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社会的婚姻观:禁止以妻为妾,以妾为妻,禁止就婚借亲

在明代,除了正常婚姻外,民间婚俗中还存在着一些较为特殊的习俗,直到今天,我们还能看到这些现象。

第一,如无论官或民,禁止以妻为妾,禁止以妾为妻。​至于老百姓,若有妻,更娶妾者,杖九十判定离异,可见在明代老百姓就算有钱也不能随便纳妾。(明法律有规定:朝廷官员按等级纳妾,比如宰辅可以纳几房,知县可以纳几房,都有明文规定。百姓是禁止纳妾,除非四十岁还无子,才能上报官府申请纳妾。)​之前看明代笔记小说中,一个官员跟原配离婚,后又娶妻,没向朝廷说明此情,被仕途对手抓住把柄,告他个‘以妾为妻’的罪名,不仅被杖打,还被降职了。所以说明代的婚姻法还是以保护原配为主的。

明代社会的婚姻观:禁止以妻为妾,以妾为妻,禁止就婚借亲


同时禁止贵贱通婚。官吏不能娶乐人(妓女、戏子、卖艺等贱籍女子)为妻妾,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杖六十并让他们离异。若官员子孙娶之,罪亦如之。奴籍百姓也不能与官家、良家男女婚配,这属于跨越阶层。用赤裸裸的等级观念,把那些想通过婚姻改变地位的人隔绝在外。

第二,关于世婚,即亲上加亲。当时流行姑舅或两姨子女为婚,尤以江西、两浙为甚,由此也引发出许多民间婚姻诉讼,因此明初在法律上加以禁止。洪武十七年(1384),朱善上言除了尊属卑幼相与为婚有禁外,请求允许姑舅两姨子女互为婚姻,重新得到了明太祖的认可。显然,姑表或姨表结亲,随后已获得法律准许,并直在民间十分流行。

第三,婚礼追求糜费。婚俗中有婚宴,民间习俗多以客多相夸尚,有的甚至请客达到百人。​有的女方为了好看,壮门面,追求客多,彼此竞从奢靡。当时有一种“抄手筵席”,男女两家迭为备办,一往一来,糜费无益。

明代社会的婚姻观:禁止以妻为妾,以妾为妻,禁止就婚借亲


第四,婚俗中还流行“就婚”、“借亲”之俗。​所谓就婚,就是弟娶蠣嫂,或兄娶弟媳,本来是元代遗留下来的收继婚习俗,《大明律》已明令禁止:若收父祖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妾各减二等。

但民间相沿日久恬不为怪。所谓借亲,就是在丧期内婚娶。这种习俗在明代中期以后已习以为常。除此之外,为了便于养赡,在浙江温州府乐清县的丐户中、还流行弟兄合娶一妻之俗。此俗直至弘治年间才被禁绝。

第五,诈冒结婚,也为律所明禁。​如本人原有残疾,或者其人过老过幼,或者是庶出、过房之类,隐晦不言,却让妺妹兄弟代替,诈令看视,均为法律所禁止。但媒婆的盛行,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这种习俗在明代民间仍然很风行。原因很简单,媒婆巧言令色,走东串西,为了谢媒钱,不得不采取这种诈冒的做法,以此瞒天过海。

明代社会的婚姻观:禁止以妻为妾,以妾为妻,禁止就婚借亲


第六,指腹为婚。​按照明太祖所立的规定,男子必须15岁以上、女子必须14岁以上,才可以行礼、成婚,严禁指腹结襟。但在明代民间甚至士大夫之族中,指腹为婚之俗还是相当盛行。男女方在襁褓就苟且徇情,先行聘礼,在杯酒谈笑之间就轻于许诺,或者希图财产势要,造成成婚以后或发现对方有疾,或贫富悬殊,多有匹配不宜。无奈之下,只好悔约,甚至告官。

第七,厌恶女子再婚。​尽管朝廷所倡导的是妇女守节,但事实上在民间还是存在着不少妇女再婚的俗例,只是民间仍然不以此俗为善行而已。如在江西南昌,将妇女再嫁称为过婚。而且其俗相当厌恶再婚妇女上轿,谓在人门前,即主其家不利,故一巷之内有过婚者,邻家各持棍石以待之。婚家亦知旧俗,皆以午夜背至旷地而后登车。又闻过婚女家,亦不肯令从门出,甚至穴墙而径焉。

明代社会的婚姻观:禁止以妻为妾,以妾为妻,禁止就婚借亲


第八,婚姻论财的时尚。​按照传统的说法婚姻论财,是一种夷虏之道。但在晚明结亲或者婚娶,论财已是一种时尚。在民间婚姻风俗,所岽尚者专是附势图财,而善恶、尊卑全然不顾。即使聘定嫁娶,还是最看重茶礼、妆奁迎于街路,以夸富盛。这种风气即使绍绅之家也是不可避免。

第九,《大明律》规定,凡是娶同母异父姊妹,以奸处论并判离异。​如正统年间,据闽县知县陈敏改的条陈可知,当时民间世俗之人存在着与此相类的婚姻。

诸如:将后妻所携前夫之女娶为自己儿子的媳妇,将后妻所携前夫之子作为自已的女婿。在传统的礼教看来,尽管婚姻的双方无血缘关系,但其结果则使“不惟兄妹男女之别不明,亦且父母舅姑之名不正”,同样有乱伦之嫌。

正所谓一代江山一代民,不同的婚姻观,也反映当时的世俗生活,百姓的价值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