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商业楼坠落致残 物业公司担责

长江信息报讯 记者 段佳

审理: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陈亮损失109728.39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某置业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到KTV唱歌,接电话时不慎从商业楼伸缩缝掉到楼下摔伤。物业公司和商业楼的所有者置业公司成了被告,责任到底在谁呢?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2月19日,陈亮与朋友到被告某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商业楼KTV唱歌,陈亮在接听电话来回走动时,从二楼东北侧的伸缩缝掉至负一楼的停车场摔伤,后送至医院治疗。陈亮伤情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另查明,被告管理的商业楼经竣工验收,陈亮受伤处伸缩缝盖板已破损,三楼至二楼消防门未张贴警示标志,消防卷帘未关闭。商业楼的所有人为被告某置业公司。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商业楼的管理人,通常情况下应对正常进入商业楼的人员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在对商业楼管理过程中,对该二楼东北侧伸缩缝盖板损坏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在维护、管理中均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原告陈亮从伸缩缝处坠落受伤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对陈亮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陈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随时注意身边安全状况,避免危及自身安全的事故发生,但陈亮在接听电话时未能发现二楼伸缩缝的破损,忽视了对自身安全的注意,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认定某物业公司对陈亮承担赔偿的责任比例为50%。被告某置业公司虽为该商业楼所有人,而实际管理人为某物业公司,且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系物业公司的维护、管理过错造成的。原告陈亮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某置业公司在其遭受损害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要求置业公司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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