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優秀幹警專欄(二)

「先進」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優秀幹警專欄(二)

堅毅又柔情 威嚴又細膩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陶曼法官先進事蹟材料

身著黑色法袍、敲下千鈞法槌,代表國家法律的神聖和威嚴;一句柔情的話語、一片關愛的情懷,傳達著司法為民的熱忱與溫馨。她摯愛審判事業,並以其女性特有的細膩、溫柔和嚴謹,積極投身審判事業,潛移默化地讓當事人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來自法官內心最溫暖的公平正義。她就是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陶曼。

陶曼,女,1981年9月30出生,2004年參加工作,歷任司法統計員、宣傳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等職務,現任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併兼任婦女維權合議庭及刑事少年審判法庭庭長。在法院工作十餘年以來,陶曼同志能夠熱愛本職崗位,在學中實踐,實踐中更新,多方面培養自己運用法律解決和處理各種案件的能力,以適應新時期對法官職業的要求,多年的審判工作經驗歷練,使她逐步成長為審判一線骨幹法官。“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符合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追求,在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等法的價值目標”始終是她的辦案格言。自辦案以來,陶曼同志審理民事案件500餘件,刑事案件300餘件,無一冤假錯案,在處理一些矛盾較大、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中,能靈活運用法律妥善處理問題,不斷創新工作方法,有利地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起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由於工作業績較突出,曾先後被評為法院先進工作者、辦案能手、辦案標兵等榮譽稱號。並被通遼市評為通遼市法院系統調研工作先進個人、通遼市法院辦案標兵,其承辦的毒品案例被評為2012至2016年度毒品典型案例,其承辦的兩起案件連續兩年被評為通遼市十大精品案件,承辦的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入圍第四屆全區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十大優秀案例。

用公正築起法律的天平

公正是公信的基石。法官只有公正斷案,才會贏得百姓信服。因此,對於每個案件,她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審理,力求每個案件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她在庭審前認真閱讀卷宗,制定周密細緻的庭審提綱,為開庭審理做好充分準備;在庭審過程中和庭審後認真組織合議庭成員進行評議,反覆推敲案情,力爭將每件案件辦成鐵案。在友情、親情與法律之間,她執著堅定的是一個人民法官的職業道德,忠誠維護的是法律的神聖與尊嚴。陶曼同志在審理每起案件時,都要認真分析個案的特點,依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對於搶劫、強姦、毒品類等國家嚴厲打擊的犯罪從重處罰,對一些因民間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則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特別是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時,陶曼同志注重民事部分的賠償及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矛盾的化解。

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胡某系同居關係,二人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一天,張某攜帶從超市購買的尖刀,與胡某吃完飯在胡某準備乘坐出租車離開時,張某用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朝胡某身體連捅數刀,在胡某倒地後,張某仍繼續用刀捅其身體數下後逃離現場。胡某胸腹部、胃、肋骨、腰背部、四肢等多處受傷。霍林郭勒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某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在通過仔細翻閱卷宗後,陶曼認為檢察機關對該案的定性不正確。張某預先購買了尖刀,在與胡某協商未果時,朝被害人身上連捅數十刀,導致被害人身體傷口多達16處,傷口包括胸腔、腹部等要害部位,且其中有兩處被鑑定為重傷,從本案中被告人預先準備行兇工具,及其對被害人實施侵害的部位、強度、時間來判斷,均可認定被告人主觀上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的,故陶曼認為應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對張某定罪處罰。在審理過程中,張某拒不承認自己主觀上有殺害胡某的故意,且拒不賠償被害人,故陶曼認為對被告人應當從重處罰,最終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對張某作出了有期徒刑十年的判決。該案在宣判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

2016年,陶曼在審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時,被告人顏某因發生交通事故至被害人齊某重傷,被害人家屬情緒特別激動,要求法院對被告人從重處罰。顏某雖對自己的魯莽行為後悔不已,但因其車輛沒有保險,家庭條件也一般,故主觀上賠償的意願不是很明顯。在接到案件後,陶曼充分了解了雙方當事人的自然情況,齊某家屬雖情緒激動,但其治療需要大額的醫藥費,如果不能達成賠償協議,則會影響齊某的病情治療。陶曼找到了雙方家屬,耐心細緻地做雙方的工作,講清其中的法律規定及利害關係,並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諒互讓,最終,針鋒相對的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法官對被告人也做出了緩刑的判決。

用行動詮釋法律的溫馨

有人認為,法官只能講法,不能講情,尤其是刑事法官,似乎講了“情”就不能做出公正的判決。而陶曼認為,刑事法官不僅要嚴格執行法律,更應當融入人情,融於人性。

被告人韓某與被害人宋某系夫妻關係。一天,二人在結束經營燒烤小吃店生意後,宋某醉酒後毆打、辱罵其母親及韓某。韓某因害怕宋某再傷害孩子和婆婆,便上床用右手扼其頸部導致宋某死亡,在發現宋某死亡後,被告人韓某撥打110報警電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在接到韓某故意殺人的案件後,陶曼開始感到很意外,因為作為一名基層法院的法官,很少接觸到故意殺人的案件,並且是一起婦女將自己丈夫殺死的特殊案件。在她以前所學的刑法理論中,一直認為故意殺人罪是一種極其嚴重的罪行,其相應的處罰也比較重。但當我仔細地翻看完卷宗之後,作為一名女性本能的同情及憤慨之心被喚起了。卷宗中,韓某被宋某長期實施家庭暴力,宋某經常酗酒,喝完酒後就對韓某百般侮辱、虐待,照片中的韓某,遍體遴傷,慘不忍睹。因案件的特殊性,作為承辦人,陶曼特意到韓某的公公婆婆家進行了走訪。韓某的公公婆婆均已八十多歲,宋某是二個人五十多歲才有的兒子,老來得子,二人對其百般嬌生慣養,養成了他暴躁及為所欲為的性格。韓某的公公婆婆表示,對宋某的死亡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主動出具諒解書,請求儘快將兒媳婦釋放。宋某的親屬、村裡的村民得知法官來走訪,紛紛反映情況,證實宋某經常無故對韓某施暴,手段殘忍,村委會還拿來了對韓某從輕處罰的請求書,上面籤滿了村民的名字。通過走訪看到的這一幕幕,同樣身為女性,陶曼也忍不住落淚了,在如今的時代,竟然還有婦女遭受如此的非人虐待,心中的天平不自覺地無限傾向了韓某。在準備彙報案件時,陶曼一度傾向於韓某構成假想防衛,並極力主張判處其緩刑,個人的情感也表露無遺。但是,等情緒平復下來之後,陶曼再次理智地重新審查了本案的各項證據,雖然韓某是因遭受丈夫的長期虐待,忍無可忍而將丈夫殺害,但生命權畢竟是人權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殺人罪,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現實中都被認為是最嚴重的刑事犯罪,從法理上講,對他人生命的非法剝奪是最大的侵權行為,這一理念在刑法系統中也得到了體現,在整個刑法典中,故意殺人罪是唯一從重刑到輕刑排列的罪名。所以,對韓某判處緩刑,還是不能夠達到較好的法律效果。因其故意殺人情節較輕,拿出了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的意見,該判決結果,無論是公訴機關、被告人、還是被告人的親屬、鄰居都表示滿意。通過辦理該案,陶曼明白了法律不是冷冰冰的,不能脫離道德與感情去辦案,同時,也不能拋開法律法規,只依靠情感去裁判。該案也獲得了通遼市2014至2015年度十大精品案例,併入圍第四屆全區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十大優秀案例。

用柔情踐行法律的良知

作為少年法庭合議庭庭長,陶曼同志致力於青少年犯罪的審理及預防工作,在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嚴格按照未成年人審理程序辦理。針對沒有聘請律師的青少年被告人,一律為其指定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之前,到被告人家庭、學校走訪,瞭解青少年被告人成長的環境及促使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因素,在提審及開庭審理時,對被告人作出有針對性的法庭教育及法制宣傳,本著教育與挽救感化相結合的原則,對青少年犯罪能夠適用緩刑的儘量對其適用緩刑。在審理多名被告人聚眾鬥毆一案時,陶曼注意到了一名被告人李某,剛滿20歲,只是因為一時的哥們義氣而參加了聚眾鬥毆,其犯罪情節並不惡劣,主觀惡性也不深,為此,陶曼特意到李某所在社區調查走訪,經瞭解得知,李某的父母從小離異,並且都不管李某,他是由奶奶一手帶大的,李某一直是一個聽話懂事的孩子,對奶奶也很孝順,只是因為不懂法而一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陶曼認為如果僅僅因為一起案件而不給李某機會,那麼對他以後的人生會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作出了對李某緩刑的判決。該案在判決後,李某找工作成了一大問題,因為大多單位都不願意接收一個有前科的人。陶曼得知後,積極與各單位取得聯繫,說明李某犯罪的性質及家庭的實際情況,最終李某被白音花礦區的一個企業招聘為臨時工。幾年來,李某及其奶奶每到過年的時候都會給陶曼法官拜年,陶曼也已經把他們當成了自己的親人。

作為學校的法制副校長,陶曼同志每年都會以到學校去講法制課、開展庭審觀摩、散發法制宣傳單、進行互動交流等形式對青少年進行法制教育及宣傳,對學生及家長們提出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耐心而細緻地解答,達到了良好的教育與警示效果。自擔任法制副校長以來,陶曼共到學校講課五次,組織學生開展庭審觀摩三次,散發法制宣傳單七次。2017年5月,陶曼同志組織開展了一場別開生面的法制教育活動,邀請學生及家長到法庭進行庭審觀摩。在庭審後,陶曼同志以學生們常見的真實的案例為載體,給學生們上了一堂法制課,並邀請法院、檢察院領導、檢察官跟學生、家長進行了互動交流,解答家長學生們提出的問題。此次活動取得了重大成功,並獲得了老師、家長、學生、領導的一致認可。通過這次活動,讓學生們瞭解、掌握了相關的法律知識,深刻認識到了犯罪的危害性,極大地增強了法律意識,同時,家長也通過這次活動對學生的家庭教育更加重視起來,取得了十分良好的社會效果。

俗話說,法官就是一個天平,不能偏袒於任何一方,否則損壞的不僅是天平,更是人們對於天平的信任。作為一名基層法官,陶曼每天面對的是紛繁細瑣的案件,但將每一個案件都辦理好,用法律的標尺去衡量事物的價值,判斷是非對錯,維護社會正義,捍衛法律尊嚴,是她一直以來的價值追求。

法官應當是美的,法官平凡得像一滴水,忠實得像一座山,在金石般的剛性威嚴之外,還會春水柔性的一面。陶曼在辦案過程中,努力讓自己將情、理、法完美協調起來,讓更多的人在見證司法公正的同時,要感受、欣賞到司法的和諧之美,在她身上,閃爍著當代人民法官的情操與風采,她正以出色的工作、廉潔的作風和無私的奉獻,履行著一個人民法官的神聖職責,為天平增輝,為國徽添彩,讓司法之“水”蕩起美麗的漣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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