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麼預防訴訟當事人將來無財產可供執行?

應該怎麼預防訴訟當事人將來無財產可供執行?

2014年2月12日,李某訴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張某將於2014年4月30日前償還李某人民幣5萬元。2014年5月8日,李某以張某未如約履行義務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指出張某有價值8萬元的小轎車一輛可用來執行。法院經核查,張某無穩定收入來源,其名下有大眾牌小轎車一輛,但已於2014年3月6日轉讓給案外人孫某,且孫某購買時確實不知李某與張某之間的借貸關係,屬善意購買。張某賣車後將車款用於償還其他債務,現張某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故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

本案中,如果李某能在起訴前或訴訟中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查封張某名下的小轎車,就不會出現達成調解後張某轉移小轎車的情況,李某的債權很容易就能得到實現。

應該怎麼預防訴訟當事人將來無財產可供執行?

司法實踐中,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無財產可供執行在很多情況下是由被執行人提前轉移財產所致。因此,原告應在訴訟開始前積極搜尋被告的財產線索,並及時向法院申請對被告的財產實施保全,不給被告轉移財產的可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和第101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開始後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訴訟保全);也可以在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訴前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財產保全要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經提出。

2、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3、申請保全他人財產需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4、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5、申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否則人民法院會解除保全。

6、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要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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