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種類及效力

遺囑的種類及效力

遺囑的種類及效力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確立的將在百年之後遺留給何人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每個人私密的自主行為,處分的是歸屬於自己的合法的個人財產。

遺囑的種類及效力

根據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可採用如下幾種方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這種遺囑方式效力最高,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糾紛最可靠的證據。

2.自書遺囑。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簽名並註明製作的年、月、日。

3.。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以錄音的方式將立遺囑人的意思錄製保存下來,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5.。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並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並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在這五種遺囑形式中,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根據最高院關於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遺囑人生前所立的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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