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2980533號「利德名煙名酒」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關於第22980533號“利德名煙名酒”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利德名煙名酒

商評字[2018]第0000097794號

申請人:成都匯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四川頂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3146128號“就上茶”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謙虛、禮讓的意味,具有顯著特徵,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所指情形。二、其他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獲准註冊。三、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享有一定市場份額和美譽度。綜上,請求准予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商品上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網絡宣傳截圖、實際使用照片等複印件作為主要證據。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就上茶”系日常生活用語,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能夠對商品來源進行區分的顯著特徵,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取得便於識別的顯著特徵,從而具有可註冊性。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註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准註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孫紅

項佳

李焱

2018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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