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半岁孩子被亲生父母遗弃路边一事?

Q视讯


在广东粤东某寺庙,生活着这么一群人,他们都曾经是弃婴,一些人已慢慢长大。听说,在这些弃儿当中,男性基本上都是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疾病;女性大多则是健康的,她们是“重男生女”的产物。

几位本地朋友结婚,她们都没有去做婚检,她们说,自己身体好好的,肯定不会生出畸形儿的。问为什么不去做婚检?答,他们这里的人,都没有这种习惯。似乎感觉婚检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行为。而且,也很少有人去做B超。似乎觉得没必要,也不知道是不是为了省钱。 她们没有更深一步去想想,万一腹中是个畸形儿怎么办?如果有照B超,也能够及时发现,这时候,采取措施,也不会让自己背负遗弃的罪名,社会也不会多加一重负担。


有些人,万一生出畸形的孩子,大多就偷偷地遗弃在寺庙门前。 或者,由于计划生育的束缚,本来要男孩的,结果又生了女儿,这时候他们也想到了寺庙。 就这样,寺庙成了弃婴的集合地。 据说,寺里每个周末都会请附近学校的老师来义教孩子学算术、学英语、写毛笔字、画画、唱感恩歌等等。大孩子还轮流做“小老师”教年纪小的。每隔几个月,寺里还会带他们出去郊游,让他们认识外面的世界…… 这是不幸中的万幸。但是如果这些孩子有父母在身边,岂不是更加幸福吗? 遗弃孩子的人们,你们的心里,真的没有一丝内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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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都是在新闻上看到这种抛弃孩子的,去年夏天在我家附近竟然真实的遇到了一例。也是用的一个纸箱子装的孩子,当时被发现的时候,孩子正在吸吮自己的大拇指,可见孩子饿了,但是他非常的听话,一直都没有哭。

围观的人都说父母真狠心,打电话报警后,警察来了查看了一下,表面上孩子一切都是正常的。里面放的有奶粉和尿不湿,还有孩子简单的基本情况。

后来据说警察带回派出所后,有个老奶奶过来找孩子了,说是孩子的亲奶奶。说是儿媳妇丢的孩子,嫌弃男方家里穷,想离婚,又怕男方养不活孩子之类的。当时我们听后都觉得那个女的太不靠谱了,孩子拼爹家里穷,那你生孩子之前在干什么,怀孕之前怎么不好好想想。

我是一位母亲,说实话,我真的看不下去这种新闻,看的心里很难受。人与人之间的思想差别真的好大,以前总觉得母爱是多么伟大,这样的妈妈真的把母爱给毁了。

以上只是我的个人想法,如有不妥之处请见谅!


大家好,我是妮儿妈咪。育儿之路你我相伴,不离不弃,我们一起交流育儿路上的酸甜苦辣! 如果喜欢我的育儿生活,请关注我吧!


妮儿妈咪育儿


孩子都已经半岁,往后越来越可爱,怎么就舍得遗弃呢?


父母留下的纸条说是因为无能力抚养,所以要请好心人帮忙收养,看起来这个理由似乎很恰当。

但做为为人母的我面对这种遗弃行为,实在想不明白:孩子还这么小,就没有抚养能力,表示开始在孕育孩子的时侯就不具备这个能力,为何还要孕育这个孩子?


为何还要忍耐坚辛怀胎的10个月?有句话说:再苦不能苦孩子。可是这个孩子却连跟随自已父母吃苦的机会都没有。


不知这个妈妈经历了什么又或是现在面临着什么,但可以肯定一点的是,对于当下面临的问题缺乏责任感。


遗弃孩子看上去是暂时脱离了困境,实则是逃避面对现实,面对自已,而且日后可能会产生负疚感。


相信这位妈妈的父母也是平凡之人,辛苦把她养大,或许在成长的过程中缺乏父母的关爱,而导致今天的不幸,但是生活中本来就充满着苦难与痛苦。


重要的是自已尽力了吗?有想要去改变,而不逃避吗?世界上有个最大的谎言,就是你不行。

在传统文化里,父母之于子女,就如同天地之于万物。无论是雨露阳光,还是水分土壤,都是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条件。


真心希望这个遗弃孩子的妈妈能认识到这点,勇于担起自已的责任,把自已的孩子好好养大,即使身处苦难,但有爱,总能走出困境,看到黎明。


幸生


遗弃算是一种犯罪。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你说的丢下未成年子女不管也要看是否有独立生活能力才能判断算不算遗弃。构成遗弃罪的要满足很多重要条件,法律的东西老百姓看起来会觉得很麻烦,不过也算是没有漏洞吧。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吉,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 遗弃罪  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 遗弃罪  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新世纪育儿经


比较认同西湖五月天分析的原因,未婚生育和婚外私生子,不管是哪种情况,我都不接受把孩子直接丢在外面。真是对孩子的极其不负责任!

虽然我很反感女性做流产手术,但是如果在明知不该生养这个孩子的情况下,从怀孕到生下孩子,甚至养育孩子到半岁,一年多的时候为什么不能给孩子寻找一个好的归宿?而是选择最终将孩子遗弃在路边,如果还对这个孩子有爱,为什么又要将他置于如此危险的环境中?

被人遗弃的孩子,如果能够在后期得到养父母家庭的爱,也会成长为一个健康的人,如果不幸没有遇到一个好的家庭,那是多么的心酸,可能就是一辈子的阴影。

我的妈妈就是特殊原因被我外公外婆领养的,姨奶奶介绍的,出生后不久就抱过来养,但是她的亲生父母都是知道的,关系复杂,刚开始也有来往,后来因为本身感情也不深,慢慢淡化了,再也没见过,读初中的时候,我妈妈的亲生父亲也曾到家里来找,希望认回亲人,我们一家都很排斥,特别是我的外公,很生气,直接把人赶走了,这事就翻篇了。

所以我想我的妈妈也是幸运的,在出生后遇到了合适的家庭,得到了独一无二的爱,长大成人,当然,我的外公外婆也是幸运的,我的妈妈很早就开始当家,承担家庭的责任,再苦再累也要照顾我的外公外婆。

现代社会要自食其力并不难,再辛苦自己的孩子也还是要管的,不管不顾就太自私了,对自己,对孩子,对社会都不负责任,希望这个孩子能够被好的家庭收养,健康成长!


葉子芊芊


不知道世界怎么会有那狠心的父母,把自己的骨肉遗弃在路边你有什么理由我都不想原谅你这种行为。

如果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你就不要怀孕把他生下来。现在医学那么发达,你满可以在怀孕初期终止,又何必把孩子生下来遗弃他呢。


有的家庭是喜欢男孩子,结果又生了个女孩,为了继续生男孩,就狠心把女孩遗弃了。

还有的是孩子生下来了有毛病,自己家庭条件差,花不起那么多钱,就遗弃了。这样的孩子最惨。我听同事说过一个。很多人捡回家,一看有毛病,就又偷偷扔出去,那么小的孩子,遇不到菩萨心肠的人,最终难逃厄运!

有的未婚先孕,婚外孕,他们都是不负责任的男女。没有抚养的能力,为了自己的私欲,把可怜的他们带到他们原本就不该来的世界。这世界并没有张开双臂拥抱他们,而是无情的遭到遗弃!

我班里有个男孩。我办理学籍时,我看到过他的户口本,曾用名叫秧生。我觉得这个名字太不普通了。现在哪里还有这么老土的名字。我止不住我的八卦,就问了问孩子的家长缘由。

原来这孩子是捡来的。这个家长说,她们以前没在市里买房子少,住在乡下。有天早上,由于头天晚上下了一夜的小雨,不大但是淅淅沥沥的几乎没停。早上她想去自家地里看看。到了地里头就听见有孩子哭。她仔细听听,好像是地里,她家种黄豆的地里。她壮着胆子,过去一看,真的有个孩子。虽然还用雨布给孩子包裹着,但是由于孩子的老是踢腾,包裹他的小被子都湿了。她自己就有一个女儿,打开一看,还是个男孩,看着也没毛病。就赶紧抱回家去了。和老公商量了一下,决定留下来。先去医院里给孩子全面检查了一下,孩子没有毛病。



从收养了那孩子以后,她家买卖越做越好,钱越赚越多,就在城里买了房子。因为觉得当初秧生的名字虽然有纪念意义,的确有点太土。就给孩子重新取了个名字。

我心里说,这孩子也真是命大。大难不死必有后福。(有点迷信了,哈哈)现在这孩子上大学呢,特别优秀。

回望孩子这家之所以日越过越好,就是因为他们有颗良善之心吧。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他们积德了,所以老天才给予了后来的富裕生活。你焉能说举头三尺没有神明嘛?

做人最起码得有做人的底线。遗弃半周岁的亲生骨肉,不管出自各种原因,都不值得原谅!!你有很多种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法,你却选择了一种最不负责任的方法。你们失去了做人的基本道德!!


心中百合静静开


不能理解!我的小女儿也是在垃圾堆旁捡的,当时,身旁只有一个脏的不行的小褥子,别的啥也没有!我一看就哭了,脸上好多蚂蚁,全是红点,可她还是极力睁开眼睛看这个世界!到医院检查医生说她只有快7个月样子!经历了好多,现在是我们全家的宝贝!身体有点弱!说过慢!医生说是早产原因!但我们全家不后悔!因为生命值得尊重!遗弃生命可耻!这样的父母不值得原谅!


几米142339541


孩子是爱情结晶,当爱情不在了,结晶也可以抛弃吗?答案是:不可以。搞不好是会触犯刑法遗弃罪的。

遗弃罪是指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可怜”的孩子,“可恨”的父母。看到被抛弃的孩子,我们禁不住可怜孩子又会骂一下弃婴的父母。

其实孩子不可怜,因为他还懵懂无知,感受不到情感上的受伤,对他来说“有奶就是娘”。他的父母才可怜,若不是无可奈何谁会抛弃自己的亲生儿女。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可恨是作为父母不对孩子负责,冲动之下生下孩子,又不想抚养。

若冲动生下孩子是一种错,那么抛弃孩子就是错上加错。如果真的无力抚养,可为孩子找一个让他能过上好生活的父母,而不是弃之路旁不管不顾。

小时候,住农村,人们没有多少法律意识,听过很多领养孩子或者孩子送人的事。

七叔七婶没有孩子好多年,好像说他俩不能生育,他们收养了一女一子。据说这女孩儿就是弃婴,被丢在山上,捡到她时连脐带都没有剪掉。捡了孩子的人,知道七叔没有孩子,就把孩送给他们抚养。

七叔七婶对孩子十分宠爱,省吃简用为孩子买奶粉,七十年代奶粉都算是奢侈品了。孩子长到两岁多的时候才发现孩子的视力好像有问题。


当时的医学不发达,很多人猜测是孩子被捡到时因为在山上呆得时间太久了,正午的阳光直射损伤了孩子的眼睛,至其看东西眯眼,视物稍微模糊!尽管孩子身体有残缺,但是七婶仍把它视为珍宝。

过了几年,七婶竟然又要到了个漂亮的男孩儿。孩子被抱来的时候我们都很喜欢,粉嘟嘟的小脸、浓眉、大眼、长睫毛,萌萌的很可爱。据说是从邻村领养,男孩有两个哥哥,小家伙的父母想要一个女儿,如果生下来的是女孩,他们就认罚,结果又生了个儿子。


当时超生要交巨额的罚款费,加上三个儿子都要娶妻生子,对家庭来说负担太重,于是男孩儿的父母就决定把他送给七叔七婶来养。

这一对儿女给七叔七婶生活增添了许多的欢乐。七婶儿过逝时一对儿女披麻戴孝,为其送葬。

据说后来七叔的女儿也找到了抛弃她的母亲。当时他的母亲是未婚先孕,那个年代流产很少,未婚生子的话会“被唾沫星子淹死”,万般无奈,母亲只能将她抛弃在山上。女孩长大了,也做了母亲,原谅了母亲,母女相认。

七叔儿子的父母就住在邻村,两个哥哥也都认识,但是“养恩”大于“生情”,他在城里聚妻生子全部是由七叔七嫂操办,生活得也算幸福。他和农村的亲生父母和血缘亲哥几乎不联系,不知道是不是对他们还有怨气!


半岁孩子被抛弃在路边,其父母即可怜又可恨,而对于孩子来讲也不知是福是祸?


网悠然




看了孩子的照片,挺讨人喜欢,养这么大谁家做父母的舍得把孩子遗弃路边,肯定是另有苦衷。

现在,我就来一个大胆的推测:这户人夫妻俩个惨遭不幸,家中只有年迈的奶奶和这个可怜的小孙子。奶奶没有这个能有扶养,十没法才把孙子放在路边,自己却躲在一旁偷看,想过路的好心人看到后,会收养孩子,给孩子更好的生存环境和幸福未来。



不想被路人看到报了警,孩子暂时被警方收养,这样奶奶的如意算盘落了空,本想为孙子找个好人家,不想警方根据线索很快找到了孩子亲生父母。不是外地人,是本地附近村上的居民,不想孩子的亲生父母都不在了,是70多岁的老奶奶无力扶养才把孙子遗弃在路边的。



奶奶说:儿子儿媳妇不幸身亡,我一个70多岁的老太婆以无力扶养,只想孙子有个好心人收养他,纸上有孩子的出生年月和生辰八字,还有几件换洗衣服、红包、奶粉等。我没心遗弃孙子,我只想孙子会被好心人收养,日后有个好日子。其实,现在上门出钱买孩子的都有,可俺舍不得,买卖孩子听说要坐牢的。

以上只是我的个人猜测,可信不可信网友们各自思量,赞同的点个赞,反对勿喷,有不同看法的可以相互讨论和交流,谢谢了。


月季正红


有句话说得好,做父母不用经过考试,实在是太可怕了。像这种狠心丢弃掉自己孩子的,就是根本不配成为父母的。

在妇产科多年,见到的奇葩父母也不少。有的也都是极端的自私和不负责任。有的明明孩子都快到预产期了,因为吵架了就不要,故意自己乱吃药,非要折腾的引产,结果引下来孩子还是活的,就这么不要了,亲妈还看都不看一眼。

以前的年代有重男轻女的,把女孩抛弃。现在好了很多,基本上不会不要自己的孩子,除非个别有残疾的孩子,家人无力治疗也没什么法律意识选择遗弃。大部分特殊情况的,生下来送人收养,孩子也算是逃了一条性命。

这位母亲应该找到,好好给她普一普法。她这个行为已经可以算是遗弃罪了,让她到公安局好好体验一把吧,看看能不能唤醒她愚昧又狠毒冷漠的心灵。这样的母亲,老了怎么受罪,都是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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