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見證遺囑」效力有多大?二婚老伴過世老人被要求搬家咋解決

老伴去世前兩天,病榻之前請來了律師,訂立了一份“律師見證遺囑”,將房產和存款統統留給了小女兒;老伴去世前,前往專業機構登記了一份“律師見證遺囑”,將遺產中自己的份額留給了養女,如今養女拿著這份遺囑來打官司了……律師見證遺囑的效力在多起遺產糾紛案件中成了爭議的焦點。它的效力究竟如何,如果其他合法繼承人拿出了別的形式的遺囑,有律師見證過的這一份,是不是會有更大的證明力?

“律師見證遺囑”效力有多大?二婚老伴過世老人被要求搬家咋解決

臨終前兩天訂立遺囑 被法庭認可

本月中旬,通州法院審結了一起遺產糾紛案。原告陳婭將她的哥哥姐姐們和已去世的兄長的子女等八人一併告上法庭,要求依照父親臨終前兩天訂立的一份律師見證遺囑,單獨繼承父親位於通州區的一套住房及30萬元存款。

陳女生說,父親陳老先生於2014年3月15日訂立了遺囑,指定房產和存款一併由她本人繼承。父親於當年3月17日去世,她現在要求依據遺囑,繼承這些財產。

所有被告人都不同意她的要求。有被告表示,老人訂立遺囑的時間與死亡時間僅隔兩天,意識已經處於不清醒的狀態了,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份遺囑無效。原告的一位姐姐說,她一家三口和父親陳老先生一起居住,2010年拆遷時,總共137萬多元補助款應該是4個人共有。現在已經讓老父親花的只剩30萬元了。這30萬都應該是她們家的。

據法官介紹,從形式上看,律師見證書上,分別由兩個律師事務所的兩名律師簽字,並加蓋了各自所屬律師事務所公章。同時,律師還提交了一份視頻記錄,其中記載了這樣的對話:

律師:您這些遺產在您百年之後想要給誰?

陳老先生:給老姑娘。

律師:老姑娘叫什麼?

陳老先生:陳婭。

律師隨後正式宣讀了遺囑的完整內容並詢問:“以上我宣讀的您都聽清楚了嗎?”

陳老先生:聽清楚了。

律師:您現在頭腦是否很清楚啊?

陳老先生:清楚,很清楚。

律師:您現在立這個遺囑是您自願的,還是有人強迫的?

陳老先生:沒有人強迫我,是我自願的。

視頻中還記錄了一個細節:在最後簽字按指紋的時候,陳老先生的手被律師握住,在遺囑上按下了指紋。對此律師解釋說,當事人已經處於癌症晚期,寫字歪歪扭扭,他們怕當事人的手按不到名字上面,所以才扶著他的手去按手印。律師認為,從立遺囑的過程來看,這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對於這份關鍵證據,八名被告全都不認可。他們認為,癌症晚期患者,距離去世只有兩天的時候,不具備聯繫律師進行見證遺囑的能力,這兩名律師很可能與原告存在著利害關係。再加上按手印的時候,律師握著老人的手,更說明立遺囑並非自願。

法院在詳細核查了全部證據,聽取了各方意見之後認為,這份律師見證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從視頻資料中可以看出訂立遺囑的過程,並不存在強迫遺囑人簽字、按手印的情況。遺囑人雖身體虛弱但是思路清晰,語言表達順暢,意願明確,能夠順利表達其將房產、存款等遺產交由陳女士繼承的真實意願,因此法院認可這份遺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勝訴。

遺囑訂立時間早 真偽問題要好解決

在另一個案子中,張老先生與李老太皆為二婚,無共同子女。2006年,二人結婚後,在通州買了房,登記在李老太名下。在這之後,張老先生在相關機構訂立了一份律師見證遺囑,並且將遺囑保存在這裡。去年年底,張老先生去世。很快,他的養女王某拿著遺囑出現了,要求補償李老太一筆錢後,把房產過戶給她,並要求李老太搬出去。

此時李老太年過七十,既無其他住所也無經濟來源,自然不願意搬走。可是讓她給對方支付補償款,卻又沒這個能力。法官在庭前庭後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最終,李老太的兒女願意替她支付原告吳某遺產折價款100萬,涉案房屋至此才全部歸了李老太。

參與審理案件的通州法院法官張培說,在後一個案子裡,遺囑訂立時間較早,而且存放在專業機構,的確在客觀上減少了爭端,至少遺囑的真偽問題要好解決得多。

並非只要拿出了遺囑,遺產案件就可以迎刃而解。相反,由於相當多的老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瞞著兒女,兒女在老人在世的時候也不好直截了當地追問,內心潛意識中,都認為在無遺囑的狀態下,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分配就是,一旦發現某個兄弟姐妹拿出了遺囑,自己的份額很少甚至乾脆沒有,由此而激發出來的怒火可想而知。

張培說,司法實踐當中,一旦有人出示了遺囑,而令其他繼承人的利益受損,受損一方往往會選擇起訴,到了法院,直言“我不知道我爸媽有遺囑,遺囑是假的”,特別是自書遺囑,經常會提起筆跡鑑定的要求。即使筆跡鑑定這一關過了,後面還有大量的糾紛。諸如“遺囑不是父母真實意思表示”、“拿著遺囑那個人,平時不贍養,甚至虐待父母”等等。有時候,各個兒女各自拿出手裡的遺囑,形式不一,時間各異,亂成一團。

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其他遺囑以訂立最晚的為準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其他一切遺囑的內容如果與公證遺囑相牴觸,以公證遺囑為準。

那麼其他的律師見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醫囑,在法律效力上有區別嗎?

北京志宏律師事務所劉志寶律師說,除了公證遺囑之外,其他所有形式的遺囑的效力都相同,只要符合訂立的形式要件,口頭遺囑和律師見證遺囑沒有區別。那麼以哪份遺囑為準?“哪份訂立得更晚,就以哪份為準。”

不過,與有專業律師在場做出法律服務相比,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等,有可能會因為遺囑人的某些疏忽,最後導致遺囑無效。這種時候,不管遺囑人生前的願望是什麼,最後都要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分配遺產。劉志宏說:“立遺囑最怕缺乏要件,比如,沒有立遺囑人的簽名,沒寫年月日,沒有見證人簽名,代書遺囑人和繼承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等等。如果出現這些情況,遺囑會作廢。”

張培法官說,在司法實踐當中,法定繼承最簡單,各繼承人之間,只要沒有特殊情況,所有遺產平分。有遺囑的,只要遺囑符合形式要件,其他繼承人沒有證據來推翻,那也比較容易。怕就怕由於當事人法律知識有限,在自書、代書遺囑中存在瑕疵。

“陳婭案件中,其實這麼立遺囑確實存在風險,畢竟距離老人去世只剩下兩天了。為了判定他當時到底是不是還有清晰的意識,我們不知看了多少遍錄像,從老人的神態、律師的提問等等諸多因素去分析判斷。” 張培法官介紹說,除了形式要件肯定要符合法律要求之外,法院還同樣要審查遺囑內容是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張培法官建議,如果要避免子女最後對簿公堂弄得大家庭分崩離析,老人最好能訂立一份公證遺囑,另外將自書遺囑保存在專業機構也是個不錯的選擇。“特別是,如果臨終前,已經沒有其他辦法訂立遺囑,必須要立一個口頭遺囑的話,則必須要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而且這兩個見證人還不能與被繼承人有任何利害關係。”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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