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根據婚前的某些沒解決的事情而判離婚嗎?爲什麼?

眾國興


不能。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判決夫妻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個標準實際上上是個軟指標,實務中也不好掌握。實踐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主要是夫妻之間互不盡夫妻義務。

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主要有:1、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離婚的。2、有家庭暴力的。3、有賭博惡習的,屢教不改的。4、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5、婚後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不改的。6、雙方分居三年以上,經調解無和好可能的或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後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0、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無法查找其下落的。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有其他嚴重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情形等等。

你如果有婚前沒有處理好的事情,你們可以協商繼續處理,如果處理不好,雙方互不相讓的又不能和好不願意繼續共同生活的話,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法院審理後還是看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達不到這個標準的話,很可能判決不準予你們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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