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的假疫苗事件中,相關負責人可能被判處死刑嗎?

大小油菜


會不會因為這個事情,長生老闆及相關責任人就要被判死刑?我覺得可能性不大,除非後面有出現系列因為打了假疫苗後,導致嚴重後果事件發生,而且,必須確定是因為使用了長生生產的假狂犬疫苗,才極有可能出現重判。

雖然,很多人都大叫要判死刑,殺一儆百、以儆效尤。但就目前的情況來說,還沒有達到要判死刑的地步,這裡有幾個因素:

1、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疫苗既不是食品,也不是藥品,對於長生生產的假疫苗,如何懲罰、如何判刑,其實,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支撐。所以,說要判死刑的,也只是一時氣憤而已。

2、還沒有明顯嚴重後果。這個是一個判刑標準,即便是生產了假疫苗,但只是沒有起到預防的效果,也沒有因為假疫苗帶來嚴重的後果,就很難予以重刑。

3、三鹿奶粉事件是個參考標準。三鹿奶粉事件,嚴格來說,比這個嚴重多了,因為它不僅傷害的是孩子,而且已經造成了大量喝了三鹿奶粉後,造成很多嚴重後果,三鹿奶粉老闆最後也沒有判死刑,這就說明,問題還沒有達到要判死刑地步。

4、不判死刑,並不代表不判刑。長生老闆和涉事相關人員,一輩子坐牢是肯定的。20年以上,嚴重點,無期徒刑。此外,長春長生企業也會跟三鹿奶粉一樣的結果,那就是,等待破產吧,相關員工趕緊找下家吧,企業破產是遲早的事情。 此外,如此惡劣事件,我相信,隨著調查組的深入調查,相關利益鏈的涉事方,一定也會被揪出來。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長生假疫苗事件,影響極其惡劣,觸及人性底線,有一次把魔爪伸向了嬰幼兒。挑戰公眾良知。判處死刑一點都不為過。我從四個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藥品製假售假和其他產品還有根本的區別。藥品疫苗是為了健康治病的。而不法商人卻從這裡下手,如果不嚴懲,就不能從根本起到威懾遏制的作用。

第二:國家最高層已經相繼作出批示,要一查到底,嚴查重判,給人民一個答覆,給老百姓一個放心的醫療環境。

第三:這次假疫苗事件,造假數量巨大,山東,河北等地已經用到了嬰幼兒身上,讓無數的家庭提心吊膽。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憤。

第四:這次假疫苗事件比“三鹿奶粉”事件嚴重的多。這些黑心商人不汲取前車之鑑,無視法律。必須重判。死一百次都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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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哲學


關於問題疫苗事件,很多人很關心:會不會跟當年三鹿事件一樣,槍斃幾個。

的確,當年三鹿事件的處罰是相當之嚴重的。董事長田文華無期,另有三名高管火星5-15年,企業被罰款4930多萬,三名奶農更是因此被判處死刑。

官方層面,國家質檢總局局長引咎辭職,時任石家莊市委書記、市長、副市長均被免職(後復出)。

但這次假疫苗案,相關責任人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呢?

我們只談刑事犯罪。

此次假疫苗可能涉及的罪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個罪名定格刑罰是無期徒刑,不是死刑。但是要頂格處罰並沒有那麼簡單。首先得有主觀上的造假故意,然後要有非常巨大的銷售額,最後還要非常嚴重的對人的危害。

三鹿高管田文華就是頂格判罰。

但長生疫苗案,客觀上來說,雖然是黑心至極,但到目前來說只是效價不達預期,還沒有報道有實際危害案例,所以,很遺憾,即便是以此罪處罰,也不會到無期這種級別,甚至15年都判不到,死刑,就更不可能了。

但話沒說完。

假疫苗案背後,有很深的行賄受賄黑幕,這裡邊要扒起來,具體金額有多少,行賄對象有多少,都還不知道。

刑法對對犯行賄罪的處罰是這樣規定的: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等待黑料繼續被爆出,我希望為那些良心壞掉的人的刑罰上加一個期限:那就是無期!


科學重口味


首先了解一下什麼叫疫苗?疫苗就是一種病毒!我以艾滋病疫苗為例:如果我要給你接種艾滋病疫苗的話,我就要給你體內打進艾滋病這種病毒。但是你不要擔心,因為這種病毒的兩顆毒牙已經給我拔掉了,它進到你體內之後,不會對你的免疫系統造成傷害。相反,你的免疫系統會慢慢識別出這種病毒,然後產生應對它的抗體,這樣疫苗接種就成功了。當以後真的有艾滋病病毒進入你身體之後,你身體免疫系統就會對它產生抵抗作用。但如果科研人員的水平不夠,他直接把一個還沒有拔掉牙的艾滋病毒打進你體內,那你不完蛋了嗎?或者他以為拔掉牙了,誰知道,病毒進入你體內之後又長出牙齒來,那你還是要完蛋。所以,你聽我這麼一說,你就知道疫苗是一門很尖端的科學。

那麼我們國家的疫苗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呢?

我先說一下我們國家以前疫苗接種的歷史吧。在2008年以前,我們所有的疫苗都是日本無償免費提供的。沒錯,就是這個你天天念之載之,恨之入骨的日本。他們默默無聞的支持我們國家疫苗幾十年,但是我們對於老百姓一律宣傳說是世界衛生組織提供的,對日本絕口不提。

那麼2008年又出現了什麼問題呢?那個時候,發生了兩件大事。第一件就是北京奧運會。北京奧運會我們花了很多的錢,辦了一件舉世矚目的奧運會。但是我們留給外國人的印象就是中國太有錢了,太奢侈了。於是,日本人就知道了,哦,原來你中國已經這麼有錢。第二件大事就是我們國家的GDP與日本已經非常的接近,事實上,我們是在2010年才正式超越日本的,但是我們早在2005年就開始鼓吹這件事了。我們總說GDP馬上要超過日本,我們是世界第二,我們是G2,多威風啊。所以,日本說既然你這麼富了,肯定也不需要我的幫助了,就在2008年之後就中斷了對中國的免費疫苗支援。自從那之後,我們就要自己搞疫苗了,但是我們根本就沒有做好這方面的準備,由於制度所限也永遠不會準備好。所以,從那個時候開始,我們國家每年都有由於疫苗接種死亡的案例出現,直到今天也無法解決,而且以後也解決不了。


守護天使913


三水三心以為:

如果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直接責任人將可能被判處十年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還有行賄等情節,數罪併罰,判罰可能更重。

三水三心平論:

長春長生的假疫苗事件,無疑,已經成為這個7月最受關注的話題了!

事實上,當前有三個影響力極為廣泛的問題,一是食品安全,二是醫療衛生,三是教育問題。可以說,這三個問題,構成了當前乃至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人民群眾關注度最高、受影響面最廣的主流問題。

而長春長生這次的假疫苗問題,牽涉之廣,影響之大,情節之惡劣,應為建國以來的第一大案,對於此類惡性案例,從重從嚴懲處,以儆效尤,還民眾一個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但法治社會,任何懲處,都應該依照法律規定——即使現行的法律規定並不能滿足人民的期待。

我們首先來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那麼,長春長生的這次假疫苗事件,是否是假藥呢?是否達到“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但從目前的新聞報道來看,假疫苗已經定性,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可是,是否有“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卻並沒有直接的證據!

如果檢察院沒有明確的證據,要想判斷為“情節特別嚴重”,恐怕,並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請注意,這裡還有一個“其他特別嚴重後果”,試想,幾十萬人使用了假疫苗,算不算是“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引起人民群眾如此廣泛的反響,算不算是“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希望相關部門,對所有使用過疫苗的對象進行跟蹤調查,要知道,狂犬病,目前屬於世界難題,如果有人因注射了假疫苗而導致狂犬病發作,那麼,“情節特別嚴重”就毫無問題了。

那麼,生產、銷售、使用環節的相關責任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就幾乎可以坐實。

而在這次假疫苗事件中,即使沒有明確的證據,三水三心都可以說,這絕對是一個牽涉到腐敗的窩案:試想,這樣大批量的假疫苗,是如何通過層層監管的?這些監管環節,是否從中受益?還有醫療單位,為何要選擇長春長生所生產的疫苗?有媒體報道說,這中間的回扣驚人。這些問題,一旦查實,就會有很多的人被同罪處罰或者因受賄罪被處罰。

總之,法治社會,一切都應該在法律的軌道上,對於這類的牽涉廣、影響大、民憤強的大案,審判機關一定要慎之又慎。


三水三心


對問題疫苗不應只採取行政處罰手段

長春長生疫苗造假問題已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成為了近期繼《我不是藥神》又一吸引大眾眼球的焦點。縱觀長春長生疫苗問題初始,媒體和各責任部門都是亦步亦趨,循序漸進的公佈對藥企的處理,先是謹小慎微的公佈,再是300餘萬元的行政處罰,待總理批示後,對藥企的處理才步子大了些,且才由行政方面的處理上升到公安機關調查,顯然這樣的處理速度讓大眾感覺是不是輕了些、慢了些。

疫苗造假已是不爭的事實,我們來分析這個事實的法律後果,首先長春長生生產的疫苗已經定性為劣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符合造成輕傷、重傷;輕度或中度殘疾;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嚴重功能障礙的,均符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即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如有一例造成輕傷以上後果,公安機關就應以刑事案件立案,對藥企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採取強制措施,直至走完訴訟程序。這裡說明的是接種造假疫苗並造成危害的,還可以申請附帶民事賠償。

第二,對長春長生負有監管職責的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涉嫌濫用職權或翫忽職守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傷的,涉嫌濫用職權或翫忽職守罪,當地監察委完全可以對相關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立案並採取留置措施。

第三,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所以,對長春長生這樣昧著良心掙黑錢黑心藥企一定要用多種法律手段法律措施加以重典,而不是僅僅採用一罰了之的行政處罰就完事大吉了 ,我們拭目以待。


曦風竹林




西門觀點:可能,至少應該是無期徒刑。

事件大略:

一、假疫苗帶來的嚴重後果。

目前的情況是:25萬多支假疫苗

(狂犬疫苗)已經注入25萬多名兒童的體內。

眾所周知,到目前為止,狂犬病基本上是一種不治之症。

25萬多名兒童接種的是假疫苗,先不說假疫苗本身對兒童身體健康有無損害,至少是等於沒有接種狂犬疫苗。

如果這些假疫苗沒有被發現,那麼,這25萬多名兒童都有可能遭遇嚴重後果。

二、引起國家高度重視。

此次假疫苗事件驚動中央,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強總理作出重要批示並提出要求:




三、有關部門已經對長生生物公司罰款,相關責任人已經被控制,公司法人已經被逮捕,省市調查組已經進入該公司進行調查。

四、那麼,相關責任人有沒有可能被判死刑?

根據假疫苗事件的性質,應該屬於製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規定:

這次長生生物公司生產和銷售假疫苗事件,量特別大,受害兒童特別眾多,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廣大。

但直到現在,尚未發現和報告有死亡或嚴重不良反應的情況,因此,依照刑法,相關責任人應該處以有期徒刑,直接和主要責任人應該處以無期或死緩。如果近期發現有死亡或大量嚴重不良反應者,主要責任人有可能被判處死緩甚至死刑。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首先要冷靜,其次責任人要判重刑,第三長生這樣的公司準備關門吧

在中國,其他造假事件,老百姓可能罵幾句也就過去了,但是涉及到孩子的事情如果膽敢造假,那絕對是冒天下之大不韙,10年前的三鹿毒奶粉還餘波未散,長生又在這事兒上面作死了

為了省點成本,在疫苗上搞小動作,稍微有點蛛絲馬跡必定在全國引發軒然大波,輿論效應遠遠超越事件的本身危害程度。

其實截至目前的捅出來的是2個批次的百白破疫苗有問題,只是可能影響免疫效果,對人體沒有危害,說白了就是沒有正作用,也沒有反作用,截至目前還沒出現危害事件,各省也在積極採取行動補救。


之前三鹿毒奶粉已經給幾萬孩子造成的事實性巨大傷害(6個嬰孩死亡,保守估計數萬兒童患病),所以三鹿停產倒閉,這個牌子也廢了,董事長判了無期,幾個奶農判了死刑,從此國產奶粉一蹶不振。

因為事實上還沒造成什麼損害,民意只能說從“民憤”角度對量刑進行一定側重,但不能說民憤大就是死刑,這有違現代司法精神。

但死罪可免,活罪難逃,長生的高董還有她兒子至少得判個十年以上重刑,並且要罰的傾家蕩產,一輩子不能再涉足相關行業,這輩子就在悔恨裡度過吧

但是對他們個人的處理倒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是長生這個公司,這個公司只能走三鹿一樣的結局。

對造假者處以重刑,讓他們傾家蕩產,一輩子不能翻身。

對造假企業徹底倒閉,惟有如此,才能讓可惡的造假者們敬畏法律。


雲中史記


對於這類利益燻心、毫無道德底線、拿祖國的花朵🌺的生命當兒戲,甚至是獲取暴力的工具的畜生們;

不判處死刑難以解恨;

不判處死刑難平民憤;

不判處死刑難以根治;

不判處死刑難絕後患;

不判處死刑難以威懾;

不判處死刑天理難容;

……








求圖55


疫苗事件,被我們認為是可恥,可恨。

但據目前情況來看,因為25萬支不合格的疫苗,被食藥監局的定性是“劣藥”,還不能構成犯罪,因此,他們只收到了行政決定書。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刑法規定:不是隻要生產了劣藥,就構成犯罪,而是要求必須吃出問題、用出問題才能構成犯罪,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能達到刑事犯罪立案的標準,假如尚未達到此結果,就只能暫時執行行政處罰。

但單憑長生這種滅絕良知的惡劣行為,是公認的必須嚴懲不貸的!因為關乎到的是數十萬個孩子,數十萬個家庭的未來。即使沒有死刑,也應當重罰,最重要的是避免給他們任何新的機會,再傷害千千萬萬的孩子們。決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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