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漏水了!
電瓶被偷了!
孩子在小區道路摔倒了!
沒有入住房屋!
……
諸多理由不交物業費
法院可不管那麼多
不交就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
變成老賴了!
惶恐!!!
【案例簡述】
安徽省因某小區的兩位業主拖欠幾年的物業費,拒不繳納,負責管理該小區的物業公司經多次催教無果,便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過程中多次勸說被告業主履行義務,業主非但不予理睬,而且未出庭應訴,法院最終判決業主向物業公司支付欠繳的物業費。然而,判決生效後,被告業主視若無睹,不履行判決。物業公司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向業主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但是業主居然拒收法律文書,未按照法院要求主動交納欠繳的物業費。執行法官查詢被告業主們財產並將他們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失信被執行人將在乘坐火車、飛機,住宿賓館飯店,高消費旅遊,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車、出境等方面受到限制。
【溫馨提示】
物業公司:《民法總則》實施以後,追收物業費的訴訟時效為三年,物業公司對於未按時交納物業費的業主一定要及時行使權利,否則超過訴訟時效業主則可以訴訟時效抗辯。
業主: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進入訴訟法院強制執行列入失信名單將得不償失。
建設誠信社會,構建社會信用體系,失信將寸步難行,業主需按時交納物業費,如與物業公司有糾紛,可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拖欠物業費可不是小事,把自己的信用搭進去就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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