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智慧源(深圳)管理顧問股份公司高級諮詢師
本期看點:營業稅退稅事項,本文所述的營業稅退稅事項是指,房地產企業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情形。
增加退稅難度的幾點事項
1、時間經過漫長,程序預期較繁瑣
企業退稅依據稅收政策法規是允許的,但是眾多企業退稅實踐經驗表明,企業退稅的時間經過漫長,程序一般較繁瑣,難度很大,提交眾多的支持資料;儘管如此,企業還需要跟稅務機關進行大量的溝通,甚至公關。而對於房地產企業來說,經歷營改增等稅收政策變化使得退稅過程變得更加複雜。
2、政策法規尚未頒佈退稅的具體操作細節規定
隨著我國稅收管理理念的改變,“放、管、服”稅務管理思想的不斷推進,近年的稅收政策不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發生急劇變化;自營改增試點實施至今,企業在學習研究政策、適應並應對政策,稅務機關也在學習政策、改進並完善政策、改變及完善徵管程序,對於眾多稅收實務操作還處於框架性的規定,並沒有出臺具體的操作細則、徵管流程。
本文所述的營業稅退稅事項正是這樣,在政策上只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十三)試點前發生的業務”的第2條明確了營業稅可以退,但是如何退尚未出臺具體政策。經諮詢12366稅務諮詢電話以及查詢北京地稅局及下轄各區縣稅務局,京外部分地稅局的公開辦稅資料均未查到有關營業稅退稅的細節規定。
3、國地稅稅務機關合並
營改增政策的實施,以及為了深化和推進稅務改革,便於統一管理及方便納稅人辦稅,國地稅機關合並已成定局,其具體職能什麼時間合併,企業退稅具體找哪個職能部門科室尚未可知。經諮詢12366稅務諮詢電話,國地稅尚未進行實質的合併,退稅仍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故退稅應利用國地稅合併前的時間解決,否則適逢國地稅進行合併之際,退稅時間經過會更加漫長。
退稅能否成功除了必要的溝通之外,最基本的事實、最關鍵的重要支撐是退稅涉及的收入在當時是否真實繳納了稅款,交過稅才有可能退稅,沒交過自然退不成。
1、如何證明退款已完稅
直接證明法
退款是針對某個客戶而退,但企業的完稅證明是多個客戶款項在一定期間內彙總完稅,當時收取時的款項性質多樣,金額也是多筆收取,不能做到一筆退款既有一張完稅證明與之匹配,故直接證明不可取;
間接證明法
直接證明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只能間接證明,這裡提供一種間接證明方法:
先證明所有應稅收入總額均已完稅,即所有應稅收入按照當年適用稅率測算的應納稅額與完稅證明相匹配是可實現的;按照時間軸拆分應稅收入,明細到某個客戶;這樣總金額已完稅,從某個客戶收取的款項自然也就完稅了;
2、申請前準備
打鐵還需自身硬,申請退稅前應做好充分準備,包括但不限於清理歷年營業收入及納稅情況,蒐集整理相關合同、票據、憑單、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查漏補缺。
3、審查納稅情況
測算曆年應稅收入涉及的稅額與已完稅稅額進行對比,確定已退款項在收款當時已經完稅。測算退款涉及稅額時需要關注的事項:
款項的基礎數據
是全部收款,並將收款明細到具體樓號、房號、客戶、款型性質等,利於自己測算,也便於向稅務機關提供說明時使用;且這些數據是企業的日常管理既有的基礎數據,容易獲取;
分析款項性質
即區分款項是房款、代收款(包括但不限於煤氣(天然氣)集資費、暖氣集資費、有線電視初裝費、電話初裝費、辦理產權證費用(房屋交易手續費、產權登記費、他項權利登記費、權證工本費、契稅、商品房購銷合同印花稅、房屋所有權證印花稅、土地使用證印花稅、住房維修基金))等,按年度月份即營業稅的納稅期間進行彙總;建議按照時間軸整理詳細的數據;
區分應稅收入
按照稅法規定區分哪些是應稅收入,哪些是非稅代收款項,比如第三方開票的部分不是應稅收入;
是否有免預繳情況
分析應稅收入哪些是按照規定預繳營業稅,哪些是免預繳的收入,比如雙限房收入,安置房收入等;
基礎數據明細包含的關鍵字
可以包括合同號、房號、客戶、合同建面、產權建面、收款性質、收款金額、收款方式、收款時間等;
標記退款
即標記退款原因、退款金額、退款時間、開票情況,退款客戶是否簽訂了合同,是否網籤,是否已辦理產權變更,已開票的退款是否開具紅字發票或者收回已開發票(或者其他收款憑據)等;這裡注意如退款涉及產權變更的可與產權管理部門協商註銷產權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若不能實現則稅法上視同回購,因為產權一旦變更則這筆交易已經結束,收入已實現,回購是另外一筆交易,回購涉及稅收;
合理商業目的
大額退款其實質是否涉及融資而非真實的銷售業務;
退稅申請涉及的資料
經諮詢12366納稅服務熱線,除退稅申請表外,其餘證明資料依據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具體諮詢主管稅務機關。
政策法規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三款規定:“試點前發生的業務
1.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2.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3.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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