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爲殘疾人提供適合的職業教育

「政策解读」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职业教育

近日,教育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中國殘聯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的若干意見》。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負責人今天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政策解读」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职业教育

問:《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一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特殊教育。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辦好特殊教育。2015年,國務院出臺《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要求完善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著力提升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強化對殘疾人等特殊貧困人口的精準幫扶。

二是殘疾人職業教育得到較快發展。近年來,各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認真實施《殘疾人教育條例》《特殊教育提升計劃》等,殘疾人接受職業教育的機會不斷擴大,教育質量不斷提升。

三是殘疾人職業教育面臨新任務新要求。殘疾人職業教育得到較快發展,但辦學水平偏低、師資力量薄弱、佈局不合理等問題依然比較突出。根據黨的十九大辦好特殊教育的新精神新要求,有必要加快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明確政策措施和舉措,進一步推動殘疾人職業教育,提高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普及水平與保障能力。

問:《意見》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意見》共分6個部分。第一部分闡述了加快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意義。第二部分從招收規模、專業設置、辦學模式等方面提出不斷擴大殘疾人接受職業教育的機會。第三部分從資金投入、環境改造、資助保障等方面提出改進殘疾人職業教育的辦學條件。第四部分從教學理念、教材、師資保障、教師待遇等方面提出提高殘疾人職業教育的質量。第五部分提出加強殘疾人就業創業指導,開展形式多樣的技能與就業創業培訓。第六部分從組織保障、宣傳引導、督導檢查等方面明確了工作要求。

問:如何使更多的殘疾人能夠接受職業教育?

答:《意見》提出要以中等職業教育為重點不斷擴大殘疾人接受職業教育的機會。

一是擴大招生規模。要求職業院校通過隨班就讀、專門編班等形式,逐步擴大招收殘疾學生的規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符合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讓完成義務教育且有意願的殘疾人都能接受適合的中等職業教育。

二是完善專業設置。要求現有的殘疾人職業院校有針對性的開設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積極探索設置面向智力殘疾學生、多重殘疾學生的專業或方向,擴大殘疾人就讀專業的選擇機會,為殘疾人提供適合的職業教育,同步促進殘疾人的康復與職業技能提升。

三是拓寬上升通道。對獲得由教育部主辦或聯辦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三等獎以上獎項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辦或聯辦的省級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一等獎的殘疾人以及具有高級工或技師資格(或相當職業資格)、獲得縣級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稱號的在職在崗殘疾人,經報名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資格、高等職業院校考核公示,並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後,可由高等職業院校免試錄取,接受高等職業教育。

問:《意見》對改進殘疾人職業教育辦學條件提出了哪些具體措施?

答:一是加大經費投入。要求各地在落實職業院校生均撥款制度的同時,適當提高接受職業教育殘疾學生的生均撥款水平。要求各地用好殘疾人事業發展資金、就業補助資金等,支持殘疾人接受職業教育和培訓。

二是加強基礎建設。要求招收殘疾學生的職業院校實施必要的無障礙環境改造,為殘疾學生就學、生活提供便利。通過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配備相應專業人員,適當改造校內外實習實訓場所,滿足殘疾學生課程學習和實習實訓需要。

三是提高資助水平。規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優先享受國家助學金等資助政策。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在提高殘疾人就業創業能力,促進殘疾人就業方面的內容。

答:一是加強指導。要求各職業院校、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結合殘疾學生特點和需求提供就業創業指導,提高殘疾學生的就業創業能力,開展“一對一”服務,做到不就業不脫鉤。

二是用好平臺。要求各地依託全國殘疾人就業創業網絡服務平臺,及時發佈求職和招聘信息。鼓勵用人單位僱傭殘疾人從事適當工作,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三是開展培訓。要求各職業院校積極參與政府購買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和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創建工作,針對勞動力市場需要、殘疾人的實際,開展形式多樣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創業培訓。

問:怎樣確保各項工作要求的落實?

答:一是加強組織保障。要求各地建立部門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教育部門負責將殘疾人職業教育納入職業教育發展的總體規劃,明確目標和責任,統籌安排實施。財政部門負責改善殘疾人職業院校的辦學條件,加大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投入力度。殘聯組織負責建設好現有獨立設置的殘疾人職業院校,做好殘疾學生的康復訓練、輔具適配以及就業指導服務等工作。

二是加強宣傳引導。要求各地加大宣傳力度,擴大社會影響力,為殘疾人職業教育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三是加強督導檢查。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將殘疾人職業教育實施情況納入督導範圍,對殘疾人職業教育發展水平、殘疾人教育法律法規的執行、相關教育經費落實、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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