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80533号“利德名烟名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2980533号“利德名烟名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利德名烟名酒

商评字[2018]第0000097794号

申请人:成都汇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46128号“就上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谦虚、礼让的意味,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二、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享有一定市场份额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络宣传截图、实际使用照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就上茶”系日常生活用语,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红

项佳

李焱

2018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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