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什麼時候真能吃一塹長一智

疫苗:什麼時候真能吃一塹長一智

李克強總理就本次疫苗事件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線,必須給全國人民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

本次疫苗事件始末

7月15日,國家藥監局通告稱,近期查獲一批生產記錄造假的狂犬疫苗,已要求吉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回這批疫苗生產企業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藥品GMP證書》,責令其停止狂犬疫苗的生產,並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通告稱,所有涉事批次產品尚未出廠和上市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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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長生生物發佈公告,表示正對有效期內所有批次的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全部實施召回。

7月17日,長春長生髮聲明稱,此次所有涉事疫苗尚未出廠銷售,所有已經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註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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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7月20日,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發佈《2018年第六期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藥品類)》,公開1起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案件信息就是長生生物其全資子公司因生產的

“百白破”疫苗“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一石出激起千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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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需要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

接種百白破疫苗是預防兒童白喉、破傷風和百日咳的有效措施。按照國家免疫程序,百白破疫苗需接種4劑次,分別於3、4、5月齡和18月齡各接種1劑次。長生生物因百白破疫苗質量不合格被罰的消息一出,不少母親的第一反應是“看看自己孩子的疫苗接種本“。事關孩子的健康,家長們的憂慮聲和質疑聲不絕於耳。

疫苗:什麼時候真能吃一塹長一智

由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漢生物製品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各一批次共計65萬餘支百白破疫苗效價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去年11月食藥監總局已責令企業查明流向,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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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早在去年11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就已經說明,長春長生生產的百白破疫苗(批號:201605014-01)效價指標不合格,可能影響免疫保護效果,但是對人體安全性沒有影響。即便如此,“效價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仍讓家長們憂心忡忡。

因為百白破疫苗大多接種給六歲以下的嬰幼兒,家長們的關切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25萬支問題疫苗,究竟有多少流入市場?有多少孩子注射了問題疫苗?

2、問題疫苗無效的同時,會否對孩子身體產生不利影響?

3、如果孩子注射了問題疫苗,怎麼補救?是否還需要補種?

4、對於多次出現疫苗安全問題的涉事企業,僅靠罰款行不行?

這些疑問不僅僅是山東的家長們有,而是反映了此次問題疫苗事件公眾的普遍擔心。

事實上,在2017年11月5日,國家疾控中心曾針對當時情況,發佈了《效價指標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相關問題解答》,對於公眾關心問題有一個初步的回應。這個解答認為,該兩批次百白破疫苗效價指標不合格,可能影響免疫保護效果。國家衛生計生委和河北、山東、重慶三省(市)衛生計生部門正在組織專家對該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將採取相應措施,妥善處理。

從去年11月事發,到現在8個多月過去了,有多少孩子注射了問題疫苗,應該早就查清楚了。評估結果還要等多久?需要採取哪些措施、如何妥善解決?這些都需要給公眾一個更明白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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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企為何會屢教不改

2010年山西疫苗事件,距今8年;2016年山東疫苗事件,距今兩年。為何藥企會屢教不改,從處罰判決書上可以看出一點端倪。

處罰決定書顯示,對於涉事百白破疫苗,共沒收違法所得85.88萬元,並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258.4萬元。25萬支問題疫苗,加起來才罰了344.29萬元。

但處罰決定書中也明確了處罰依據——根據《藥品管理法》,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劣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在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但另一方面,《藥品管理法》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相關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企的違法成本低,是藥企屢教不改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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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監管經驗可否借鑑

如今美國的疫苗監管在全世界是最嚴格的,但這也是通過一次又一次的疫苗安全事故中總結出來的,美國人花了60年時間,才勉強修復民眾對疫苗的信任。

美國的疫苗安全事件,最嚴重的莫過於1955年春天那次脊灰疫苗事故。當時加州伯克利的卡特實驗室(Cutter Laboratories)製作脊灰疫苗的時候,因在用福爾馬林滅活相應病毒時不夠徹底,沒有殺死所有的病毒。

因此,在12萬名接種該疫苗的兒童中,有4萬名兒童染病,其中56人患上了麻痺型脊髓灰質炎,使得這種嚴重危害兒童健康的急性傳染病在幼兒中有了再次傳播的機會,最終113人終生癱瘓,5人死亡。

事發後,卡特實驗室微生物研究所所長被開除,美國衛生部秘書長Hobby和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主任Sebrell引咎辭職。

這次脊灰疫苗事故,促使美國對疫苗制定了更加嚴格的標準,並且在監管過程採取更加嚴密的控制。事故也讓卡特公司付出的鉅額的民事賠償,導致其他疫苗公司打了退堂鼓,紛紛減少甚至停止疫苗的生產,疫苗價格隨之飆升。

例如,百白破每劑量的成本,從1982年的11美分,增至1986年的11.4美元,其中8美元用於責任保險。

疫苗短缺無疑是顆地雷,威脅著公共衛生安全。為了降低疫苗生產商的賠償責任,美國國會於1986年通過國家兒童疫苗傷害法案(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Injury Act),規定每支疫苗的銷售收入中,繳納0.75美元稅費,作為“疫苗傷害賠償信託基金”的主要來源。1988年,在此基礎上又通過了《疫苗傷害賠償程序》,大大簡化了疫苗傷害賠償申請手續,賠償的最高額度可達25萬美元。這才讓生產疫苗的企業重新投入生產。

1955年的這次脊灰疫苗的安全事故,讓美國民眾對疫苗以及政府監管的信心,幾乎下降到負數。為了挽回民眾的信任,除了國會通過法案外,政府也對疫苗的生產設置了更嚴格的監管。美國政府為了恢復民眾對疫苗的信心,可以說費勁了心血,但仍然有小部分民眾對疫苗不放心。

如果從1955年算起,那就是60年美國人民才恢復了對疫苗的信心。英國和日本也有類似的經歷,所以說沒有誰的規則制度是天生完美的。國外的經驗已經告訴我們,法律與制度的完善需要時間,但吃一塹還請真的長一智,不能在同一件事情上一再跌倒,特別還是關乎生命安全的醫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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