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對於「老賴」衙門怎麼處理?

在古代對於“老賴”衙門怎麼處理?

“老賴”這個詞頻頻出現在我們的腦海中,我們也時常對某某欠錢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被執行幹警抓個正著的新聞,也對中央發起的紅色通緝令略有耳聞(某某高官攜款逃之夭夭、最後被帶回),不能不說,隨著經濟的發展,媒體的發展,對於經濟犯罪的行為,國家愈來愈嚴,上對國家,下對百姓,公平正義,天地同鑑,大快人心。那麼在古代的時候,信息流通遲緩,對於老賴,國家應該怎麼應對呢?以下分別對現在跟古代的法律制度加以說明。

現在的法律制度

在古代對於“老賴”衙門怎麼處理?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間的借款要慎重。借錢給人,必須瞭解對方的資信情況,就是親朋好友之間的互通有無、如果數額較大的話,除立借據外,也要儘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擔保或以一定財產作抵押,這樣就可減少風險。

古代的法律制度

古代每個朝代的當權者對於欠錢不還也是制定了相應的懲罰,但相比現在要嚴厲許多,不僅欠的錢要還,還要挨板子,且拖的越久捱得越多,實在沒錢償還,還會被罰作勞役,直至還清債務為止。

在古代對於“老賴”衙門怎麼處理?

唐朝《唐律疏議》第26卷雜律中規定:“諸負債違契不償一疋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備償”。

《唐律疏議》又規定:“百日不償,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經恩不償者,皆依判斷及恩後之日科罪如初。”

釋義:欠錢不還需挨板子,過二十日數量翻倍,超過百日,判有期徒刑一年。

宋朝《刑統》: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為不理……家資盡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戶內男口……如負債者逃,保人代償”。

釋義:欠錢不還,家產相抵,抵不夠當奴役,限男性,如負債者逃,擔保人代償還。

明朝《大明律》第九卷“戶律錢債”也規定:“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

釋義:跟唐朝規定相差不多,需挨板子。

清朝《大清律例》則規定,官府對於破產的商民,可以實施拘禁,債務人家族須在二個月以內返還欠債,否則要被判處勞役。

釋義:商民破產,可實施拘禁,超過2月仍不歸還,判處勞役。

看完古代歷朝歷代對於老賴的處理辦法,大家有何感想?千萬不要做老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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