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的假疫苗事件中,相关负责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吗?

大小油菜


会不会因为这个事情,长生老板及相关责任人就要被判死刑?我觉得可能性不大,除非后面有出现系列因为打了假疫苗后,导致严重后果事件发生,而且,必须确定是因为使用了长生生产的假狂犬疫苗,才极有可能出现重判。

虽然,很多人都大叫要判死刑,杀一儆百、以儆效尤。但就目前的情况来说,还没有达到要判死刑的地步,这里有几个因素:

1、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疫苗既不是食品,也不是药品,对于长生生产的假疫苗,如何惩罚、如何判刑,其实,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支撑。所以,说要判死刑的,也只是一时气愤而已。

2、还没有明显严重后果。这个是一个判刑标准,即便是生产了假疫苗,但只是没有起到预防的效果,也没有因为假疫苗带来严重的后果,就很难予以重刑。

3、三鹿奶粉事件是个参考标准。三鹿奶粉事件,严格来说,比这个严重多了,因为它不仅伤害的是孩子,而且已经造成了大量喝了三鹿奶粉后,造成很多严重后果,三鹿奶粉老板最后也没有判死刑,这就说明,问题还没有达到要判死刑地步。

4、不判死刑,并不代表不判刑。长生老板和涉事相关人员,一辈子坐牢是肯定的。20年以上,严重点,无期徒刑。此外,长春长生企业也会跟三鹿奶粉一样的结果,那就是,等待破产吧,相关员工赶紧找下家吧,企业破产是迟早的事情。 此外,如此恶劣事件,我相信,随着调查组的深入调查,相关利益链的涉事方,一定也会被揪出来。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长生假疫苗事件,影响极其恶劣,触及人性底线,有一次把魔爪伸向了婴幼儿。挑战公众良知。判处死刑一点都不为过。我从四个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药品制假售假和其他产品还有根本的区别。药品疫苗是为了健康治病的。而不法商人却从这里下手,如果不严惩,就不能从根本起到威慑遏制的作用。

第二:国家最高层已经相继作出批示,要一查到底,严查重判,给人民一个答复,给老百姓一个放心的医疗环境。

第三:这次假疫苗事件,造假数量巨大,山东,河北等地已经用到了婴幼儿身上,让无数的家庭提心吊胆。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

第四:这次假疫苗事件比“三鹿奶粉”事件严重的多。这些黑心商人不汲取前车之鉴,无视法律。必须重判。死一百次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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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哲学


关于问题疫苗事件,很多人很关心:会不会跟当年三鹿事件一样,枪毙几个。

的确,当年三鹿事件的处罚是相当之严重的。董事长田文华无期,另有三名高管火星5-15年,企业被罚款4930多万,三名奶农更是因此被判处死刑。

官方层面,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时任石家庄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均被免职(后复出)。

但这次假疫苗案,相关责任人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呢?

我们只谈刑事犯罪。

此次假疫苗可能涉及的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罪名定格刑罚是无期徒刑,不是死刑。但是要顶格处罚并没有那么简单。首先得有主观上的造假故意,然后要有非常巨大的销售额,最后还要非常严重的对人的危害。

三鹿高管田文华就是顶格判罚。

但长生疫苗案,客观上来说,虽然是黑心至极,但到目前来说只是效价不达预期,还没有报道有实际危害案例,所以,很遗憾,即便是以此罪处罚,也不会到无期这种级别,甚至15年都判不到,死刑,就更不可能了。

但话没说完。

假疫苗案背后,有很深的行贿受贿黑幕,这里边要扒起来,具体金额有多少,行贿对象有多少,都还不知道。

刑法对对犯行贿罪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等待黑料继续被爆出,我希望为那些良心坏掉的人的刑罚上加一个期限:那就是无期!


科学重口味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叫疫苗?疫苗就是一种病毒!我以艾滋病疫苗为例:如果我要给你接种艾滋病疫苗的话,我就要给你体内打进艾滋病这种病毒。但是你不要担心,因为这种病毒的两颗毒牙已经给我拔掉了,它进到你体内之后,不会对你的免疫系统造成伤害。相反,你的免疫系统会慢慢识别出这种病毒,然后产生应对它的抗体,这样疫苗接种就成功了。当以后真的有艾滋病病毒进入你身体之后,你身体免疫系统就会对它产生抵抗作用。但如果科研人员的水平不够,他直接把一个还没有拔掉牙的艾滋病毒打进你体内,那你不完蛋了吗?或者他以为拔掉牙了,谁知道,病毒进入你体内之后又长出牙齿来,那你还是要完蛋。所以,你听我这么一说,你就知道疫苗是一门很尖端的科学。

那么我们国家的疫苗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呢?

我先说一下我们国家以前疫苗接种的历史吧。在2008年以前,我们所有的疫苗都是日本无偿免费提供的。没错,就是这个你天天念之载之,恨之入骨的日本。他们默默无闻的支持我们国家疫苗几十年,但是我们对于老百姓一律宣传说是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对日本绝口不提。

那么2008年又出现了什么问题呢?那个时候,发生了两件大事。第一件就是北京奥运会。北京奥运会我们花了很多的钱,办了一件举世瞩目的奥运会。但是我们留给外国人的印象就是中国太有钱了,太奢侈了。于是,日本人就知道了,哦,原来你中国已经这么有钱。第二件大事就是我们国家的GDP与日本已经非常的接近,事实上,我们是在2010年才正式超越日本的,但是我们早在2005年就开始鼓吹这件事了。我们总说GDP马上要超过日本,我们是世界第二,我们是G2,多威风啊。所以,日本说既然你这么富了,肯定也不需要我的帮助了,就在2008年之后就中断了对中国的免费疫苗支援。自从那之后,我们就要自己搞疫苗了,但是我们根本就没有做好这方面的准备,由于制度所限也永远不会准备好。所以,从那个时候开始,我们国家每年都有由于疫苗接种死亡的案例出现,直到今天也无法解决,而且以后也解决不了。


守护天使913


三水三心以为:

如果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直接责任人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还有行贿等情节,数罪并罚,判罚可能更重。

三水三心平论:

长春长生的假疫苗事件,无疑,已经成为这个7月最受关注的话题了!

事实上,当前有三个影响力极为广泛的问题,一是食品安全,二是医疗卫生,三是教育问题。可以说,这三个问题,构成了当前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民群众关注度最高、受影响面最广的主流问题。

而长春长生这次的假疫苗问题,牵涉之广,影响之大,情节之恶劣,应为建国以来的第一大案,对于此类恶性案例,从重从严惩处,以儆效尤,还民众一个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但法治社会,任何惩处,都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即使现行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满足人民的期待。

我们首先来看《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那么,长春长生的这次假疫苗事件,是否是假药呢?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但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假疫苗已经定性,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可是,是否有“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却并没有直接的证据!

如果检察院没有明确的证据,要想判断为“情节特别严重”,恐怕,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请注意,这里还有一个“其他特别严重后果”,试想,几十万人使用了假疫苗,算不算是“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引起人民群众如此广泛的反响,算不算是“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希望相关部门,对所有使用过疫苗的对象进行跟踪调查,要知道,狂犬病,目前属于世界难题,如果有人因注射了假疫苗而导致狂犬病发作,那么,“情节特别严重”就毫无问题了。

那么,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相关责任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就几乎可以坐实。

而在这次假疫苗事件中,即使没有明确的证据,三水三心都可以说,这绝对是一个牵涉到腐败的窝案:试想,这样大批量的假疫苗,是如何通过层层监管的?这些监管环节,是否从中受益?还有医疗单位,为何要选择长春长生所生产的疫苗?有媒体报道说,这中间的回扣惊人。这些问题,一旦查实,就会有很多的人被同罪处罚或者因受贿罪被处罚。

总之,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在法律的轨道上,对于这类的牵涉广、影响大、民愤强的大案,审判机关一定要慎之又慎。


三水三心


对问题疫苗不应只采取行政处罚手段

长春长生疫苗造假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了近期继《我不是药神》又一吸引大众眼球的焦点。纵观长春长生疫苗问题初始,媒体和各责任部门都是亦步亦趋,循序渐进的公布对药企的处理,先是谨小慎微的公布,再是3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待总理批示后,对药企的处理才步子大了些,且才由行政方面的处理上升到公安机关调查,显然这样的处理速度让大众感觉是不是轻了些、慢了些。

疫苗造假已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来分析这个事实的法律后果,首先长春长生生产的疫苗已经定性为劣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符合造成轻伤、重伤;轻度或中度残疾;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严重功能障碍的,均符合“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即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如有一例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公安机关就应以刑事案件立案,对药企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直至走完诉讼程序。这里说明的是接种造假疫苗并造成危害的,还可以申请附带民事赔偿。

第二,对长春长生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伤的,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当地监察委完全可以对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第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所以,对长春长生这样昧着良心挣黑钱黑心药企一定要用多种法律手段法律措施加以重典,而不是仅仅采用一罚了之的行政处罚就完事大吉了 ,我们拭目以待。


曦风竹林




西门观点:可能,至少应该是无期徒刑。

事件大略:

一、假疫苗带来的严重后果。

目前的情况是:25万多支假疫苗

(狂犬疫苗)已经注入25万多名儿童的体内。

众所周知,到目前为止,狂犬病基本上是一种不治之症。

25万多名儿童接种的是假疫苗,先不说假疫苗本身对儿童身体健康有无损害,至少是等于没有接种狂犬疫苗。

如果这些假疫苗没有被发现,那么,这25万多名儿童都有可能遭遇严重后果。

二、引起国家高度重视。

此次假疫苗事件惊动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要求:




三、有关部门已经对长生生物公司罚款,相关责任人已经被控制,公司法人已经被逮捕,省市调查组已经进入该公司进行调查。

四、那么,相关责任人有没有可能被判死刑?

根据假疫苗事件的性质,应该属于制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规定:

这次长生生物公司生产和销售假疫苗事件,量特别大,受害儿童特别众多,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广大。

但直到现在,尚未发现和报告有死亡或严重不良反应的情况,因此,依照刑法,相关责任人应该处以有期徒刑,直接和主要责任人应该处以无期或死缓。如果近期发现有死亡或大量严重不良反应者,主要责任人有可能被判处死缓甚至死刑。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首先要冷静,其次责任人要判重刑,第三长生这样的公司准备关门吧

在中国,其他造假事件,老百姓可能骂几句也就过去了,但是涉及到孩子的事情如果胆敢造假,那绝对是冒天下之大不韪,10年前的三鹿毒奶粉还余波未散,长生又在这事儿上面作死了

为了省点成本,在疫苗上搞小动作,稍微有点蛛丝马迹必定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舆论效应远远超越事件的本身危害程度。

其实截至目前的捅出来的是2个批次的百白破疫苗有问题,只是可能影响免疫效果,对人体没有危害,说白了就是没有正作用,也没有反作用,截至目前还没出现危害事件,各省也在积极采取行动补救。


之前三鹿毒奶粉已经给几万孩子造成的事实性巨大伤害(6个婴孩死亡,保守估计数万儿童患病),所以三鹿停产倒闭,这个牌子也废了,董事长判了无期,几个奶农判了死刑,从此国产奶粉一蹶不振。

因为事实上还没造成什么损害,民意只能说从“民愤”角度对量刑进行一定侧重,但不能说民愤大就是死刑,这有违现代司法精神。

但死罪可免,活罪难逃,长生的高董还有她儿子至少得判个十年以上重刑,并且要罚的倾家荡产,一辈子不能再涉足相关行业,这辈子就在悔恨里度过吧

但是对他们个人的处理倒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是长生这个公司,这个公司只能走三鹿一样的结局。

对造假者处以重刑,让他们倾家荡产,一辈子不能翻身。

对造假企业彻底倒闭,惟有如此,才能让可恶的造假者们敬畏法律。


云中史记


对于这类利益熏心、毫无道德底线、拿祖国的花朵🌺的生命当儿戏,甚至是获取暴力的工具的畜生们;

不判处死刑难以解恨;

不判处死刑难平民愤;

不判处死刑难以根治;

不判处死刑难绝后患;

不判处死刑难以威慑;

不判处死刑天理难容;

……








求图55


疫苗事件,被我们认为是可耻,可恨。

但据目前情况来看,因为25万支不合格的疫苗,被食药监局的定性是“劣药”,还不能构成犯罪,因此,他们只收到了行政决定书。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刑法规定:不是只要生产了劣药,就构成犯罪,而是要求必须吃出问题、用出问题才能构成犯罪,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达到刑事犯罪立案的标准,假如尚未达到此结果,就只能暂时执行行政处罚。

但单凭长生这种灭绝良知的恶劣行为,是公认的必须严惩不贷的!因为关乎到的是数十万个孩子,数十万个家庭的未来。即使没有死刑,也应当重罚,最重要的是避免给他们任何新的机会,再伤害千千万万的孩子们。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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