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

懷化法院網訊 2018年7月16日,麻陽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被告人高某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1月5日晚11時,王某等四人在麻陽縣城帝豪夜店酒吧參加同學生日,王某在酒吧舞臺上跳舞時,被同臺跳舞的龍某撞下舞臺,王某便與龍某發生爭執,被酒吧保安勸止。但王某對在酒吧被撞一事耿耿於懷,欲找龍某麻煩,便與張某輝等四人跑到錦江大橋附近拿了砍刀、鋼管等作案工具藏匿於酒吧出入口附近的一輛三輪車下面。期間,張某輝打電話告知正在麻陽縣城那些年酒吧喝酒的被告人高某長,被告人高某長隨即駕駛一輛無牌小轎車搭載與其一起喝酒的曾某等四人等人趕至帝豪夜店酒吧並與王某等人會合,見酒吧拉閘門鎖上,被告人高某長與王某等人一起將酒吧拉閘門強行損壞,被告人高某長率先衝入酒吧內,其同夥王某等人亦衝入了酒吧,與對方龍某等人發生爭吵,曾某隨手抓起桌子上的啤酒瓶朝龍某頭上砸了一酒瓶。王某等人亦對龍某等人拳打腳踢,並用酒瓶、菸灰缸等物品毆打對方。下樓後,滕某告訴王某等人,江某仍被對方挾持在酒吧內。接著,曾某便到被告人高某長所駕駛的小轎車後備箱取出一把砍刀,江某、張某輝則從三輪摩托車下面取出事先藏匿於此的砍刀和鋼管,與王某等人返回酒吧,將對方的龍某等兩人砍傷。經法醫鑑定,被害人龍某兩人分別構成重傷二級和輕傷一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長因生活中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帶頭毀損帝豪酒吧拉閘門並率先衝入酒吧,致其同夥多人持械毆打他人,並在酒吧之公共場所內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酒吧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高某長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高某長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刑罰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高某長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某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今後,麻陽法院將繼續加大“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力度,對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涉惡案件依法從快從嚴審判,還麻陽一片法治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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