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半歲孩子被親生父母遺棄路邊一事?

Q視訊


在廣東粵東某寺廟,生活著這麼一群人,他們都曾經是棄嬰,一些人已慢慢長大。聽說,在這些棄兒當中,男性基本上都是有這樣或者那樣的疾病;女性大多則是健康的,她們是“重男生女”的產物。

幾位本地朋友結婚,她們都沒有去做婚檢,她們說,自己身體好好的,肯定不會生出畸形兒的。問為什麼不去做婚檢?答,他們這裡的人,都沒有這種習慣。似乎感覺婚檢是一種不可思議的行為。而且,也很少有人去做B超。似乎覺得沒必要,也不知道是不是為了省錢。 她們沒有更深一步去想想,萬一腹中是個畸形兒怎麼辦?如果有照B超,也能夠及時發現,這時候,採取措施,也不會讓自己揹負遺棄的罪名,社會也不會多加一重負擔。


有些人,萬一生出畸形的孩子,大多就偷偷地遺棄在寺廟門前。 或者,由於計劃生育的束縛,本來要男孩的,結果又生了女兒,這時候他們也想到了寺廟。 就這樣,寺廟成了棄嬰的集合地。 據說,寺裡每個週末都會請附近學校的老師來義教孩子學算術、學英語、寫毛筆字、畫畫、唱感恩歌等等。大孩子還輪流做“小老師”教年紀小的。每隔幾個月,寺裡還會帶他們出去郊遊,讓他們認識外面的世界…… 這是不幸中的萬幸。但是如果這些孩子有父母在身邊,豈不是更加幸福嗎? 遺棄孩子的人們,你們的心裡,真的沒有一絲內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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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都是在新聞上看到這種拋棄孩子的,去年夏天在我家附近竟然真實的遇到了一例。也是用的一個紙箱子裝的孩子,當時被發現的時候,孩子正在吸吮自己的大拇指,可見孩子餓了,但是他非常的聽話,一直都沒有哭。

圍觀的人都說父母真狠心,打電話報警後,警察來了查看了一下,表面上孩子一切都是正常的。裡面放的有奶粉和尿不溼,還有孩子簡單的基本情況。

後來據說警察帶回派出所後,有個老奶奶過來找孩子了,說是孩子的親奶奶。說是兒媳婦丟的孩子,嫌棄男方家裡窮,想離婚,又怕男方養不活孩子之類的。當時我們聽後都覺得那個女的太不靠譜了,孩子拼爹家裡窮,那你生孩子之前在幹什麼,懷孕之前怎麼不好好想想。

我是一位母親,說實話,我真的看不下去這種新聞,看的心裡很難受。人與人之間的思想差別真的好大,以前總覺得母愛是多麼偉大,這樣的媽媽真的把母愛給毀了。

以上只是我的個人想法,如有不妥之處請見諒!


大家好,我是妮兒媽咪。育兒之路你我相伴,不離不棄,我們一起交流育兒路上的酸甜苦辣! 如果喜歡我的育兒生活,請關注我吧!


妮兒媽咪育兒


孩子都已經半歲,往後越來越可愛,怎麼就捨得遺棄呢?


父母留下的紙條說是因為無能力撫養,所以要請好心人幫忙收養,看起來這個理由似乎很恰當。

但做為為人母的我面對這種遺棄行為,實在想不明白:孩子還這麼小,就沒有撫養能力,表示開始在孕育孩子的時侯就不具備這個能力,為何還要孕育這個孩子?


為何還要忍耐堅辛懷胎的10個月?有句話說:再苦不能苦孩子。可是這個孩子卻連跟隨自已父母吃苦的機會都沒有。


不知這個媽媽經歷了什麼又或是現在面臨著什麼,但可以肯定一點的是,對於當下面臨的問題缺乏責任感。


遺棄孩子看上去是暫時脫離了困境,實則是逃避面對現實,面對自已,而且日後可能會產生負疚感。


相信這位媽媽的父母也是平凡之人,辛苦把她養大,或許在成長的過程中缺乏父母的關愛,而導致今天的不幸,但是生活中本來就充滿著苦難與痛苦。


重要的是自已盡力了嗎?有想要去改變,而不逃避嗎?世界上有個最大的謊言,就是你不行。

在傳統文化裡,父母之於子女,就如同天地之於萬物。無論是雨露陽光,還是水分土壤,都是一切生物賴以生存的條件。


真心希望這個遺棄孩子的媽媽能認識到這點,勇於擔起自已的責任,把自已的孩子好好養大,即使身處苦難,但有愛,總能走出困境,看到黎明。


幸生


遺棄算是一種犯罪。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你說的丟下未成年子女不管也要看是否有獨立生活能力才能判斷算不算遺棄。構成遺棄罪的要滿足很多重要條件,法律的東西老百姓看起來會覺得很麻煩,不過也算是沒有漏洞吧。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造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遺棄,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1、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公民對哪些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是由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了的。扶養義務是基於撫養與被撫養、扶養與被扶養以及贍養與被贍養這三種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開始,是無條件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社會所賦與並由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它既是一項社會義務,也是一項法律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兄姐對弟妹的撫養義務,亦是如此,但這種撫養義務的產生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撫養的權利:在特定條件下,孫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撫養的權利,外孫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撫養的權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撫養的權利。對另一方而吉,則有撫養的義務。這種義務指向的必須是未成年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或弟妹,沒有獨立生活能為的子女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間的扶養義務,是一項無條件的法律義務。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撫養對方的義務,也有要求對方撫養的權利,因此,形成了一種撫養和領受撫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即狹義的扶養關係。大妻相互間的扶養關係必須是以夫妻關係為前提,是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一種夫妻人身財產關係,一旦這種婚姻關係終止了,那麼這種扶養關係亦告終止。 至於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亦是社會所賦予的義務,是國家法律所規定的義務。自父母需要子女贍養之日起,這種義務就是無條件。在一定條件下,孫子女對祖父母、外孫子女對外祖父母、弟妹對兄姐的贍養義務,亦是如此。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亦有贍養祖 遺棄罪  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義務。但這種義務行使的前提條件是,因年老體弱或多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或行動不便,需要人供養、照顧和關懷。  2、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行為人是否有能力負擔,這就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其收入、開支情況具體加以認定,這裡所謂扶養,如前所述,應從廣義上理解,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具體而言,所謂撫養,是指父母對子女,以及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對孫子女、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兄姐對弟妹的生活供養、社會教養以及其它各方面的關懷和幫助。所謂贍養,是指子女對父母,以及在一定條件下孫子女對祖父母、外孫子女對外祖父母、弟妹對兄姐在生活上的供養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顧和幫助。所謂扶養,是狹義的,專指夫妻之間生活上的供養以及其他各方面的關懷和幫助。“拒絕扶養”即是指行為人拒不履行長輩對晚輩的撫養義務,晚輩對長輩的贍養義務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等等。具體表現為不提供扶助、離開被扶養人或把被扶養人置身於自己不能扶養的場所等。在行為內容上,拒絕扶養不僅指不提供經濟供應,還包括對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給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絕扶養”從客觀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現為不作為的犯罪行為方式,即消極地不履行所負有的扶養義務,如兒女對失去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的父母不承擔經濟供給義務,子女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 遺棄罪  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法律不負有扶養義務的遠親屬拒絕扶養的,不應認為是遺棄行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應認為負有撫養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法律上不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撫養成人的人,對撫養人應負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長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義上的撫養關係,如老保姆不計較待遇,多年幫助僱主撫育子女、操持家務等,僱用一方言明養其晚年,對於這種贍養扶助關係,應予確認和保護。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新世紀育兒經


比較認同西湖五月天分析的原因,未婚生育和婚外私生子,不管是哪種情況,我都不接受把孩子直接丟在外面。真是對孩子的極其不負責任!

雖然我很反感女性做流產手術,但是如果在明知不該生養這個孩子的情況下,從懷孕到生下孩子,甚至養育孩子到半歲,一年多的時候為什麼不能給孩子尋找一個好的歸宿?而是選擇最終將孩子遺棄在路邊,如果還對這個孩子有愛,為什麼又要將他置於如此危險的環境中?

被人遺棄的孩子,如果能夠在後期得到養父母家庭的愛,也會成長為一個健康的人,如果不幸沒有遇到一個好的家庭,那是多麼的心酸,可能就是一輩子的陰影。

我的媽媽就是特殊原因被我外公外婆領養的,姨奶奶介紹的,出生後不久就抱過來養,但是她的親生父母都是知道的,關係複雜,剛開始也有來往,後來因為本身感情也不深,慢慢淡化了,再也沒見過,讀初中的時候,我媽媽的親生父親也曾到家裡來找,希望認回親人,我們一家都很排斥,特別是我的外公,很生氣,直接把人趕走了,這事就翻篇了。

所以我想我的媽媽也是幸運的,在出生後遇到了合適的家庭,得到了獨一無二的愛,長大成人,當然,我的外公外婆也是幸運的,我的媽媽很早就開始當家,承擔家庭的責任,再苦再累也要照顧我的外公外婆。

現代社會要自食其力並不難,再辛苦自己的孩子也還是要管的,不管不顧就太自私了,對自己,對孩子,對社會都不負責任,希望這個孩子能夠被好的家庭收養,健康成長!


葉子芊芊


不知道世界怎麼會有那狠心的父母,把自己的骨肉遺棄在路邊你有什麼理由我都不想原諒你這種行為。

如果沒有撫養孩子的能力,你就不要懷孕把他生下來。現在醫學那麼發達,你滿可以在懷孕初期終止,又何必把孩子生下來遺棄他呢。


有的家庭是喜歡男孩子,結果又生了個女孩,為了繼續生男孩,就狠心把女孩遺棄了。

還有的是孩子生下來了有毛病,自己家庭條件差,花不起那麼多錢,就遺棄了。這樣的孩子最慘。我聽同事說過一個。很多人撿回家,一看有毛病,就又偷偷扔出去,那麼小的孩子,遇不到菩薩心腸的人,最終難逃厄運!

有的未婚先孕,婚外孕,他們都是不負責任的男女。沒有撫養的能力,為了自己的私慾,把可憐的他們帶到他們原本就不該來的世界。這世界並沒有張開雙臂擁抱他們,而是無情的遭到遺棄!

我班裡有個男孩。我辦理學籍時,我看到過他的戶口本,曾用名叫秧生。我覺得這個名字太不普通了。現在哪裡還有這麼老土的名字。我止不住我的八卦,就問了問孩子的家長緣由。

原來這孩子是撿來的。這個家長說,她們以前沒在市裡買房子少,住在鄉下。有天早上,由於頭天晚上下了一夜的小雨,不大但是淅淅瀝瀝的幾乎沒停。早上她想去自家地裡看看。到了地裡頭就聽見有孩子哭。她仔細聽聽,好像是地裡,她家種黃豆的地裡。她壯著膽子,過去一看,真的有個孩子。雖然還用雨布給孩子包裹著,但是由於孩子的老是踢騰,包裹他的小被子都溼了。她自己就有一個女兒,打開一看,還是個男孩,看著也沒毛病。就趕緊抱回家去了。和老公商量了一下,決定留下來。先去醫院裡給孩子全面檢查了一下,孩子沒有毛病。



從收養了那孩子以後,她家買賣越做越好,錢越賺越多,就在城裡買了房子。因為覺得當初秧生的名字雖然有紀念意義,的確有點太土。就給孩子重新取了個名字。

我心裡說,這孩子也真是命大。大難不死必有後福。(有點迷信了,哈哈)現在這孩子上大學呢,特別優秀。

回望孩子這家之所以日越過越好,就是因為他們有顆良善之心吧。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他們積德了,所以老天才給予了後來的富裕生活。你焉能說舉頭三尺沒有神明嘛?

做人最起碼得有做人的底線。遺棄半週歲的親生骨肉,不管出自各種原因,都不值得原諒!!你有很多種選擇解決問題的方法,你卻選擇了一種最不負責任的方法。你們失去了做人的基本道德!!


心中百合靜靜開


不能理解!我的小女兒也是在垃圾堆旁撿的,當時,身旁只有一個髒的不行的小褥子,別的啥也沒有!我一看就哭了,臉上好多螞蟻,全是紅點,可她還是極力睜開眼睛看這個世界!到醫院檢查醫生說她只有快7個月樣子!經歷了好多,現在是我們全家的寶貝!身體有點弱!說過慢!醫生說是早產原因!但我們全家不後悔!因為生命值得尊重!遺棄生命可恥!這樣的父母不值得原諒!


幾米142339541


孩子是愛情結晶,當愛情不在了,結晶也可以拋棄嗎?答案是:不可以。搞不好是會觸犯刑法遺棄罪的。

遺棄罪是指負有撫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可憐”的孩子,“可恨”的父母。看到被拋棄的孩子,我們禁不住可憐孩子又會罵一下棄嬰的父母。

其實孩子不可憐,因為他還懵懂無知,感受不到情感上的受傷,對他來說“有奶就是娘”。他的父母才可憐,若不是無可奈何誰會拋棄自己的親生兒女。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可恨是作為父母不對孩子負責,衝動之下生下孩子,又不想撫養。

若衝動生下孩子是一種錯,那麼拋棄孩子就是錯上加錯。如果真的無力撫養,可為孩子找一個讓他能過上好生活的父母,而不是棄之路旁不管不顧。

小時候,住農村,人們沒有多少法律意識,聽過很多領養孩子或者孩子送人的事。

七叔七嬸沒有孩子好多年,好像說他倆不能生育,他們收養了一女一子。據說這女孩兒就是棄嬰,被丟在山上,撿到她時連臍帶都沒有剪掉。撿了孩子的人,知道七叔沒有孩子,就把孩送給他們撫養。

七叔七嬸對孩子十分寵愛,省吃簡用為孩子買奶粉,七十年代奶粉都算是奢侈品了。孩子長到兩歲多的時候才發現孩子的視力好像有問題。


當時的醫學不發達,很多人猜測是孩子被撿到時因為在山上呆得時間太久了,正午的陽光直射損傷了孩子的眼睛,至其看東西眯眼,視物稍微模糊!儘管孩子身體有殘缺,但是七嬸仍把它視為珍寶。

過了幾年,七嬸竟然又要到了個漂亮的男孩兒。孩子被抱來的時候我們都很喜歡,粉嘟嘟的小臉、濃眉、大眼、長睫毛,萌萌的很可愛。據說是從鄰村領養,男孩有兩個哥哥,小傢伙的父母想要一個女兒,如果生下來的是女孩,他們就認罰,結果又生了個兒子。


當時超生要交鉅額的罰款費,加上三個兒子都要娶妻生子,對家庭來說負擔太重,於是男孩兒的父母就決定把他送給七叔七嬸來養。

這一對兒女給七叔七嬸生活增添了許多的歡樂。七嬸兒過逝時一對兒女披麻戴孝,為其送葬。

據說後來七叔的女兒也找到了拋棄她的母親。當時他的母親是未婚先孕,那個年代流產很少,未婚生子的話會“被唾沫星子淹死”,萬般無奈,母親只能將她拋棄在山上。女孩長大了,也做了母親,原諒了母親,母女相認。

七叔兒子的父母就住在鄰村,兩個哥哥也都認識,但是“養恩”大於“生情”,他在城裡聚妻生子全部是由七叔七嫂操辦,生活得也算幸福。他和農村的親生父母和血緣親哥幾乎不聯繫,不知道是不是對他們還有怨氣!


半歲孩子被拋棄在路邊,其父母即可憐又可恨,而對於孩子來講也不知是福是禍?


網悠然




看了孩子的照片,挺討人喜歡,養這麼大誰家做父母的捨得把孩子遺棄路邊,肯定是另有苦衷。

現在,我就來一個大膽的推測:這戶人夫妻倆個慘遭不幸,家中只有年邁的奶奶和這個可憐的小孫子。奶奶沒有這個能有扶養,十沒法才把孫子放在路邊,自己卻躲在一旁偷看,想過路的好心人看到後,會收養孩子,給孩子更好的生存環境和幸福未來。



不想被路人看到報了警,孩子暫時被警方收養,這樣奶奶的如意算盤落了空,本想為孫子找個好人家,不想警方根據線索很快找到了孩子親生父母。不是外地人,是本地附近村上的居民,不想孩子的親生父母都不在了,是70多歲的老奶奶無力扶養才把孫子遺棄在路邊的。



奶奶說:兒子兒媳婦不幸身亡,我一個70多歲的老太婆以無力扶養,只想孫子有個好心人收養他,紙上有孩子的出生年月和生辰八字,還有幾件換洗衣服、紅包、奶粉等。我沒心遺棄孫子,我只想孫子會被好心人收養,日後有個好日子。其實,現在上門出錢買孩子的都有,可俺捨不得,買賣孩子聽說要坐牢的。

以上只是我的個人猜測,可信不可信網友們各自思量,贊同的點個贊,反對勿噴,有不同看法的可以相互討論和交流,謝謝了。


月季正紅


有句話說得好,做父母不用經過考試,實在是太可怕了。像這種狠心丟棄掉自己孩子的,就是根本不配成為父母的。

在婦產科多年,見到的奇葩父母也不少。有的也都是極端的自私和不負責任。有的明明孩子都快到預產期了,因為吵架了就不要,故意自己亂吃藥,非要折騰的引產,結果引下來孩子還是活的,就這麼不要了,親媽還看都不看一眼。

以前的年代有重男輕女的,把女孩拋棄。現在好了很多,基本上不會不要自己的孩子,除非個別有殘疾的孩子,家人無力治療也沒什麼法律意識選擇遺棄。大部分特殊情況的,生下來送人收養,孩子也算是逃了一條性命。

這位母親應該找到,好好給她普一普法。她這個行為已經可以算是遺棄罪了,讓她到公安局好好體驗一把吧,看看能不能喚醒她愚昧又狠毒冷漠的心靈。這樣的母親,老了怎麼受罪,都是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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