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的文書原審法院繼續引用,該怎麼維權?

眀鋼


謝謝邀請,說說如果是我,我會怎麼做。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可以知曉對於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但是相對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t

其次如果確實由此情況那麼建議你可以申請民事再審,法律依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同時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 (一)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t\t
  • (二)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 (十二)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故而如若你的陳述屬實的情況下,可以考慮申請再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麋鹿說法


撤銷的文書原審法院繼續引用,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對此有三種維權途徑:

1、如果該判決是一審判決並且在上訴期內,可以直接提起上訴。

2、如果已經過了上訴期,可以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申請再審。

3、可以到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


淮北日月升


你的意思可能是其他案件的判決被撤銷,但在別的案件中法院繼續引用被撤銷的判決是吧!如果是這樣,那你完全可以在上訴中提出他實用法律錯誤,記住,上訴是法律賦予人民的一種權利,千萬不能放棄,如果放棄就會導致下一步維權艱難,根據檢察院辦理監督抗訴規則,放棄上訴的案件檢察院是不抗訴的,最簡單啟動抗訴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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