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江: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2014年,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与被害人余某合伙做工程,余某欠下熊某某10万元

。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多次向被害人余某某讨要10万元欠款,并邀约社会上恶势力人员对被害人余某实施非法讨债。

碧江: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2017年9月2日上午9时许,罗某某(另案处理,已批准逮捕)受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的委托为其收账,邀约万某某(另案处理,已批准逮捕)、彭某某(另案处理,已批准逮捕)等六人来到被害人余某位于铜仁市万山区公司所在地,控制其人身自由,要求被害人余某还钱,并立即通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当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从贵阳赶到现场后要求被害人余某还钱否则不准离开,直到2017年9月3日14时许,被害人余某从他人处借款4万元支付给熊某某并写下欠条后,熊某某等一行人才离开。被害人余某被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熊某某等人控制人身自由长达29小时左右。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多次纠集社会恶势力妨碍企业正常经营,社会影响恶劣。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讨债,切实保障企业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利,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示:讨债应采取合法手段,切不可一时冲动而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寻求合法的救济途径,切勿采取非法拘禁、绑架、殴打、伤害等违法犯罪手段,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知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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