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江:爲討債非法拘禁他人,檢察院對其批准逮捕

2014年,犯罪嫌疑人熊某某與被害人餘某合夥做工程,餘某欠下熊某某10萬元

。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多次向被害人餘某某討要10萬元欠款,並邀約社會上惡勢力人員對被害人餘某實施非法討債。

碧江: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2017年9月2日上午9時許,羅某某(另案處理,已批准逮捕)受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的委託為其收賬,邀約萬某某(另案處理,已批准逮捕)、彭某某(另案處理,已批准逮捕)等六人來到被害人餘某位於銅仁市萬山區公司所在地,控制其人身自由,要求被害人餘某還錢,並立即通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當晚10時許,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從貴陽趕到現場後要求被害人餘某還錢否則不準離開,直到2017年9月3日14時許,被害人餘某從他人處借款4萬元支付給熊某某並寫下欠條後,熊某某等一行人才離開。被害人餘某被犯罪嫌疑人羅某某、熊某某等人控制人身自由長達29小時左右。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多次糾集社會惡勢力妨礙企業正常經營,社會影響惡劣。按照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要求,嚴厲打擊非法討債,切實保障企業財產權和人身自由權利,碧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批准逮捕。

檢察官提示:討債應採取合法手段,切不可一時衝動而置國家法律於不顧,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尋求合法的救濟途徑,切勿採取非法拘禁、綁架、毆打、傷害等違法犯罪手段,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知識: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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