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讓科研人員從成果中獲得更多收益

人是科技創新最關鍵的因素,培養造就大批優秀科技人才,就要健全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的激勵機制。讓科研人員從科研成果中獲得更多收益,是激勵機制的重要內容。

在5月下旬“兩院院士大會”召開之後不到兩個月,7月24日,國務院又出臺了《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稱《通知》),就如何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進行部署。

具體來說,《通知》的主旨是建立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減輕科研人員負擔,充分釋放創新活力,進一步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多出成果、多出高精尖的成果。

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有三個方面很重要。一是科研人員可以對項目選擇有更多的自主權;二是科研人員對項目經費使用有更多的自主權;三是科研人員可以從成果中獲得更多物質方面的收益。

其實,更重要的是科研項目轉化之後科研人員的收益方面。這次,《通知》做了進一步明確:落實相關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到國有企業或民營企業兼職開展研發和成果轉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激勵力度。

科研成果是一個很大的富礦,但這些成果並未完全實現自身的價值。拿中國高校的專利成果來說,截至2016年年底,高校專利榜單前50名高校的專利數量就達116156件,其中很多高價值的專利成果,特別是有效的發明專利,未能實現轉移轉化。從這一點上說,我們有時候是“抱著金飯碗討飯吃”。

專利成果價值幾何?去年發生在山東理工大學的專利權轉讓就說明了問題。由該校畢玉遂教授研究團隊研發的專利無氯氟聚氨酯化學發泡劑技術專利被一家企業收購,企業為20年的專利獨佔使用許可權將付出5億元的對價。這在國內高校科研成果轉化歷史上是不多見的。

現在許多高校、科研機構規定將不低於70%的職務科研成果淨收益劃歸成果主持人或其團隊所有。果如是,畢玉遂及其團隊不但可以獲得豐厚的個人回報,也會為進一步科研的展開提供物質基礎。

但這也有許多限制性因素。比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規定,通過轉讓或許可取得的淨收入及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應提取不低於50%用於獎勵;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但前提是“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這個前提對科研人員來說存在“風險”,也會制約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股權激勵”這一點十分重要。其實早在2015年8月,黨中央、國務院出臺的《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就對股權有了明確說法:“制定在全國加快推行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的辦法,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對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無疑,股權激勵這一權益性收益是激發科研人員積極性的重要方面。這不單純著眼於當時,當著眼於長遠。但這一激勵機制現在看來執行起來並不順利,或者說當時的規定還比較寬泛,強調的是“單位”,而沒有具體到科研人員“個人”。比如,有的企業賦予了科研機構股權,並要求將股權具體落實到科研人員個人身上。現實情況是,科研機構可以接受股權,但具體落實到科研人員個人身上,因為科研成果權屬方面的原因很難落實。

現在,“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激勵力度”的規定為此打開了方便之門。

總之,科技人才隊伍的培育,需要克服各方面的制度約束,為他們創造一種有的研、能夠研、研有收益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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