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百貨違約失信 賠償大世界實業4000萬元

銀川市北京路與正源街交會處西南角有兩幢漂亮的“雙子塔”,這座佔據核心地段的城市新地標就是大世界商務廣場。近日,記者獲悉,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大世界商務廣場租賃合同糾紛案,最終塵埃落定。經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認為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判決其向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損失4000萬元

新華百貨違約失信 賠償大世界實業4000萬元

事起

2011年1月28日,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世界實業)與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百貨)就租賃大世界商務廣場有關事宜簽訂了《商業用房租賃合同》,對房屋面積、層高、交付期限、驗收時間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違約金為6000萬元。

合同簽訂後,新華百貨作為甲方,大世界實業作為乙方,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分行作為丙方,三方於2011年3月18日簽訂《受託收付資金保管協議》,新華百貨向大世界實業支付定金6000萬元,並約定待商場正式開業後,該筆定金轉為新華百貨給大世界實業的預付租金,直至抵扣完畢。

根據約定,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間,大世界實業向新華百貨出具《委託付款通知書》,並經對方蓋章確認,從共管賬戶轉款6000萬元至大世界實業全資子公司寧夏大世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世界房地產公司),用於工程建設。

爭議

大世界實業在履約過程中應新華百貨的要求,就原設計方案進行了相關修改,並先後獲得建築設計單位審查合格及消防部門同意工程消防設計變更。後大世界房地產公司對大世界商務廣場整體項目的建築高度、層數進行了修改。

根據雙方約定的工程交付時間,2013年6月,新華百貨組織人員現場驗收後,雙方就工程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標準發生爭議

新華百貨

租賃標的物土建及設備安裝工程等達成率約為16%,不符合進場裝修條件,要求大世界房地產公司儘快完成驗收項;

大世界實業、大世界房地產公司

租賃標的物土建工程已完成95%,安裝工程完成50%以上,已經具備進場裝修條件,要求新華百貨儘快進場裝修。

早在2013年5月,大世界房地產公司就向新華百貨出函,言明之前是大世界實業與新華百貨簽訂合同,現大世界商務廣場項目由大世界房地產公司接管,業務接洽與大世界房地產公司聯繫進行。

此後,雙方始終就交付標準無法達成一致。2014年8月26日,新華百貨通過公證方式向大世界實業送達解除合同函、發出《解除的通知》,大世界實業當即回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並表示新華百貨違約不進場裝修,導致大世界商務廣場的其他客戶也拒絕進場或不予交租,給公司名譽和經濟上均造成嚴重損失。

對簿公堂

2014年12月22日,大世界實業就與新華百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新華百貨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合同》,新華百貨賠償大世界實業各項經濟損失4000萬元,本案訴訟費由新華百貨承擔。

2016年6月22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新華百貨和原告大世界實業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合同》繼續履行;被告新華百貨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大世界實業賠償損失4000萬元。

一審判決後,新華百貨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9月13日,最高法院判決:維持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第二項“新華百貨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大世界實業賠償損失4000萬元”;撤銷判決第一項;駁回大世界實業的其他訴訟請求。

反訴

在大世界實業起訴新華百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判令對方賠償經濟損失4000萬元的同時,新華百貨也以大世界實業、大世界房地產公司違約為由,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大世界實業、大世界房地產公司向新華百貨雙倍返還已付定金12000萬元;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大世界實業、大世界房地產公司承擔

一審審理期間,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曾向新華百貨釋明是否解除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合同》,新華百貨認為其向大世界實業送達解除合同函已產生解除效力,故在訴訟請求中沒有申請解除合同。

隨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駁回新華百貨的訴訟請求。

接到一審判決後,新華百貨不服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2016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經審理,最高法院認為:

新華百貨主張大世界實業、大世界房地產公司構成違約,不能成立新華百貨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能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新華百貨在此情況下單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且至今拒不接收涉案房屋,已構成違約。對於新華百貨主張大世界實業、大世界房地產公司雙倍返還定金12000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2017年9月13日,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新華百貨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張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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