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竟出自通山,致公司损失720万……

通山县人民法院对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案也成为了

咸宁市第一例侵犯商业秘密案。该案中,员工在公司明令禁止的情况,仍秘密窃取公司技术图纸和资料为他人所用,并给公司带来7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咸宁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竟出自通山,致公司损失7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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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玉龙机械有限公司系通山县重点企业,该公司依靠技术引进和自主研发成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研发的YLYQ-1950方捆压捆机被认定为名牌产品和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产品。

彭某原为湖北玉龙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彭某秘密窃取公司某型号农业机械的技术图纸以及原料配件、供应商资料、经销商资料等商业秘密,并携带至安徽某公司,为该公司设计生产同类型农业机械。经鉴定,玉龙公司与安徽某公司的技术图纸具有82.1%同一性;因彭某侵犯玉龙公司商业秘密行为导致玉龙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为7274157.93元。

咸宁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竟出自通山,致公司损失720万……

该案件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敲响了警钟,也引发了企业拥有的秘密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商业秘密的思考。

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法律在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保障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维护科技创新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经济转型发展关键时期,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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