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对于“老赖”衙门怎么处理?

在古代对于“老赖”衙门怎么处理?

“老赖”这个词频频出现在我们的脑海中,我们也时常对某某欠钱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被执行干警抓个正着的新闻,也对中央发起的红色通缉令略有耳闻(某某高官携款逃之夭夭、最后被带回),不能不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媒体的发展,对于经济犯罪的行为,国家愈来愈严,上对国家,下对百姓,公平正义,天地同鉴,大快人心。那么在古代的时候,信息流通迟缓,对于老赖,国家应该怎么应对呢?以下分别对现在跟古代的法律制度加以说明。

现在的法律制度

在古代对于“老赖”衙门怎么处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古代的法律制度

古代每个朝代的当权者对于欠钱不还也是制定了相应的惩罚,但相比现在要严厉许多,不仅欠的钱要还,还要挨板子,且拖的越久挨得越多,实在没钱偿还,还会被罚作劳役,直至还清债务为止。

在古代对于“老赖”衙门怎么处理?

唐朝《唐律疏议》第26卷杂律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唐律疏议》又规定:“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

释义:欠钱不还需挨板子,过二十日数量翻倍,超过百日,判有期徒刑一年。

宋朝《刑统》: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为不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释义:欠钱不还,家产相抵,抵不够当奴役,限男性,如负债者逃,担保人代偿还。

明朝《大明律》第九卷“户律钱债”也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

释义:跟唐朝规定相差不多,需挨板子。

清朝《大清律例》则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二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释义:商民破产,可实施拘禁,超过2月仍不归还,判处劳役。

看完古代历朝历代对于老赖的处理办法,大家有何感想?千万不要做老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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