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汨羅市2020年“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突出環境問題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汨環委發〔2020〕2號

關於印發《汨羅市2020年“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突出環境問題整治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相關鎮人民政府,各市直相關單位:

《汨羅市2020年“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突出環境問題整治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汨羅市城鄉一體化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

2020年4月8日

汨羅市2020年“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突出環境問題整治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切實推進我市“千噸萬人”以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消除環境風險隱患,從源頭保障居民飲水安全,確保飲用水源水質不下降並持續改善。根據省、岳陽市汙染防治攻堅戰文件以及汨羅市委、政府兩辦關於印發《汨羅市汙染防治攻堅戰2020年度工作方案》通知要求,現就我市全面推進“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打嬴汙染防治攻堅戰,著力解決“千噸萬人”及“千人以上”飲用水水源地突出環境問題,以此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原則

按照“劃、立、治”三項任務要求,開展“千噸萬人”及“千人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整治工作,切實消除飲用水源風險隱患,壓實屬地主體責任,保障全市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和飲水質量。

(二)工作目標

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千噸萬人”及“千人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整治工作,全市“千噸萬人”及“千人以上”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持續改善,飲用水水源水質顯著提高。

(三)進度安排

各水源地屬地鎮5月10前制定整治方案;9月20前完成汙染防治攻堅戰“夏季攻勢”整治任務,12月31前,對整治任務重,整治難度大的問題進行重點攻堅,基本完成其他“千噸萬人”飲用水源地突出環境問題整治。

二、重點任務

(一)制定飲用水水源地整治方案

按照“一個水源地,一套整治方案”要求,各鎮根據“實事求是、輕重緩急”的原則,落實屬地責任,制定整治方案,分期實施。方案中每個環境問題均需有明確的整治內容、責任單位、責任人、整治完成時限,確保具體整治措施符合國家整治標準。(屬地鎮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0年5月10日)

(二)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基礎工作

1、建立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管理檔案,按照飲用水水源地基本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管理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質量狀況分類整理成檔。(屬地鎮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0年5月底)。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上級生態環境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演練和修訂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物資和建設相應的應急防護工程。(汨羅生態環境分局、水利局、屬地鎮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0年12月底)

2、建立健全水源地長效巡查和維護機制。各鎮人民政府要建立飲用水水源地定期巡查和報告制度,建立健全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責任機制,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管理機構,落實責任,嚴格考核和問責。屬地鎮人民政府應督促和指導飲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制定水源保護公約,明確保護範圍,在保護區範圍內嚴格實行“禁建、禁養、禁釣”等的禁令措施。(屬地鎮人民政府、水利局、汨羅生態環境分局,完成時限:2020年9月底)

3、規範勘界立標及隔離防護設置。嚴格按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15)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HJ/T433-2008)的要求,在保護區的邊界、人群活動密集區和易見處,合理設置界標、交通警示牌、宣傳牌等標識標牌。一級保護區周邊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灌木、喬木等自然植被進行生物隔離,必要時設置隔離網或隔離牆等物理屏障。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有道路交通穿越的要建設防撞護欄、事故導流槽和應急池等設施。(汨羅生態環境分局、屬地鎮人民政府、水利局,完成時限:2020年9月底)

4、加強飲用水水源和出水、末梢水水質監測,提高飲用水水質預警監測能力。加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監測力度,在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開展一次常規指標監測,逢雙數年開展一次水質全分析。在突發水汙染事件等特殊時段擴大監測範圍,應加大相應水源水質、供水廠出水、末梢水的監測頻次,監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汨羅生態環境分局、水利局、衛健局;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5、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執法力度。長期保持對飲用水水源地違法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嚴厲打擊、堅決查處一切威脅飲用水水質安全的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並公開查處結果,確保飲用水水質安全。定期組織專項檢查、不定期開展“回頭看”和掛牌督辦,嚴防汙染反彈。(汨羅生態環境分局、市水利局,屬地鎮人民政府;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三)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綜合整治

1、對保護區內設置的排汙口,應限期拆除。一級保護區內與水源地無關的所有建設項目,依法依規由市人民政府堅決取締。二級保護區內建設的排放汙染物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但對於劃定前合法合規建設,暫時不具備拆除或者關閉條件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實事求是地制定實施整改措施,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屬地鎮人民政府、汨羅生態環境分局、水利局,完成時限:2020年9月底)

2、加大保護區內農業面源汙染治理。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開展畜禽養殖、網箱養殖等汙染水源的養殖活動;禁止在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開展網箱養殖、坑塘養殖、水面圍網養殖等活動,保護區劃定前已有的全部拆除或關閉;分散式畜禽養殖圈舍應做到養殖廢棄物全部資源化利用,且儘量遠離取水口,不得向水體直接傾倒畜禽糞便和排放養殖汙水。(屬地鎮人民政府、市農業農村局、水利局、汨羅生態環境分局;完成時限:2020年9月底)嚴禁在保護區內使用農藥,不得在保護區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清洗施藥器械。保護區內的農業種植和經濟林應結合今後土地利用調整,逐步退出。現階段應加強測土配方施肥,採取生態溝渠、生態緩衝帶或溼地等措施,防治農(林)業面源對水源水質造成影響;禁止新增農業種植和經濟林。農膜及種植過程使用的塑料薄膜應做好收集,不得隨意丟棄。(屬地鎮人民政府、市農業農村局、汨羅生態環境分局;完成時限:長期堅持)

3、保護區內的村莊,應優先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做好垃圾分類和生活汙水治理。保護區劃定前已存在的符合一戶一宅政策和標準的自建房,其產生的生產汙水應因地制宜採用化糞池、氧化塘、溼地等措施進行處置或還田消納,不得向環境排放。產生的垃圾應採取分類收集、集中存放、集中轉運,不得隨意傾倒;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集鎮,其產生的生活汙水應收集後,通過集中式或分散式汙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處理後的汙水原則上引到保護區外排放;不具備外引條件的,可通過農田灌溉、植樹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溼地進行二次處理,不得汙染飲用水體。保護區內生活垃圾應全部收集外運。(屬地鎮人民政府、市農業農村局、汨羅生態環境分局,完成時限:2020年9月底)

4、跨越保護區水體或與水體並行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道路、橋樑應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建設和完善橋面雨水收集處置措施與事故處置設施,並根據實際情況禁止或限制有毒有害物質和危險化學品運輸,制定行之有效的應急管理措施,有效防範突發事故對供水安全的影響。(屬地鎮人民政府、市交通局、汨羅生態環境分局;完成時限:2020年9月底)

5、其他問題的整治要求按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15)、《關於答覆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函》(環辦環監函〔2018〕767號)、《關於答覆2019年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函》(環辦執法函〔2019〕647號)等已有政策執行。

三、保障措施

(一)落實整治責任。按照“屬地管理”要求,屬地鎮是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整治和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屬地鎮人民政府要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整治方案,明確分工,責任到人,細化工作措施,有序推進全市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問題的整治工作。市直各有關單位要主動密切配合各鄉鎮,發揮業務指導作用,確保各項整治任務落到實處。

(二)加強組織領導。屬地鎮人民政府及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進一步強化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責任制度。要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和要求,制定本轄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整治工作方案,組織實施並落實。

(三)強化督查考核。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到年終工作考核,對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落實“千噸萬人”及“千人以上”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目標責任進行量化考核。市城鄉一體化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將會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辦室對各鎮各部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落實情況進行嚴格考核,考核評價結果納入對各鎮和部門的年終績效考核,並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考核不達標或發生飲用水源汙染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將對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將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來源:岳陽市生態環境局汨羅分局水環境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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