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案件中,被判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有何區別?

安然9832637


從犯罪構成角度而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都屬於集資類犯罪,他們都要求集資人未經許可,以公開宣傳的方式,面向不特定的公眾,以承諾保本付息的方式集資。

不過他們的不同點在於,集資詐騙罪要求集資人以詐騙手段集資,同時有非法佔有他人集資款的目的。

也就是說,多數情況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集資人在主觀上是有歸還本金的意願的,如果因為資金鍊斷裂、投資失敗等導致投資人的本金無法拿回,也只能算作客觀原因導致,而集資詐騙罪中,集資人的主觀上就有佔有集資款的目的,其通過支付利息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本金投入,也就是說,“投資人看中了利息,集資人其實是看中了本金。”

在P2P涉嫌非法集資案件中,多數是認定涉嫌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比如自融、資金池、超級債權人模式等等,這些多數都是平臺運營的問題。


自融問題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

自融,就是指互聯網平臺虛構借款人,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資金實際上流向了平臺自己的關聯項目或者實際控制人項目,此種行為行為就會被認定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罰;比如美貸網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法院認定平臺以借款人名義為自己的房地產項目融資,構成自融,因為被定罪。


設立資金池不代表一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資金池(Cash Pooling),就是把資金彙集在一起形成的類似蓄水池的資金池子,在P2P和互聯網金融的概念中,即互聯網平臺將借貸雙方意向在期限和資金上進行拆分,或某一產品資金流入和流出浮動進行,形成債權錯配,產生資金池,此種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歸集資金、沉澱資金,但是存在資金池不一定代表一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因為資金池一定要與自融問題結合才能被確定認為一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P2P借款項目造假是否一定構成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因此關於詐騙罪欺騙手段的限定,同樣適用於集資詐騙罪。

在P2P問題平臺案例中,不是所有帶有欺詐性質的非法集資,都構成集資詐騙罪;不是所有的項目、資產端造假和虛構,都符合詐騙罪基本特徵,當然也不必然構成集資詐騙罪;如果P2P的相關行為僅符合非法集資特徵但不符合詐騙罪特徵的情況下,只能歸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欺詐型(但不構成詐騙罪)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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