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疫情期間您關心的執行事項解答都在這裡

致全體執行案件當事人:

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不僅影響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也影響了執行案件的正常辦理。為回應公眾關切,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執行工作,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執行工作相關事項的指引》的有關精神,就疫情防控期間執行工作的相關事項向您告知如下:

1.如何申請執行立案和財產保全?

①依據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立案的,可以通過特快專遞、電子郵件、移動微法院、律師服務平臺、浙江智慧法院APP和網上立案平臺提交相關資料。

依據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申請執行立案的,若無法通過線上平臺立案,可通過特快專遞、電子郵件等渠道將相關材料郵寄至管轄法院立案庭,並註明準確的聯繫方式和地址。

②申請財產保全的,保全申請書、起訴狀、相關財產線索等資料可一併通過上述渠道提交。案件已立案的,可直接通過移送微法院向案件承辦人提交。


2.受疫情防控影響未能及時申請執行的,如何處理?

自2020年1月24日起,債權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按照申請執行時效中止處理,債權人可在疫情結束後及時前往相關法院申請立案執行。


3.當事人如何聯繫執行法官提供財產線索、查詢案件進展情況?

執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等需要聯繫執行法院提交財產線索或辦理其他執行事務的,可以通過移動微法院、電話、短信、郵寄、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

查詢具體案件信息和進程的,可通過移動微法院或撥打12368訴訟服務熱線進行查詢。執行法官將在收到上述材料、信息後,依法辦理並及時反饋。


4.財產保全期限即將期滿,如何採取後續相關措施?

訴訟進行期間,當事人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提出續保申請,相關申請材料的提交,可通過電話、郵件等手段與執行法官聯繫。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提交的,將承擔脫保法律後果。


5.保全案件的異議、複議、保全物的置換如何進行?

當事人提交保全異議、複議、申請置換申請材料後,法院將進行審查。對無需聽證即可查明事實並作出裁判的,法院將依法及時處理;對需要進行調查聽證的,法院將在疫情防控結束後及時安排聽證;情況緊急的,將視情通過移動微法院等網絡手段組織召開聽證。


6.疫情防控期間,法院如何採取、變更執行查控或財產保全措施?

疫情防控期間,執行法院優先通過“總對總”網絡查控、全國法院事項委託平臺等實施財產查封、續封、解封、凍結、續凍、解凍措施。原則上,執行法官不外出(跨省、跨地區)開展線下查控工作。情況緊急確需執行法官外出辦案的,可以聯繫執行法官,由執行法院根據各地疫情和政策,安排後續執行工作。


7.網絡司法拍賣如何進行?

疫情防控期間,對已經發布公告但未成交的物品,如無需看樣、無人看樣或已經組織過看樣的,網絡司法拍賣繼續進行。

對有競買人預約看樣或者需要通過現場看樣及拍賣後騰房、現場交付等措施進行拍賣的,執行法院可視情延期拍賣、暫緩拍賣或撤回拍賣。

對查控在案尚未發佈公告的物品,暫停現場調查、看樣、強騰工作;無需現場調查、看樣、強制騰空的財產,是否繼續網絡司法拍賣,執行法院將在徵詢申請執行人意見後決定。

已拍賣成交財產,執行法院應暫停現場交付;已交付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如買受人申請自行辦理過戶登記,執行法院將向其郵寄相關資料,由其自行辦理過戶登記,也可待疫情結束後辦理過戶登記。


8.案款發放是否受疫情影響?

疫情防控期間,案款發放正常進行。已經執行到位的案款,執行法院將通過網銀等線上轉賬方式及時發放給申請執行人,發放時需當事人出具收據、收條或當事人簽字確認的,一律通過移動微法院湖郵寄方式辦理。


9.疫情防控期間能否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措施?

疫情防控期間,原則上不對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採取拘留措施。拘留到期的,一般不再進行續拘。但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查證屬實後,一律按法律規定從重從快處罰,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對疑似或確診病毒感染的被執行人如何執行?

對於被執行人為疑似或確診新冠肺炎感染者的執行案件,在對其財產運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有效查控後,暫時中止執行;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疫情防控、診治等原因需要乘坐高鐵、飛機的,可申請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


11.受疫情影響延誤債務履行或未能協助、配合法院執行的,如何處理?

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時申報財產、騰空房產或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不認定為抗拒執行或規避執行行為。充分尊重協助執行單位抗擊疫情措施,不得違背協助執行單位抗擊疫情的臨時措施和制度要求強令其協助執行。協助義務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時履行協助義務的,不認定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行為。

被執行人因疫情防控導致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和交付標的物等逾期,向法院請求予以延期的,一般予以准許。延緩期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執行法院可根據疫情防控工作具體情形確定合理期限。


12.涉疫情防控的醫療機構和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統稱醫療機構和防疫企業)等主體為的財產保全和執行案件如何開展?

①疫情防控期間,醫療機構和防疫企業作為被保全人的,法院暫緩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可採取動態查封;疫情防控醫療機構和防疫企業提出保全異議、置換申請的,法院應在24小時內進行審查,確需聽證的,應及時決定通過移動微法院組織聽證。

對疫情防控醫療機構和防疫企業的訴訟保全原則上暫停執行,但保全的實施不影響疫情防控醫療機構和防疫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和防疫工作的除外。

②疫情防控期間,申請人為醫療機構和防疫企業的執行案件,優先立案、立即執行,切實加大執行力度。醫療機構和防疫企業為被執行人的,對已查封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允許被執行企業生產使用;被執行企業申請臨時解除或變更強制執行措施、修復信用的,依法予以支持,為其恢復生產創造條件,但強制措施不影響相關醫療機構和防疫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防疫工作的除外。

③對醫療機構和防疫企業控制的明確用於疫情防控的專項資金、專門賬號和專用物資,不採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強制執行措施。

④被執行人是參與疫情防控的一線醫護人員的,暫緩採取執行措施。對於已經採取的懲戒措施,如對該醫護人員的防疫工作產生影響的,經審批後予以解除。


13.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如何處理?

對疫情發生前正常生產經營,僅因疫情影發生短期資金困難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申請執行人申請其破產的,法院應嚴格審慎把握破產原因認定,不輕易進入“執轉破”程序,提倡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通過協商、和解方式,通過分期付款、適當延長還款期限等形式進行妥善處理。


14.疫情防控期間,如何開展日常的接待和信訪工作?

疫情防控期間,執行事務大廳等接待場所暫時關閉,不再約見、接觸當事人。恢復接待時間視疫情形勢變化另行通知。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需提交申訴信訪材料和辦理其他執行事務的,可以通過移動微法院、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特快專遞等方式提交。查詢具體案件信息的,可通過移動微法院或撥打12368訴訟服務熱線進行查詢。


15.因疫情防控暫緩或中止的執行措施,何時恢復?

根據全國各地疫情防控進展情況,及時調整執行策略,制定並實施符合實際情況的執行方案,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可密切關注湖州中院和執行法院相關信息,聯繫執行法官詢問案件進程。


16.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需聯繫執行法院書面提交執行異議、複議或申請不予執行的,可先聯繫執行法官,再通過移動微法院、郵寄等方式提交具體材料。執行法院將在收到相關材料後,及時立案審查。


17.當事人如何配合法院執行工作?

疫情防控期間,執行措施的採取等相關工作均有一定調整。在此期間,申請執行人應密切關注執行法官通過短信、微信、移動微法院、電話等渠道發送的案件進展信息,必要時可及時聯繫執行法官,瞭解執行進程。

被執行人應按照執行法院發送的相關文書要求(《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時聯繫執行法官,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各項義務,如被執行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如屬疑似、確診“新冠肺炎”人員)不能及時申報財產、騰空房產或有效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將不被認定為抗拒執行或者規避執行行為。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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