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領退休金的小算盤,大數據下無處遁形,到頭來竹籃打水一場空

劉某(女),1958年7月出生,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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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省根據《省人社廳辦公室關於開展養老保險重點指標專項核查工作的通知》,採用互聯網+監督的方式,經省廳大數據比對核查,劉某存在兩市重複領取養老金的情形,依據通知要求應當依法核查處理。

經核查,劉某在A市和B市每月分別領取1113.75元和715.47元。為追回重複領取的養老金,B市按政策於2017年9月停發了某的養老金,告知其必須在選擇保留一份養老金的基礎上退回另一份養老金。

劉某不服,提出上訴

稱:劉某1976年11月A市某建安公司參加工作,後因該企業破產改制,人員不能分流安置自謀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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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被武漢某公司派遣至汽車中心做合同工,2012年後離職,通過仲裁使該公司從1998年開始繳納社保。

原告在A市繳納社保是歷史遺留問題,A市辦退休是企業改制清算組行為,原告並沒有惡意在AB兩地同時繳納社保險,在B市繳納社保是連續性行為並不是同時行為,被告同時停止原告退休養老金導致原告生活無著,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及生存權益。

要求立即發放兩地養老金。

B市社保局辯稱

一、核實的情況

1、劉某在A市的參保繳費及退休領取養老金情況,我局專門向A市社會保險局詢問相關情況,劉某於1992年1月參加工作,2005年因劉某未參與單位改制,單位也就沒有給其繳納養老保險費,以致其2008年到齡不能辦理退休。

2011年12月劉某個人補繳了中斷時間的養老保險費後正式辦理退休,2012年1月按月享受退休待遇。現在每月養老金111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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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某在B市的參保繳費及退休領取養老金情況。

劉某在B市某勞務公司建立勞動關係。2013年2月,勞務公司為其補繳了2001年5月至2012年2月的養老保險費;2013年5月,劉某以個人名義繳納了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的養老保險費,2014年7月又經武漢某公司為其補繳了1998年5月至2001年4月養老保險費。

至此,劉某在B市的參保繳費時間滿足最低15年的要求,於2014年6月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月養老金為715.47元,截至2017年9月停發養老金時已經累計領取養老金24941.46元。

二、作出停發劉某養老金的政策依據。

第一,劉某在B市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行為是發生在本人A市領取養老金之後,兩地領取養老金時間相差2年6個月,是在當事人明知道已領取一份養老金的情況下,要求勞務公司採取補繳B市養老保險費的形式,為領取B市的養老金打基礎。

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退休後是不用繳費的,劉某繳費時的年齡也已超出女性職工55歲的勞動年齡段上限,繼續讓勞務公司補繳養老保險費,違反了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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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勞務公司為劉某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事項應於撤銷。

第二,劉某提出合併兩地養老保險關係一事。

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發於2009年12月28日生效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因劉某在B市繳費在其已經享受黃岡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後,依法是不能夠合併的。

如果合併,應該是劉某在A市辦理退休手續前提出,但那時勞務公司還沒有為其繳費,也無合併的基礎。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第五條:“關於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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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的規定。我局已將此政策規定告知劉某丈夫,並請其辦理相關手續。

法院裁決

訴訟期間,本院數次行使釋明權,要求劉某與B市人社局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地選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劉某拒絕,堅持要求合併計算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劉某於2011年12月依法辦理了退休手續,自2012年1月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該行為中原告是已知且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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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又要求B市的工作單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金,在AB兩市重複領取兩份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B市人社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2016)5號《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第五條“關於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對其進行告知,並要求其選擇一地養保,對賬戶進行清理,停發養老保險待遇並不違反相關規定。

原告以其繳納了兩地的養老保險為由要求被告為其辦理兩地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合併手續,該請求不符合國辦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二條“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規定,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點評

劉某磕磕絆絆的在53歲領取了第一份養老金,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企業改制的因素,但不管如何最終通過補繳辦理成功了。但是可能由於對政策的不瞭解,沒有提出兩地養老保險合併的要求,因為事實上她後面從業的公司也都沒為其及時繳納養老保險。

雖然劉某辯稱,這是企業改制辦理的,她不知情,但顯然是不可能的,因為是通過補繳後,她才最終落實了退休。此後的補繳和領取第二份養老保險,實屬有意為之,想鑽政策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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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不說,在其第二次補繳的時候,政府也有審核不嚴的問題,按照人社局申辯的,劉某繳費時的年齡也已超出女性職工55歲的勞動年齡段上限,繼續讓勞務公司補繳養老保險費,違反了法律規定。也值得查一查。另外,退休在第一次補繳的時候,相關的政策,可能也沒有告知劉某。

本案中對於劉某究竟是1976年11月參加工作,還是92年1月參加工作,沒有作出解釋,估計是從檔案材料中認定92年1月參加工作,而之前可能是因為是臨時工這樣的性質而不能算工齡。

兩地養保無法合併,劉某未來收入一定會下降。這也算開始不懂法,未及時申請補繳和合並,後來又違法付出的代價吧。只是不管如何,也算有退休的基本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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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也希望能夠全國統籌,不用為異地養老賬戶的合併而犯愁,也希望每家單位都能足額繳納社保,不讓員工老無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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