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起诉工商局胜诉:法院判决撤销非法分公司彰显法律尊严

近日,当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接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元区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做出判决的判决书时,该公司负责人终于长长地呼了一口气。

据该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株洲工商局)于2013年7月24日许可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分公司)注册号 430200000117902营业执照……

“为了这一公平的判决结果,我们在维权的路上整整努力了三年多时间,这其中的艰辛只有我们自己才能体会。感谢法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还给了我们企业公道!”恒辉集团副总经理段先生感慨道。

据相关媒体对于该案的报道,恒辉公司因几年前起,在湖南省株洲市无端陷入“四面楚歌”境地,却一直未获得当地相关部门主持公道。无奈之下,该公司向全国各大媒体发出求助,并于2017年3月31日向株洲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株洲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

民企起诉工商局胜诉:法院判决撤销非法分公司彰显法律尊严

据了解,2017年4月6日,天元区法院受理了恒辉公司诉被告株洲工商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2017年4月10 日,天元区法院向被告工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5日,公开原审理了本案。

原告恒辉公司诉称,2013年7月24日,被告行政许可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营业执照》是错误的。该行政许可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被告不尊重事实和依据,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2015年1月13日,恒辉公司接到株洲市住房和D城乡建设局发来“迎接住建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会议”的紧急通知,在时间紧迫和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恒辉集团仍派人参加了会议。会后,经现场调查后,发现有人伪造恒辉集团公章和相关项目印章,假冒恒辉公司名,在株洲市内承揽工程项目,签订与相关工程有关的债权债务合同,以骗取履约金、保证金,赊欠材料款等诉诈骗事实。后来经恒辉公司组织质安部和项目部门反复核查后得出如下结论:恒辉集团在株洲市既没有签订来函所称的株洲市荷塘区东湖阳光工程等3个项目施工合同,也没有在株洲市承建其它任何工程项目。为了不让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上当受骗,恒辉公司以向社会负责态度于2015年1月23日既复函告知相关业主和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实真相,同时并在湖南报刊上刊登声明,告知社会事实真相。

2013年 6月29日,恒辉集团在湖南长沙成立湖南分公司,原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刘思明,在其领取加盖公司公章的湖南分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后办理注册过程中,没有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亲力亲为去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而是被蒋顺荣等人收买串通后,擅自将集团公司交付的用于工商注册的证照、资质、申请表、委托书等资料交给蒋顺荣办理湖南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引发后面一系列案件发生;而蒋顺荣却利用事先伪造的印章加盖早已准备好的申请材料,仿伪造恒辉集团法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领取湖南分公司《营业执照》,从而导致近期发现长沙市工商部门存档的湖南分公司的注册申请资料上的印章是伪造的;刘思明在知道蒋顺荣用伪造印章办理业务的情况下,还配合蒋顺荣把虚假的申请资料向株洲、常德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株洲分公司、常德分公司的工商注册,并非法自任株洲分公司行政负责人,还在自己已经离职恒辉集团的情况下以株洲分公司行政负责人的身份为易启和等人提起虚假诉讼时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事后,恒辉集团多次请求株洲工商局依法撒销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株洲工商局一意孤行,不尊重事实,不调查,不同意原告恒辉集团的主张。

2015年7月9 日,恒辉集团向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报案,同年7月14日天元分局受理了蒋顺荣等人伪造公章一案。在该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对蒋顺荣、易启和、刘思明等人申请成立株洲分公司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上所使用委托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等材料进行司法鉴定,确认相关资料上所使用委托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均属仿造。

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不正当,滥用职权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质内容进行核实,也没有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行检,给假冒原告信息的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发《营业执照》,剥夺了原告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被告不依法行法定职责任,秉公执法,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的随意行为,滥用职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被告2016年9月22日复函中称: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湖南分公司成立时印章是同一枚印章,既然被告能单方作出鉴定,为何不将鉴定意见书依法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公开接受监督。办案中还存在私舞弊。

原告认为被告行政执法,明显不正当,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公正、公平、合法原则,不是以事实和行政许可的规定为前提实施许可,而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采取欺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想方设法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让不法分子取得《营业执照》。

原告还认为被告滥用职权,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7035609.18元,自2013年7月24日被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准予涉嫌犯罪人员易启和、刘思明领取原告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后,以易启和为首,伙同刘思明、谬勇、周铁文、杨长美、姜应求以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为名,在株洲肆意与业主恶意串通,相互勾结,有预谋的骗取参与株洲隆信国际、荷塘区东湖阳光、荷塘区宋家桥医药公司宿舍棚改房三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而后,又骗取保证金、履约金、工程进度款收取他人管理费。随后,利用这些虚假合同,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冻结原告账户,非法谋取犯罪金额7035609.18 元。

据悉,原告恒辉集团在法定举证期间内向受理法院提交了20条关键证据。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许可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本案中,被告工商局进行了辩称:已依法尽到审查义务,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有相应事实依据,同时也依法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元区法院在案件受理中,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7月24日,被告工商局收到原告恒辉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资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是 申请设立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负责人刘思明加盖了“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黄某某”。被告于当天对原告作出《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其内容“经审查:提交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设立/开业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2013年7月25日刘思明领取了注册号43020000017902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营业执照。 2015年1月13日,原告收到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迎接住建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会议”的通知,原告参加会议后,发现设立株洲分公司申请材料中原告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系伪造。原告向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报案,2015年7月14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受理了蒋顺荣伪造公章一案。2016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依法取缔非法成立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工商登记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的法律建议书》,后原、被告多次交涉。2016年9月22日被告给原告《复函》,决定不予撤销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 湘民再5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株洲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上面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的签名是由刘思明冒签,加盖的印章是蒋顺荣私刻的印章。

天元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被告工商局是株洲市的公司登记机关,被告作出的准予公司设立的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撒销”。故原告请求撤销被告许可的株洲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天元区法院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7月24日许可的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注册号 430200000117902营业执照。(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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