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领退休金的小算盘,大数据下无处遁形,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刘某(女),1958年7月出生,已退休。

两地领退休金的小算盘,大数据下无处遁形,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2017年,湖北省根据《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养老保险重点指标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采用互联网+监督的方式,经省厅大数据比对核查,刘某存在两市重复领取养老金的情形,依据通知要求应当依法核查处理。

经核查,刘某在A市和B市每月分别领取1113.75元和715.47元。为追回重复领取的养老金,B市按政策于2017年9月停发了某的养老金,告知其必须在选择保留一份养老金的基础上退回另一份养老金。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称:刘某1976年11月A市某建安公司参加工作,后因该企业破产改制,人员不能分流安置自谋职业。

两地领退休金的小算盘,大数据下无处遁形,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1998年被武汉某公司派遣至汽车中心做合同工,2012年后离职,通过仲裁使该公司从1998年开始缴纳社保。

原告在A市缴纳社保是历史遗留问题,A市办退休是企业改制清算组行为,原告并没有恶意在AB两地同时缴纳社保险,在B市缴纳社保是连续性行为并不是同时行为,被告同时停止原告退休养老金导致原告生活无着,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及生存权益。

要求立即发放两地养老金。

B市社保局辩称

一、核实的情况

1、刘某在A市的参保缴费及退休领取养老金情况,我局专门向A市社会保险局询问相关情况,刘某于1992年1月参加工作,2005年因刘某未参与单位改制,单位也就没有给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致其2008年到龄不能办理退休。

2011年12月刘某个人补缴了中断时间的养老保险费后正式办理退休,2012年1月按月享受退休待遇。现在每月养老金1113.75元。

两地领退休金的小算盘,大数据下无处遁形,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2、刘某在B市的参保缴费及退休领取养老金情况。

刘某在B市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2月,劳务公司为其补缴了2001年5月至2012年2月的养老保险费;2013年5月,刘某以个人名义缴纳了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7月又经武汉某公司为其补缴了1998年5月至2001年4月养老保险费。

至此,刘某在B市的参保缴费时间满足最低15年的要求,于2014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月养老金为715.47元,截至2017年9月停发养老金时已经累计领取养老金24941.46元。

二、作出停发刘某养老金的政策依据。

第一,刘某在B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是发生在本人A市领取养老金之后,两地领取养老金时间相差2年6个月,是在当事人明知道已领取一份养老金的情况下,要求劳务公司采取补缴B市养老保险费的形式,为领取B市的养老金打基础。

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退休后是不用缴费的,刘某缴费时的年龄也已超出女性职工55岁的劳动年龄段上限,继续让劳务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两地领退休金的小算盘,大数据下无处遁形,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所以劳务公司为刘某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事项应于撤销。

第二,刘某提出合并两地养老保险关系一事。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发于2009年12月28日生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因刘某在B市缴费在其已经享受黄冈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后,依法是不能够合并的。

如果合并,应该是刘某在A市办理退休手续前提出,但那时劳务公司还没有为其缴费,也无合并的基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五条:“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两地领退休金的小算盘,大数据下无处遁形,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的规定。我局已将此政策规定告知刘某丈夫,并请其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裁决

诉讼期间,本院数次行使释明权,要求刘某与B市人社局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地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刘某拒绝,坚持要求合并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刘某于2011年12月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自2012年1月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行为中原告是已知且主动的。

两地领退休金的小算盘,大数据下无处遁形,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原告在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又要求B市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金,在AB两市重复领取两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B市人社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2016)5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第五条“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对其进行告知,并要求其选择一地养保,对账户进行清理,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原告以其缴纳了两地的养老保险为由要求被告为其办理两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合并手续,该请求不符合国办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二条“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刘某磕磕绊绊的在53岁领取了第一份养老金,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企业改制的因素,但不管如何最终通过补缴办理成功了。但是可能由于对政策的不了解,没有提出两地养老保险合并的要求,因为事实上她后面从业的公司也都没为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

虽然刘某辩称,这是企业改制办理的,她不知情,但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是通过补缴后,她才最终落实了退休。此后的补缴和领取第二份养老保险,实属有意为之,想钻政策的空子。

两地领退休金的小算盘,大数据下无处遁形,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但不得不说,在其第二次补缴的时候,政府也有审核不严的问题,按照人社局申辩的,刘某缴费时的年龄也已超出女性职工55岁的劳动年龄段上限,继续让劳务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值得查一查。另外,退休在第一次补缴的时候,相关的政策,可能也没有告知刘某。

本案中对于刘某究竟是1976年11月参加工作,还是92年1月参加工作,没有作出解释,估计是从档案材料中认定92年1月参加工作,而之前可能是因为是临时工这样的性质而不能算工龄。

两地养保无法合并,刘某未来收入一定会下降。这也算开始不懂法,未及时申请补缴和合并,后来又违法付出的代价吧。只是不管如何,也算有退休的基本保障了。

两地领退休金的小算盘,大数据下无处遁形,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未来也希望能够全国统筹,不用为异地养老账户的合并而犯愁,也希望每家单位都能足额缴纳社保,不让员工老无所依。

欢迎点评,欢迎关注“人力资本”,欢迎继续阅读:

图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