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18〕31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重慶市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辦法

一、調整範圍

(一)企業退休人員。

1.

2.

3.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三)離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等不執行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辦法及標準

(一)定額調整。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企業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低於15年的,統一按15年進行調整。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7年12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3%。

(三)適當傾斜。

1.符合本辦法調整範圍第一類(企業退休人員)第1、2項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1)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對國務院批准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區、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下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對

(4)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2017年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2.符合本辦法調整範圍第二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國務院批准的艱苦邊遠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本辦法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會保險局彙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准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五、其他事項

本辦法自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監委,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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