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中,受害家庭能不能起诉这家公司?

蓝枫5


1、法院不会受理,按民让刑原则,要等到刑事责任认定并判决生效后,才能受理民事。

2、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很辛苦,要有鉴定结果,该结果能够证明接种不合格疫苗对使用者造成了生命健康的损害,我国民事法律的原则是结果补偿原则,不是规程惩罚原则,即便你胜诉了,但赔偿的数额不会向西方国家哪样赔的很多。

3、本起事件(或案件)处理的政治意义(依法治国)远远大于判决结果的本身,所以依法治国的道路仍然是漫长的,正所谓:正义永远不会缺失一样!

4、现阶段司法改革的目的,不是简单的纠正一些冤案、错案,不是追究几个违法行为人的问题,而是要通过依法治国的决心,重树重建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企业家要有社会责任,要有良知,如若不然的话,假药、假货还会充斥市场。

最后,向那些不慎接种疫苗的孩子们道一声—-上帝保佑你们一切平安!


杜律师辽宁-抚顺104138110


可以,绝对可以!而且必须对这些丧尽天良,无耻至极的药厂提起民事诉讼。只要是按照接种记录上,注射了这几家企业问题批次疫苗的儿童家长都可以提起集体诉讼。但是最好的方式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相关企业和法人立案侦查,所有家长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样不但能够减免民事诉讼的成本,而且可以最大程度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可以要求各地疾控,卫计和药品监督部门公开涉事企业和疫苗流入的信息,如果相关部门有推诿甚至渎职的行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案件调查


直接说案例吧。

2005年6月22日,8岁多的男童夏富兴因被自家饲养的小狗咬伤而到润光公司卫生所注射狂犬疫苗,该批疫苗是卫生所花费从青州市疾控中心处购买,品牌为长生公司狂犬疫苗。

夏富兴打了疫苗之后,随后其双目几近失明,一只眼睛视力降到0.1,另一只仅有光感,被医生诊断为二级残疾。

受害人起诉卫生所和疾控中心

夏富兴的父母选择了起诉润光卫生所和青州市疾控中心,法院判决润光公司赔偿该男子共计约76.5万元,同时判青州市疾控中心无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如果是疫苗缺陷,生产企业长生就是赔偿责任人,但是受害人可以只起诉销售企业疾控中心和卫生所,卫生所和疾控中心赔偿后,可以向长生追偿。


如果疫苗没问题,那就是意外事件,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规定,也是疫苗企业进行补偿。注意,这里是补偿,不是赔偿,是一种人道主义救助,不是侵权责任赔偿。

卫生所起诉长生:长生先败诉,后胜诉

因此,润光公司以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起诉疫苗生产企业长生公司行使追偿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中,夏富兴产生的异常反应与其注射狂犬疫苗存在关联性,该症状符合狂犬疫苗导致颅脑变态反应炎症的罕见不良反应特点,该现象属于医疗意外情形。

因此该损失应由长生公司依法予以补偿。因此判决长春长生公司承担润光公司经济损失的80%(约61.2万元),但是长春长生不服,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院再审认为:长生无责

长春长生无责任,不用赔偿61.2万元给润光诊所,理由是润光诊所无法对涉案狂犬疫苗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认定涉案狂犬医疗为合格医疗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长生也不用对男童夏富兴承担补偿责任,因为既无法确认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也无法确认是长生的疫苗质量问题造成的致盲。

所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接种疫苗后,引起的器官和功能损害,但是各方都没有过错的的药品不良反应,也就是说,如果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况,则意味着疫苗本身没问题,无过错,属于正常的药品不良反应,出现这种情况,会根据疫苗种类,有的有国家财政负责补偿受害人,有的则是由疫苗企业负责补偿受害人。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如果本案中疫苗无问题,各方都没有责任,那男童夏富兴的致残就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该由企业夏富龙补偿。但是,本案中,高院认为,北京法源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并非法定的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鉴定机构,无权对是否构成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认定结论,因此,疫苗企业不用承担补偿责任。

同时,本案中,已经确认疫苗无问题,因此,疫苗本身不是造成致盲的原因,因此,疫苗企业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总而言之,高院再审认为,长生医药的疫苗,本身没有问题,因为不用赔偿诊所;同时又因为鉴定机构不合格,也不用补偿夏富兴小朋友。

但是,如果仅仅因为鉴定机构不合格,就判定长生不用承担补偿责任,未免稍显草率。正确的做法,难道不是应该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要求原告企业润光政所申请合法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流程再作出判决不可么?

夏富兴小朋友现在怎么样了?

根据2008年半岛晨报的一篇报道《男孩注射3针狂犬疫苗双目失明 向诊所索赔92万》,夏富兴在2008年接受了一次手术:手术前左眼0.03,右眼只有2米远的光感。手术后,左眼已达0.12,右眼恢复到5米远的光感。医生表示,预计3个月后,他的视力会恢复得更好。

祝福这个孩子。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感谢邀请。作为一个受害者,我对长春长生可谓切齿痛恨!对这家无良公司,起诉它是我们受害者应得的权利。其实即使赔偿了,也于事无补,毕竟像狂犬病这样的一类疫苗,关系到人命!

我是5月14日被狗咬的,在我们这里的防疫站打了四针疫苗,期间因为要出门,在惠州打了第五针,其余的都在本地打的。当时我去外地前,特意去防疫站要了疫苗拍了一下,想去外地打同样的牌子,所以对疫苗是什么牌子的印象深刻。

而今疫苗的问题暴露出来了,不少同事同学都关心我,问我没事吧?说我太衰了。我只有苦笑,说没事是假的!打完疫苗一个多月了,现在被狗的伤口还是那么红肿,鼓起一个肉包。同时本人最近也是疲乏无力,总咳嗽。要说和疫苗有关系,有点牵强,但是说没关系,换了你会信吗?其实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阴影,毕竟狂犬病潜伏期很长的,现在没事不代表将来没事。

狂犬病一旦发作,致死率百分之百。连狂犬疫苗都敢造假,可见这些人何等丧心病狂。这种行为,和间接杀人差不多,应该重判。

而今又爆出来长春长生两年前别的疫苗也有问题,真是触目惊心,毕竟儿童是祖国的未来。这样的无良企业,已经没有存在必要了,广大受害者应该联合起来索赔,让他们赔到倾家荡产为止,告到让负责人去坐牢。

不过时过境迁,有多少人会保留当初打疫苗的单子呢?即使有,估计单子上也不会标注疫苗生产厂家。所以我觉得索赔难度比较大,比当初的三鹿奶粉索赔要难得多。接下局面演变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走向佳美


当你知道长生生物,武汉生物,深圳康泰,北京民海,还有江苏延申都是同样的三个人控股的,同样的老板,我深陷绝望之中,我家孩子打的百分之九十是这几个公司的疫苗,透心凉,心飞扬..............


PACTDATA


第一,虽说疫苗是免费的,但确实是强制的,不然以后不能入园入学,出国之类的限制。第二,这次公布的不合格疫苗虽然没有完全对到我孩子的批次。但日期相差很近,同一家公司制作的工艺是一样的。你能担保其他批次没问题吗?,还有几家公司老板是同一人。第三,虽然此次假疫苗不会对孩子造成大影响。但是预防针没有预防效果。是不是意味着孩子依旧还有感染疾病的风险。特别是救命的疫苗!第四,疫苗是每个孩子的必经之事,影响之广泛,行径之恶劣。都不可姑息此次事件的负责人,这让国人很愤怒,也加剧了社会矛盾。一定严查严惩!


forget147767645


我和大家一样,非常痛恨这家企业,也非常想追究这个企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但是从那个目前来说,长春长生企业只收到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方面都没有被追究,那所有受害的家庭是否能联合起来对这家公司进行集体诉讼呢?从目前的情况来说,很难!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无论是由于产品缺陷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还是一般的侵犯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件,都要具备侵权的损害结果,就是要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才能对生产的企业进行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从目前的情况来说,虽然长春长生生产的疫苗属于劣药,但是目前尚未有证据证明其对注射疫苗的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因此不具备损失事实,所以是不能通过诉讼要求该企业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的。

那什么情况下才能追究企业的民事责任

正如上述所言,如果有人因注射了长春长生企业的疫苗而造成了身体的损害,或者其注射了该企业的狂犬病疫苗、白百破疫苗没有效果,导致注射疫苗的人患上了狂犬病、破伤风、百日咳、白喉,那我们就可以认定发病的原因因为该企业的疫苗没有起到该有的作用,所以才导致患病,那这样企业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目前中国的法律应对这种没有发生损害,但是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的食品、药品损害事件还没有很完善的立法规定,希望国家早日出台法律,严肃惩治和规范这种事件!


李钦宇


该起事件发酵好几天了,说实在的,还能说什么,食品问题我们都能扛的过来是因为我们还能吃药,但是如果连药都是假的,那谁能保障我们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对于大家关心的能不能起诉该企业的问题,说说个人看法:

能不能起诉要对该企业进行赔偿?

首先赔偿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赔偿的要件必须是:有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是有了侵权行为的存在,因为可能很多人打的疫苗根本就没有任何效用,但是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损害后果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人打了该疫苗但是还没有发生直接的损害结果,或者换句话说这种损害结果目前还处在“潜伏期”,所以这也就造成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只有侵权行为,但是损害结果还在潜伏期中,那么自然即使起诉,那么诉求要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毕竟损害结果还没发生,自然无法得知实际的损失多少。

这是目前比较尴尬的一个问题,这也是目前立法上的空白的地方。

该企业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和各位一样,巴不得这个企业立刻滚出疫苗行业,终身不允许在涉足疫苗行业,同时对案涉的相关人员严惩不贷!

但是回过头来,相信经过这几天的发酵,各位也很清楚目前追究长春长生的刑事责任存在以下的问题:目前查明的情况时药效存在效价不足的情况,那么简单的说就是药效没有规定的那么多,可能没有任何效果,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案涉企业的责任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该批疫苗是否有其他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还未查明,但是我想这批有问题的疫苗的问题,迟早会显现出来,届时希望能够对涉案的相关人员绝不手软才是,否则何以让人心安?

最后,想到前段时间的《我不是药神》的片段不得不感慨,“卖假的真药”和“卖真的假药”究竟何种是利民?


麋鹿说法


长春长生生物,武汉生物,深圳泰康,北京民海,江苏延申,都是高俊芳 韩刚君 杜伟民的公司,假疫苗幕后三大老板。为了钱毒害国家幼儿,天理难容,直接叛剐刑,一刀刀慢慢割,割了喂王八!


萝嘉福


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但是实践中真的很难!

2017年6月20日,西安的龙女士,32岁,在去见客户的路上,与一只60厘米长的狗迎面走过,没想到被狗反咬一口,虽然看起来不是很严重,而且立即进行了处理,注射了疫苗,在注射了4针之后,还是不幸离去,留下了8岁的女儿和悲伤的家人!

龙女士去世后,女儿在参加完妈妈的葬礼后就再也没有提起过妈妈这两个字,难道她不爱妈妈吗,不想妈妈吗?不是的,懂事的她害怕提起妈妈,会惹一家人伤心,只好把悲伤留在心里。

在龙女士发病前的几天,已经腿酸的走不动路,女儿陪她去医院看病,排队帮她拿药,龙女士在朋友圈发文:“看着她踮起脚尖帮我排队取药,暖心而心酸,直至眼里蓄满了泪水,这么温暖的画面一定要记下,多不愿时光流逝而迷糊了记忆”。看完这段话,大家是不是跟笔者一样心酸。

虽然在妻子去世后,龙女士的丈夫申请对注射的疫苗的有效性进行检测,但是结果可想而知,没有权威的鉴定结论,虽然法律规定了侵权责任,可又如何去申请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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