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爲應該罰長春長生企業300多萬,然後給受害人賠償,還是讓他直接關閉?爲什麼?

強子124635701


這個問題還用嗎?當然是罰款,賠償,關閉,然後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判刑啦!

344萬元的罰款,對於一個年銷售收入15個億的企業來講,根本就不算個事,人家兒媳婦的定製版粉紅色萊斯勞斯幻影就價值600萬元,就是那輛蘭博基尼,最便宜也要將近300萬元,更何況那麼多的香奈兒、愛馬仕等奢侈品,出國還有私人飛機……只要錢能解決的問題,對於他們來說都不是個事。

所以,對於這樣的人,如果不能戳中她的痛點,她是不曉得疼的,也不懂得人間疾苦,因為錢來得太容易了,可以說每個毛細穴孔裡都是骯髒的。打蛇要打七寸,必須要一招斃命,讓其永世不得翻身,不能再去禍害無辜的兒童和群眾。

25萬支問題百白破疫苗,有24萬支被注射進21萬多名兒童的體內,難道這個賬就這麼算了?誰給孩子一個交代,誰給擔心受怕的家長一個交代,這個長春長生賺的那些黑心錢仍讓他們去瀟灑,去過紙醉金迷的生活?如果這樣,那就太沒有天理了,必須讓他們賠償!

如果按照每家40萬元進行賠償,那就是840億,管它有沒有那個實力,先索賠再說,不夠就直接對這個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按照人頭或損害程度進行分配。

最後,就是判刑罰款的問題,不僅要對公司罰款,也要對個人進行罰款,不能讓他們佔一絲一毫的便宜,然後就可以牢底坐穿了,或者伏法謝罪天下!


打虎拍蠅


大實話:賠償、判刑和罰款都是有必要的,但是關閉企業則是沒有必要的。

對於這件事我們必須清楚地認知到一點,那就是“問題疫苗”問題的根源在於人出了問題,而不是技術出了問題。給受害人賠償是給受害人一個交代,而對相關涉事人員進行罰款和判刑則是給社會一個交代。

就目前市場的疫苗生產格局來說,長春長生絕對是屬於疫苗生產的龍頭企業。關閉這樣一個企業對於市場來說影響還是比較大的。

並且,我們也應該清楚,長春長生是有能力和技術生產真疫苗的,只是因為一些人利慾薰心,再加上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所以才導致出現今天的“問題疫苗”。

所以,這種事解決的核心在於揪出所有涉及“問題疫苗”的策劃者、推動者、以及生產管理者等利益既得人員,然後將企業重新換血改造。

所以,我個人建議是在對相關涉事人員進行處罰,在對受害者進行賠償以後,應該將長春長生公開進行招標拍賣,讓真正有能力,有責任心有社會良知的人去管理和經營。

畢竟,長春長生作為一家上市公司,那些高管老闆之類的早就賺得滿盆缽了,即使企業關閉了,他們這一輩子也是衣食無憂。而一旦將這家企業進行關閉,那麼受損失最大的還是無數的股民。企業關閉了,無數的基層員工也將面臨這下崗,但是因為這些人之前在這家問題企業工作過,很可能還會受到其他企業的排擠,這些都是很現實的問題。

林肯曾將說過一句話:把敵人變成朋友不也是消滅嗎?同樣,在這裡我想說:把問題企業變成良心企業不也是消滅嗎?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首先感覺這個提問就有問題,就好像語句中的病句一樣。

不知道這300萬是如何計算出來的?疫苗是事關千家萬戶孩子健康的特種商品,怎麼能按普通製假商品處罰呢?這300萬又怎麼能夠賠償那麼多孩子們中有問題孩子的健康呢?

至於關閉不關閉問題,其實關閉毫無必要,把企業老闆和股東全部清理出去,讓別的企業接管這家企業,用現成的設備和熟練工人可以繼續生產疫苗,當然不是假疫苗了。

最好是把所有股東們的錢拿出來充當孩子們的賠償,同時利用多餘的罰款成立一個基金,專門用於那些注射過假疫苗孩子的未來後遺症問題。再讓其他疫苗生產企業兼併長春長生公司,繼續生產疫苗為社會和孩子們服務。


醉美邯鄲


長生生物生產、銷售效價不夠的百白破和生產記錄造假的狂犬疫苗,危及到數以億計的人民百姓的生命健康,為了榨取利潤將無數生民視如草芥。如此惡貫滿盈直讓人觸目驚心,當然要嚴懲不貸、追責到底。不但要對他們鉅額罰款,還要讓他們對受害者賠償損失,並且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在法律上,假藥與劣藥的區別之一是,前者所含成分種類與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而後者所含成分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長生生物之前生產的效價不夠的百白破顯然屬於劣藥,而目前曝光的生產記錄造假的狂犬疫苗屬於假藥還是劣藥則需要進一步檢測。

但無論是假藥還是劣藥,長生生物都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罰款、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因使用其疫苗而遭受人身損害的人民群眾可以要求長生生物承擔“醫療產品責任”的侵權責任,賠償他們的有關損失和所受損失兩倍的懲罰性賠償。當然,對相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他們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的刑事責任,給予嚴厲的刑事處罰。

目前,吉林藥監局已經對長生生物做出行政處罰,公安機關也正式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序,希望司法機關對他們嚴懲不貸,以告慰全國人民的憤慨之情。

當然,照這樣我們全民抵制下去,長生生物距離破產倒閉也不會太遠。


冰焰


朋友,我覺得對待不良企業最好的辦法就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還是直接關閉,以破產程序實施,然後給受害者賠償。



一方面,直接罰款300萬元,對於涉事疫苗造假企業的高獲利性,真的不如九牛一毛,難以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而且300萬元罰款對這麼多受害者又怎能進行賠償,即便賠償又能有多大意義?因為300萬元賠償到這麼多受害者身上,一個人平均是1元錢還是幾元錢?所以還是要直接關閉破產最好,這樣有利於保障對受害民眾進行賠償,也對疫苗造假企業起到有效震懾作用。或者最起碼應罰得疫苗造假企業傾家蕩產,再來對受害者進行賠償。



另一方面,直接破產,讓疫苗造假企業直接消失,使“其家破人亡”,關閉破產是一個必經階段。如此,才會對所有疫苗生產企業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有利於營造我國疫苗生產生態,避免未來有更多疫苗生產企業步長春長生生物制約的後塵,從根本上推動我國疫苗生產安全質量的提升,消除疫苗生產中有可能存在的一切隱患,讓全體民眾放心使用國產疫苗。





中國資本市場並不缺乏企業,而是缺乏更多有良知的企業,讓疫苗造假企業破產消失有何不可?讓其直接破產符合最廣大人們群眾的根本利益,又何樂而不為?因而不能保護這樣的民族企業,這樣的民族企業保護得越多,老百姓受到的禍害也就會越多,總不至於為了保護一家不良企業而置大多數民眾生命安全於不礎。


財經深思


孩子是祖國的花朵,也是祖國的未來。為了祖國的花朵能夠茁壯的成長,我們國家建立了比較完備的醫療體系。

尤其是,對於孩子的疾病預防工作比較到位。從孩子一出生,就對孩子接種預防疾病的疫苗,降低孩子將來得這種疾病的風險。

孩子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也是家庭的未來。為了自己孩子能夠健康的成長,作為孩子的父母,從孩子一出生,就按著接種疫苗的時間表,為孩子接種疫苗。

對於疫苗的生產有著完整的監管體系。從疫苗的生產、運輸、存儲、接種,都有著完整的標準和要求,以確保疫苗的安全。

就是在這樣完整的監管體系下,長春長生、武漢生物兩個疫苗生產企業,生產的百白破疫苗出現了問題。有六十五萬只不合格的疫苗,上市流通。

據報道,河北省有十五萬個孩子接種了問題疫苗。其它的省份我還沒有看到,極有可能六十五萬只問題疫苗,都已被孩子接種。

對於疫苗都敢造假的企業,不顧孩子的生命安全,只知道賺取昧心錢的企業。僅僅罰款是遠遠不夠的,也是不能平民憤的。

更何況只是區區三百萬元,對於此次問題疫苗的兩個企業的相關責任人。應該重罰,罰他個傾家蕩產,永世不得翻身。

不但要罰,還要對相關的責任人,進行刑事處罰。使那些還在賺取昧心錢的企業和個人,不敢再賺取昧心錢,起到一個震懾作用。

醫藥行業關係到國計民生。尤其是,生產疫苗的企業更是重中之重,來不得半點虛假,應該加強監管,加大處罰力度。絕不姑息問題企業膽大妄為,任其發展,讓其逃脫嚴厲的處罰。


冉兄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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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生生物,一家深交所上市公司,本應竭心盡力服務大眾,回饋社會與股東的信任。然而卻出現疫苗造假,道德淪喪、蔑視法律。 長生生物造假的對象是狂犬疫苗與百白破疫苗。前者是為預防狂犬病毒入侵的,事關人命;後者是每一個寶寶出生3個月後都會注射的百白破疫苗。如果疫苗不起任何作用,將至孩子的生命於何地?至被犬類咬傷者的安全於何地?也許有人會抱著僥倖心理,但對一個家庭來說,發生了就是100%的災難。


事件發生後,首當其衝的任務是如何採取補救措施將風險降至最低水平,而後追責是必須的。

首先,公司法人及董監高等管理層罪責難逃。公司法人是造假的主要推動者或失察者,對公司經營行為負責,付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說其危害公共安全一點也不為過;記錄造假,公司董監高等高管們難道一點不清楚?那又為什麼不舉報呢?所以處罰誰都不冤枉。對這些人,讓其付出不能承受之重的代價,才能足夠警示後來者;

第二,監管部門存在嚴重失察失職責任。對該公司來講,造假不是第一次。當再次發現線索時,僅僅在自己權限做出344萬罰款,吊銷相關牌照。這裡沒有看到部門協同,證監會、公安局介入是後面的事兒;對造假問題的發現還要靠舉報人提供線索?自己沒有檢查的檢查制度與手段嗎?飛行檢查形同虛設?出了狀況才想起來!


第三、在企業經營中是否存在為了“臉面”,要求各部門一路開綠燈的情況?是不是有意無意的充當了造假事件的縱容者?

第四、某些券商也有部分責任。作為上市公司,長生生物每年會有大量調研訪談,而後向投資者推薦該公司。能不能做到盡職調查?如果這點還可以原諒的話,但事情爆發後,有些人還試圖請所謂的“專家學者”出來解釋,原因是旗下產品重倉了該板塊、該個股。
法規制度確實至關重要,但法規制度再好的也需要人一絲不苟的執行。疫苗事件不是天災,是徹徹底底的人禍。“亂世用重典”,醫藥行業亂象確實該重手整治了!


玩轉交易


對於這樣一家龍頭企業關閉是不大可能的,他們大不了換個商標換個名字然後繼續盈利。

最重要的應該是“殺一儆百”,把這批人渣統統重罰讓他們翻不了身,這樣才能以儆效尤起到示範作用。

而且這本身也不是“企業的問題”而是這一群人渣太過貪得無厭,同樣的一把刀有人拿來做菜烹飪出美食,而有人卻用它來殺人,都是用刀關鍵還是看使用人的目的。

假疫苗害了不知多少人,積極賠償受害者家屬這是必須做的。

企業倒閉最後苦的還是普通員工,因為上面的管理和股東早就賺的盆滿缽滿,關閉了他們大不了投資另外一家企業,所以直接關閉是不可取的。


大熊叨叨叨


這個問題是不對的,罰款與吊銷營業執照並非擇其一而使用,而是可以同時進行處罰的。此外,罰款與吊銷營業執照是行政處罰,對於接種疫苗造成死亡的兒童,長春長生還需承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一、罰款與吊銷營業執照可以並列使用

罰款需吊銷營業執照都是屬於行政處罰措施,二者並非只能擇其一而使用,二者可以同時使用。本次疫苗事故,事涉數百萬兒童,且引起了國家領導的高度重視以及全國人民的關注,如果長春長生確有違法行為存在,勢必要吊銷其營業執照(直接關閉)且處以高額罰款,以最為嚴厲的手段對其加以處罰才能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二、刑事責任

若長春長生生產假疫苗的事實成立,其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從該條法規可以看出,構成該罪的要素是其生產的假藥足以危害人體的健康,但目前所公佈的消息是該假疫苗僅是無效,並無其他危害(是否有其他危害有待進一步調查)。但是疫苗作為預防疾病的藥物,其無效本身就是一種危害,使兒童遭遇該疾病的幾率上升。因此,長春長生的行為已經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長春長生是一家公司,本案屬於單位犯罪,對於單位犯罪的處罰,單位不是人,不能處以徒刑等刑事處罰,只能罰款,但是,對於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將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處罰,即將對長春長生的主要負責人處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刑事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如果能夠證明有兒童因接種該假疫苗致死,長春長生的負責人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三、民事責任

長春長生公司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對接種該疫苗的兒童的一般民事賠償以及對接種該疫苗致病致死兒童的特殊民事賠償。

一般民事賠償:即對於所有接種該疫苗的兒童,因為該疫苗是無效的,不能達到其說明的防止疾病的效果,屬於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接種(購買)該疫苗的可要求長春長生公司進行疫苗價格的三倍賠償。

特殊民事賠償:即因為接種假疫苗致病致死的兒童,長春長生公司應對其進行相應的賠償,但需先行證明該兒童的病(死)是與接種該公司的疫苗有關,而這恰是難以證明的,尤其是之前因疫苗死亡的兒童,如今根本無法證明。


法束書亭


希望國家能夠一查到底,不光是涉事企業,還有沒有涉事公職人員,有待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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