,既然宣判,如果在改造過程中積極改造,並且有重大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標準,那對於那些服刑人員來說就有機會減刑,前提是要積極改造,深刻懺悔自己犯下的錯誤為依據。

2009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三鹿原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田文華第一次獲得減刑是2011年,從無期改判19年。第二次是在2014年,獲減刑一年九個月。2016年年底,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獲第三次減刑,減刑期限為一年半。

法律是針對所有人制定的,只要觸犯了法律,那麼就必須依據法律程序來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責任。同樣,刑法的減刑標準也是針對所有服刑人員制定的,沒有什麼區別對待,在監獄中沒有高低貴賤之分,都一樣稱作犯人,所有的服刑人員都是平等的,只要在改造中符合了減刑標準,那就應該減刑,所以對於田文華的兩次減刑本就是很正常的現象,只能說在改造中她的表現是積極的,沒必要說她就不能享受這種減刑標準,法律不是人情,只有依據和程序,只要符合了減刑標準,那對於減刑就可以理解。

可能當年三鹿奶粉傷害到的那些人對於田文華的減刑不能理解,其實那些人的感受能理解,畢竟確實當年傷害了他們,可是法律就是法律,審判了,她服刑了,那就沒有了所謂的頭銜,她只是一個犯人,那她就要去履行犯人的責任,作為一個犯人,表現好了,對錯誤深刻反省了,符合減刑標準了,那她同樣也有享受減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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